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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564287/2024-01107主题分类:财政发布机构:财政局
发文日期:2024-04-16文  号: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转发《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转发《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发布机构: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4-04-16

 

转发《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3

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为进一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现就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移、变更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规定在农业农村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被赋予以字母“N”开头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  

  本公告自20241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4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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