索 引 号: | 000564287/2024-01106 | 主题分类: | 财政 | 发布机构: | 财政局 |
发文日期: | 2024-04-08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有 效 | |
名 称: | 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 |
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 | ||||
发布机构: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4-04-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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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财关税〔2024〕7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云南、西藏、新疆等省(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云南、西藏、新疆等省(自治区)税务局,呼和浩特、满洲里、大连、长春、哈尔滨、南宁、昆明、拉萨、乌鲁木齐海关: 为完善边境贸易支持政策,优化边民互市贸易多元化发展的政策环境,现就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除《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负面清单》所列商品外,边民均可通过互市贸易方式进口。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见附件。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免税额度以个人为单元计算和使用。 二、边民互市贸易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除国家禁止出口的商品不得通过边民互市贸易免税出口外,将应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列入边民互市贸易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三、其他有关事项 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边民互市贸易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动态调整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0〕1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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