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564519/2024-0010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应急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4-03-14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有 效 | |
名 称: | 文安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
文安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 |||||||||||||||||||||||||||||||||||||||||||||||||||||||||||||||||||||||||||||||||||||||||||||||||||||||||||||||||||||||||||||||||||||||||||||||||||||||||||||||||||||||||||||||||||||||||||||||||||||||||||||||||||||||||||||||||||||||||||||||||||||||||||||||||||||||||||||||||||||||||||||||||||||||||||||||
发布机构: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03-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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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执法监察队: 《2024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已经县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执法监察队认真抓好落实。
文安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2月21日 2024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执法效能,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现制定文安县应急管理局2024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廊坊市应急管理局和县委、县政府等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突出重大事故隐患查处,突出精准化和信息化执法,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严厉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推动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 (一)工作目标。各行业落实重点行业领域风险防控要求,对纳入检查范围的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100%,对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查处率达到100%,对发现的问题隐患督促整改率达到100%,对直接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案件办结率达到100%。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案件办理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杜绝行政决定被撤销或变更及行政应诉败诉。 贯彻落实应急管理厅信息化工作部署,提高执法检查的信息化、规范化、精准化水平,2024年全面使用“互联网+执法”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系统。 (二)重点任务。围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开展,确定三个方面重点任务。一是聚焦重大事故隐患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对重点企业开展精准执法检查,严格“一案双罚”,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控重大安全风险。二是突出重大危险源点、重点作业环节、重要作业行为,聚焦春节、全国“两会”、国庆假期等重要节点,开展专项执法,推动安全生产各项防范措施落实,确保重要时期安全稳定。三是围绕县内外事故案例、安全生产举报、网络舆情等方面暴露出来的典型问题,聚焦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动态清零,组织制作暗访暗查视频专题片,深入剖析监管漏洞,找准制约安全生产软肋、硬伤,强弱项、补短板、堵漏洞。 三、执法检查安排 (一)执法检查范围。根据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安排和执法检查工作日测算(见附件1),确定执法检查企业284家。其中,重点检查企业158家,占执法检查企业数量的56%;随机抽查企业126家,占执法检查企业数量的44%。 1.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重点检查“两重点一重大”代表性企业。重点检查32家,随机抽查28家。 2.工商贸行业。重点检查冶金、涉爆粉尘、涉有限空间作业企业。重点检查126家,随机抽查98家。 (二)执法检查内容。专项执法检查内容见各行业执法检查计划安排,共性内容主要包括以下11个方面: 1.主要负责人履职尽责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情况,重点是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实施风险辨识和管控检查情况。加强对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现场考核,重点考核履职、安全管理情况。 2.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情况。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制度建设情况,采用技术、管理措施控制风险和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按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排查整治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情况,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措施组织开展评估等情况。 3.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情况,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情况,使用列入淘汰落后技术装备目录的工艺、设备情况。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落实情况。企业建立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情况,对包括被派遣劳动者、实习生在内的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开展情况;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三类人员”考核及持证情况。 5.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落实情况。企业现场作业管理情况,从事危险化学品特殊作业、涉爆粉尘、有限空间、吊装及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危险作业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情况;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情况。 6.应急管理建设落实情况。企业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和应急救援组织情况,应急预案制定和组织应急预案培训演练情况,应急物资、装备配备情况以及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情况;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等情况。 7.取得安全生产许可后保持安全生产条件情况。企业获得安全生产许可情况,严格依照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范围、事项从事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企业在取得行政许可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情况;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情况。 8.安全生产费用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情况;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 9.安全技术服务情况。从事安全技术服务的服务机构开展安全评价、安全论证、安全生产标准化、双重预防机制等各项安全技术服务情况,服务事项与企业安全实际相对应情况,制定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可行性情况,安全防范措施与安全风险相对应情况。 10.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企业相关强制性标准获取情况,各项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11.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落实情况。落实举报奖励培训情况,张贴有奖举报公告牌情况,建立和落实安全举报奖励制度情况。 (三)执法检查安排。县局各执法监察队按照各行业监督检查计划安排(附件2、附件3)和教育培训、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急救援等重点执法检查事项(附件4),负责对纳入执法检查范围企业组织实施执法检查,具体任务分配和季度检查计划安排分别见附件5、附件6。按照省、市、县工作部署,重点时期开展的专项执法检查,组成行业检查组开展集中执法检查。教育培训、应急救援、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等专项执法检查,由承担监管任务的执法监察队对照重点执法检查事项(附件4),结合年度工作安排组织开展执法检查。 (四)执法检查方式。按照深入推进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切实提升执法效能的原则,针对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及涉有限空间作业、涉爆粉尘企业等重点检查企业,开展“一企一策”精准执法;针对重点时期安全保障要求,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重大危险源点、高风险作业活动的企业组织开展双随机抽查、暗查暗访、突击检查;针对典型事故暴露出的突出违法问题,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突出风险以及投诉举报、网上巡查等发现的问题,根据不同时间节点、季节特点、地域行业特点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依托现代化监管载体,构建以风险隐患在线监测监控、视频监控等线上设施为主,线下核实、委托核实处置为辅的非现场执法监管模式,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执法效能。 四、工作要求 (一)严密组织实施。各执法监察队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计划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隐患依法依规及时处理,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及时立案处置。加强对各乡镇监督检查计划指导,做到县乡计划相互衔接,对危险化学品、铝加工(深井铸造)、涉爆粉尘等行业领域县乡二级执法全覆盖。各执法监察队要积极配合省厅和市局执行好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和联合执法、观摩执法,避免多头重复执法。 (二)规范执法程序。各执法监察队要全面推行“一企一策”精准执法。结合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精准实施分级分类执法检查,确保每次检查问题查实查透,做到检查内容规范。进入企业执法检查,执法人员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并将执法人员信息和执法行为规范告知企业,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做到执法行为规范。严格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做到行使自由裁量权规范。凡发现涉及行刑衔接的,要严格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各执法监察队应当建立检查台账。采取“双随机”方式的检查,相关执法监察队应按照“双随机”工作要求编制监督检查方案,随机抽取企业,随机抽取监督检查人员。 (三)包容审慎执法。在开展日常检查执法时,对首次发现的企业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实施“轻微违法首违不罚”,对企业自查发现的问题正在整改期的以非强制性行政执法手段代替行政处罚;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实施行政处罚要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同时提供跟踪指导、专家释疑、技术帮助、法律咨询等多种服务,教育引导生产经营单位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变被动执法为主动服务,正确处理严格执法和热情服务关系,开展“精准执法+优质服务”,将查处非法违法行为与统筹解决相关善后问题结合起来,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四)推进执法信息化。全面应用部建“互联网+执法”系统开展执法检查,做好检查方案、事项、对象的管理工作。及时将年度执法计划、临时执法计划、双随机计划录入系统,及时更新执法人员信息,及时将执法检查情况录入系统,逐步实现执法全程线上操作。构建分级负责、全面覆盖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的工作网络。各执法监察队要积极推进非现场执法,将网上巡查发现的异常情况、问题隐患、预警报警信息作为执法的重要线索和依据。 (五)严守工作纪律。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公开向被检查单位作出廉政承诺,坚守法纪红线,严守道德底线,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和廉洁执法。执法人员要按照着装规定穿着统一制式服装,规范佩戴执法标志,严肃执法风纪,树立应急部门良好执法形象。
附件:1.监督检查工作日测算 2.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监督检查计划安排 3.工商贸行业监督检查计划安排 4.教育培训、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急救援重点 执法检查事项 5.监督检查任务分配表 6.监督检查任务季度计划安排
监督检查工作日测算
一、监督检查力量 县局在册人员45人。 二、监督检查工作日 (一)总法定工作日。依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要求,县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80%,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总数为45人,即45人×80%=36人。总法定工作日=法定工作日×局行政执法人员总数=250×36=9000个工作日。 (二)监督检查工作日。执法检查工作日为总法定工作日减去其他执法工作日和非执法工作日所剩余的工作日: 9000-3358-1797=2840(天) 1.危化执法监察一队210天 重点检查企业16家,一般检查企业5家,每次参加人员2人、5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21×2×5=210(天)。 2.危化执法监察二队390天 重点检查企业16家,一般检查企业23家,每次参加人员2人、5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39×2×5=390(天)。 3左各庄执法监察队300天 重点检查企业16家,一般检查企业14家,每次参加人员2人、5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30×2×5=300(天)。 4.大柳河执法监察队140天 重点检查企业8家,一般检查企业6家,每次参加人员2人、5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14×2×5=140(天)。 5.滩里执法监察队200天 重点检查企业12家,一般检查企业8家,每次参加人员2人、5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20×2×5=200(天)。 6.新镇执法监察队200天 重点检查企业12家,一般检查企业8家,每次参加人员2人、5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20×2×5=200(天)。 7.兴隆宫执法监察队140天 重点检查企业8家,一般检查企业6家,每次参加人员2人、5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14×2×5=140(天)。 8.赵各庄执法监察队140天 重点检查企业8家,一般检查企业6家,每次参加人员2人、5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14×2×5=140(天)。 9.德归执法监察队70天 重点检查企业3家,一般检查企业4家,每次参加人员2人、5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7×2×5=70(天)。 10.大围河执法监察队140天 重点检查企业8家,一般检查企业6家,每次参加人员2人、5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14×2×5=140(天)。 11.文安镇执法监察队140天 重点检查企业8家,一般检查企业6家,每次参加人员2人、5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14×2×5=140(天)。 12.大留镇执法监察队70天 重点检查企业3家,一般检查企业4家,每次参加人员2人、5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7×2×5=70(天)。 13.史各庄执法监察队140天 重点检查企业8家,一般检查企业6家,每次参加人员2人、5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14×2×5=140(天)。 14.孙氏执法监察队140天 重点检查企业8家,一般检查企业6家,每次参加人员2人、5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14×2×5=140(天)。 15.苏桥执法监察队140天 重点检查企业8家,一般检查企业6家,每次参加人员2人、5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14×2×5=140(天)。 16.新桥执法监察队140天 重点检查企业8家,一般检查企业6家,每次参加人员2人、5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14×2×5=140(天)。 17.经济开发区执法监察队140天 重点检查企业8家,一般检查企业6家,每次参加人员2人、5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14×2×5=140(天)。 (三)其他执法工作日。根据近3年数据测算,共计3540天。 1.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督导、检查考核不少于600天。 2.开展专项检查1200天。 3.参与事故调查300天。 4.核实投诉举报120天。 5.开展宣传教育、业务培训720天。 6.参加有关部门联合检查400天。 7.实施行政许可300天。 (四)非执法工作日。根据近3年数据测算,共计2620天。 1.机关值班530天。 2.参加学习、会议、各种党群活动1296天。 3.检查指导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工作120天。 4.年休假、病假、事假674天。 按照组织检查、立案调查、责令整改、行政处罚、复查的时间测算,每家企业需5个工作日,行政执法人员为2人次测算,2024年计划安排执法检查企业284家。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监督检查计划安排
一、检查内容 (一)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执法检查共性内容。 1.主要负责人履职尽责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情况,重点是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实施风险辨识和管控检查情况。 2.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情况。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制度建设情况,采用技术、管理措施控制风险和开展排查治理隐患情况。按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排查治理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情况,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措施组织开展评估等情况。 3.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情况,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情况,使用列入淘汰落后技术装备目录的工艺、设备情况。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落实情况。企业建立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情况,对包括被派遣劳动者、实习生在内的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开展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三类人员”考核及持证情况。 5.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落实情况。企业现场作业管理情况,从事危险化学品特殊作业、涉爆粉尘、有限空间、爆破、吊装及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危险作业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情况。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情况。 6.应急管理建设落实情况。企业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和应急救援组织情况,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和定期组织应急预案培训演练情况。应急物资、装备配备情况以及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情况,是否保证正常状态。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等情况。 7.取得安全生产许可后保持安全生产条件情况。企业获得安全生产许可情况,严格依照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范围、事项从事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企业在取得行政许可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情况;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情况。 8.安全生产安全费用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情况;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 9.安全技术服务情况。从事安全技术服务的服务机构开展安全评价、安全论证、安全标准化、双重预防机制等各项安全技术服务情况,服务事项是否与企业安全实际相对应,制定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是否有针对性、可行性,是否符合相关法规标准的规定,安全防范措施是否与安全风险相对应。 (二)危险化学品行业企业重点执法检查事项 1.新招录(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是否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 2.是否存在脱水、装卸、倒罐作业时,作业人员离开现场或油气罐区同一防火堤内切水和动火作业同时进行的情况。 3.是否按照规定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是否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危险因素进行辨识或者是否辨识不全存在缺项;是否按照规定对辨识出的有限空间危险因素进行分级管控;是否对存在中毒窒息或者易燃易爆危险因素的有限空间区域实行人员出入及过程管控。 4.是否存在将火种带入易燃易爆场所或存在脱岗、睡岗、酒后上岗行为。 5.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罐区、仓库等设施与周边的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要求;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6.光气、氯气(液氯)等剧毒化学品(及硫化氢气体)管道是否穿(跨)越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7.地区架空电力线路是否穿越生产区,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8.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是否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9.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与员工宿舍的距离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10.是否存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情况。 11.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是否经逐级放大试验到工业化生产或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是否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是否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是否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12.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是否实现自动化控制;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是否设置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是否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13.油气储罐是否按规定达到以下要求的:(1)液化烃的储罐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液位自动连锁切断进料措施;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设与自动控制系统相联的真空泄放设施和高、低温度检测装置;(2)气柜设上、下限位报警装置,并宜设进出管道自动联锁切断装置;(3)液化石油气球形储罐液相进出口设置紧急切断阀,其位置宜靠近球形储罐;(4)丙烯、丙烷、混合C4、抽余C4及液化石油气的球形储罐设置注水措施。 14.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是否使用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 15.在易燃易爆的爆炸危险区域内是否按相关国家标准使用防爆工具、防爆电器或采取防爆措施。 16.在厂房、围堤、窨井等场所内是否设置有毒有害气体排放口,是否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17.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是否按照标准设置、使用或定期检测校验;以及报警信号是否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进行报警。 18.涉及放热反应的危险化工工艺生产装置是否设置双重电源供电或控制系统,是否设置不间断电源(UPS)。 19.在用装置(设施)安全阀或泄压排放系统是否正常投用。 20.涉及液化烃、液氨、液氯、硫化氢等易燃易爆及有毒介质的安全阀及其他泄放设施直排大气是否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21.危险化学品是否按照标准分区、分类、分库存放,或存在超量、超品种以及相互禁忌物质是否存在混放混存情况。 22.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23.是否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是否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 24.是否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25.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是否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三)烟花爆竹企业重点执法检查事项 1.烟花爆竹仓库内、外部安全距离是否不足,防护屏障是否缺失或者不符合要求。 2.防静电、防火、防雷设备设施是否缺失或者失效。 3.是否擅自改变库房用途或者违规私搭乱建。 4.工厂围墙是否缺失或者分区设置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5.库房的存储能力是否与设计产能匹配。 6.是否存在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伪造许可证情况。 7.经营的产品种类、危险等级是否超许可范围或者生产使用违禁药物。 8.是否存在一证多厂或者多股东各自独立组织生产经营情况。 9.许可证过期、整顿改造、恶劣天气等停产停业期间是否组织经营活动。 10.烟花爆竹仓库是否存放其它爆炸物等危险物品或者是否生产经营违禁超标产品。 11.零售点与居民居住场所是否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是否在零售场所使用明火。 二、检查安排 计划执法检查60家。其中重点检查32家,随机抽查28家。聚焦重点行业企业、区域重点企业、近三年发生过事故以及存在薄弱环节且易发生群死群伤的企业。结合季节风险特点,组织开展全面系统的执法检查。具体检查安排如下: (一)危化执法监察一队负责检查16家重点企业: 1、文安县四联化工厂 2、廊坊海旭瑞达科技有限公司 3、文安县和民木业有限公司高村分公司 4、文安县海河化工厂 5、文安县华洋化工有限公司 6、文安县利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7、廊坊隆裕化工工业有限公司 8、廊坊市光耀油漆厂 9、廊坊会徕石油制品有限公司 10、文安县德辰商贸有限公司 11、文安县大柳河合顺液氨充装站 12、廊坊德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3、文安县昌盛氧气站 14、文安县东茂化工有限公司 15、文安县镇隆特种气体厂 16、廊坊市奥姿化妆品有限公司 (二)危化执法监察一队负责检查16家重点企业: 1、文安县鑫岩加油站 2、文安县苏桥加油站 3、文安县滩里勤明加油站 4、文安县大柳河镇文庄加油站 5、文安县花木厂加油站 6、文安县永瑞石油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7、文安县浩瀚加油站 8、文安县星辰加油站 9、文安县宏大加油站 10、文安县宏丰石油化工制品有限公司 11、文安县利达润滑油有限公司柳河加油站 12、文安县左各庄镇文左加油站 14、文安县苏桥镇广陵城加油站 15、文安县万兴加油站 16、文安县左各庄清河加油站 三、执法工作措施 (一)坚持统筹指导。突出以点带面,防控行业重大安全风险,示范指导,推动基层部门规范化、专业化执法。视情抽调县乡执法人员跟班学习,提高执法效能,提升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为同类企业提供相互学习交流机会,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坚持问题导向。以安全风险大、近三年发生过事故企业和安全生产条件差、问题突出的企业为重点,组织开展观摩执法。每季度执法,根据执法领域企业分布情况,抽调同类型企业所在地监管监察人员,聘请行业专家组成执法检查组,明确工作分工,实施精准执法。 (三)明确执法事项。及时向企业公布重点执法检查事项清单,提前告知企业,通过执法检查“开卷考试”,引导企业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根本上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四)坚持标本兼治。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逐一对照法规标准规范,剖析问题根源,倒推管理漏洞和制度缺陷,查找问题隐患出现的深层次根源;通过全面细致检查,向企业提出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的意见建议,向基层提出执法工作建议。 (五)坚持跟踪问效。通报执法检查情况,将发现的问题隐患、违法条款、处罚决定进行通报,对发现的共性问题、重点问题进行剖析,组织开展跟踪抽查,监督指导同行业相关企业举一反三,自查自纠,真查实改,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工商贸行业监督检查计划安排
一、重点检查内容 (一)通用部分 1.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2.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3.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冶金企业重点执法检查事项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钢铁水罐冷(热)修工位设置在铁水、钢水、液渣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2.生产期间冶炼、精炼和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和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积水的。 3.加热炉、除尘器、加压机、烘烤器等设施,未安装隔断装置的。 (三)有色企业重点执法检查事项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 2.生产期间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非生产性积水。 3.熔融金属铸造环节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倾动式熔炼炉、倾动式保温炉、倾动式熔保一体炉、带保温炉的固定式熔炼炉除外)。 4.采用水冷冷却的冶炼炉窑、铸造机(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结晶器除外)、加热炉未设置应急水源。 5.熔融金属冶炼炉窑的闭路循环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开路水冷元件未设置进水流量、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监测开路水冷元件出水温度。 6.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结晶器冷却水系统未设置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快速切断阀、紧急排放阀、流槽断开装置联锁,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倾动式浇铸炉控制系统联锁。 7.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浇铸炉铝液出口流槽、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固定式浇铸炉的铝液出口未设置机械锁紧装置。 8.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固定式浇铸炉的铝液流槽未设置紧急排放阀,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的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紧急排放阀联锁。 9.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倾动式浇铸炉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的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未与浇铸炉倾动控制系统、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联锁。 10.铝加工深井铸造机钢丝卷扬系统选用非钢芯钢丝绳,或者未落实钢丝绳定期检查、更换制度的。 11.可能发生一氧化碳、砷化氢、氯气、硫化氢等4种有毒气体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或者未对可能有砷化氢气体的场所和部位采取同等效果的检测措施。 12.使用煤气(天然气)并强制送风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 13.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压力小于30kPa,或者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或者不同介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 (四)建材企业重点执法检查事项 1.煤磨袋式收尘器、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 2.筒型储库人工清库作业未落实清库方案中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 3.水泥企业电石渣原料筒型储库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装置联锁。 4.进入筒型储库、焙烧窑、预热器旋风筒、分解炉、竖炉、篦冷机、磨机、破碎机前,未对可能意外启动的设备和涌入的物料、高温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等采取隔离措施,或者未落实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 5.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 6.制氢站、氮氢保护气体配气间、燃气配气间等3类场所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7.电熔制品电炉的水冷设备失效。 8.玻璃窑炉、玻璃锡槽等设备未设置水冷和风冷保护系统的监测报警装置。 (五)机械企业重点执法检查事项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等5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或者浇注跨的地坪区域内。 2.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3.生产期间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的炉底、炉坑和事故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造型地坑、浇注作业坑和熔融金属转运通道等8类区域存在积水。 4.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压铸机、氧枪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加热、输送控制系统联锁。 5.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或者燃烧装置未设置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 6.使用可燃性有机溶剂清洗设备设施、工装器具、地面时,未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在周边密闭或者半密闭空间内积聚措施。 7.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 (六)轻工企业重点执法检查事项 1.食品制造企业烘制、油炸设备未设置防过热自动切断装置。 2.白酒勾兑、灌装场所和酒库未设置固定式乙醇蒸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通风设施联锁。 3.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蒸汽、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 4.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 5.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玻璃窑炉的冷却保护系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6.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 7.锂离子电池储存仓库未对故障电池采取有效物理隔离措施。 (七)纺织企业重点执法检查事项 1.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未与生产加工等人员聚集场所隔开或者单独设置。 2.保险粉、双氧水、次氯酸钠、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或者保险粉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八)涉爆粉尘企业重点执法检查事项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 2.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3.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 4.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5.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6.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7.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 8.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 9.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10.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 (九)涉氨制冷企业重点执法检查事项 1.包装、分割、产品整理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 2.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或者快速冻结装置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 (十)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有限空间作业企业重点执法检查事项 1.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 二、执法检查安排 计划执法检查企业234家,其中重点执法检查134家,随机抽查100家,针对粉尘涉爆、有限空间作业、铝加工(深井铸造)等重点行业企业以及发生过事故、存在重大危险源的重点企业,组织开展全面执法检查。具体检查安排如下: (一)左各庄执法监察队负责检查16家重点企业: 1、廊坊万盛木业有限公司 2、廊坊嘉润木业有限公司 3、文安县恒泰木业有限公司 4、廊坊大地木业有限公司 5、文安县良禾木业有限公司 6、文安县润亚木业有限公司 7、廊坊鑫雁兴木业有限公司 8、廊坊盈企木业有限公司 9、廊坊富城木业有限公司 10、文安县财源木业有限公司 11、文安县洪发木业有限公司 12、文安县益通木业有限公司 13、廊坊石筑科技公司 14、廊坊力争木业有限公司 15、河北君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16、廊坊砚楼木业有限公司 (二)大柳河执法监察队负责检查8家重点企业: 1、廊坊天富工贸有限公司 2、文安县得胜木业有限公司 3、文安县丰驰木业有限公司 4、廊坊星辰木业有限公司 5、廊坊弘帆建材有限公司 6、廊坊星驰木业有限公司 7、廊坊亿增达木业有限公司 8、文安县统森木业有限公司 (三)滩里执法监察队负责检查12家重点企业: 1、廊坊森远木业有限公司 2、廊坊洪宽木业有限公司 3、廊坊星宇木业有限公司 4、廊坊五棵松木业有限公司 5、廊坊树江木业有限公司 6、廊坊兴山木业有限公司 7、文安县兴丰木业有限公司 8、文安县千跃木业有限公司 9、廊坊金麦纸业有限公司 10、廊坊同新木业有限公司 11、文安县鹏程木业有限公司 12、文安县宏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四)新镇执法监察队负责检查12家重点企业: 1、文安县京新钢材有限公司 2、河北百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3、廊坊伊默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4、廊坊德佰利建材有限公司 5、廊坊利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6、文安县亿泰管业有限公司 7、河北鹏凌制管有限公司 8、文安县宏发制管有限公司 9、廊坊市永春工业制品有限公司 10、文安县成龙五金厂 11、文安县中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12、廊坊万博板带有限公司 (五)兴隆宫执法监察队负责检查8家重点企业: 1、文安县通达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2、廊坊弘顺塑料助剂有限公司 3、文安县朗屹彩钢制品有限公司 4、河北悦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5、廊坊永顺钢结构有限公司 6、廊坊京华塑业有限公司 7、河北省文安县大郭庄鑫泰橡塑五金塑料制品厂 8、文安县玉峰粉末厂 (六)赵各庄执法监察队负责检查8家重点企业: 1、廊坊迈科塑料科技有限公司 2、廊坊威凯华建材有限公司 3、文安县兴苑塑料工业有限公司 4、文安县恒川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5、河北建雄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6、文安县青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7、文安县幕恩建材有限公司 8、文安县胜旗塑料染色有限公司 (七)德归执法监察队负责检查3家重点企业: 1、河北宝利输变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2、文安县太德电气制造有限公司 3、河北友灿建筑器材有限公司 (八)大围河执法监察队负责检查8家重点企业: 1、河北中利线缆有限公司 2、廊坊津峰线缆有限公司 3、兴华线缆有限公司 4、河北兴胜山鹰线缆有限公司 5、文安县美奥特电器有限公司 6、河北大旺龙岗线缆有限公司 7、河北同进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8、廊坊曙光线缆有限公司 (九)文安镇执法监察队负责检查8家重点企业: 1、文安县锦义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2、文安县蓝拓液压有限公司 3、雅美玩具厂 4、文安县都乐胶合板厂 5、文安县文刚建材厂 6、文安县军奎板厂 7、河北省文安县大赵合利胶合板厂 8、文安县凤文板厂 (十)大留镇执法监察队负责检查3家重点企业: 1、廊坊中凤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2、文安县京南永康管业有限公司 3、文安县天明电材有限公司 (十一)史各庄执法监察队负责检查8家重点企业: 1、河北昌盛益达线缆有限公司 2、河北盛安线缆有限公司 3、廊坊顺兴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4、廊坊大和线缆有限公司 5、河北正海线缆有限司 6、河北宏信塑胶工业有限公司 7、廊坊东方线缆有限分司 8、廊坊青松通信器材有限公司 (十二)孙氏执法监察队负责检查8家重点企业: 1、廊坊翔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廊坊卓冶管业有限公司 2、河北安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3、文安县五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4、河北华熙管业有限公司 5、河北燎原管业有限公司 6、河北长荣化工有限公司 7、文安县伊兆科技有限公司 8、河北永博线缆有限公司 (十三)苏桥执法监察队负责检查8家重点企业: 1、廊坊天华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 2、廊坊浩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3、文安县超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4、廊坊舒适家用品有限公司 5、廊坊荣洋木业有限公司 6、 河北新裕板业有限责任公司 7、文安县谨达管业有限公司 8、河北凤至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十四)新桥执法监察队负责检查8家重点企业: 1、河北日上建材制造有限公司 2、河北康利创兴食品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3、河北贵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4、廊坊三田电气有限公司 5、廊坊可耐电器有限公司 6、廊坊兴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7、廊坊裕隆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8、河北智慧彩钢建材有限公司 (十五)经济开发区执法监察队负责检查8家重点企业: 1、廊坊云飞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2、廊坊申鹏塑业有限公司 3、廊坊北化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4、宾法(廊坊)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5、河北博爵塑料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6、河北晨龙宏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7、河北佳港航锦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8、河北泽悦节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三、执法工作措施 (一)加大检查力度推动企业履责。紧盯工贸企业重要部位,突出动火、用电、外委、检维修作业等环节,加大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履行法定职责的监督检查,推动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按季度开展对各乡镇、农场、经济开发区工贸企业暗查暗访工作,针对典型问题进行拍摄,剖析暗查暗访发现问题,完成视频片制作工作。对于重大问题隐患,既要及时交办,还要逐一盯办,确保彻底整治,不出问题。 (二)认真开展工贸行业治本攻坚行动。按照省、市、县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统一安排部署,综合运用执法检查、明察暗访、定期巡查等方式,聚焦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深入推进安全生产精准执法,对企业隐患排查治理走过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得不到治理的企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推动企业积极开展自查自纠,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同时按要求报送县级典型执法案例,确保保质保量完成案例报送任务。 (三)加强指导服务严格文明执法。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要求,强化执法服务意识,引导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坚持开展“包容审慎式”执法,坚持开展“说理式”执法,通过专家指导服务,对检查发现问题隐患与企业交流反馈,向企业提供安全咨询和整改指导。聚焦重大隐患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执法检查的同时开展普法活动,宣传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督促企业举一反三,全面排查整治问题隐患。
教育培训、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 应急救援重点监督检查事项
一、教育培训重点检查内容 (一)安全培训机构重点执法检查事项。按照《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规范》地方标准核查管理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要求;核查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制度、岗位职责、考核机制是否健全;核查专(兼)职师资力量是否充足、是否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核查固定培训场地及实训设施是否满足要求;是否存在未按照培训大纲培训;是否擅自压缩培训学时、讲解习题代替理论培训;是否存在实操实训流于形式等情况;是否存在安全生产培训档案不健全、建档不规范、要素不齐全甚至档案造假等情况;是否存在与考试机构和考试点勾结,举办“包过班”,参与考生作弊,倒卖安全生产资格(合格)证书,收取高价培训费用等情况。 (二)安全考试机构和考试点重点执法检查事项。对照《河北省特种作业考试点建设项目审查验收标准》,核查是否存在考试管理制度不健全、理论和实操考试场地、设备不达标等不具备考试条件的情况;是否存在从事与所承担考试任务有关培训活动的情况;是否存在未严格按照考试计划组织实施考试的情况;是否存在完全以问答代替实操考试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安排监考、考评人员进行理论考试监考和实操考评,考务人员违反考试纪律的情况;是否存在未进行考试全过程录像,录像资料未建立档案,考试数据采集格式不规范、信息不准确,考试档案造假的情况。 (三)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执法检查事项。主要负责人是否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计划;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存在无证上岗或持假证上岗的情况;其他从业人员“三级教育”是否严格落实有关培训大纲及规定;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从事加工、制造业生产单位新入职其他从业人员是否按照有关培训大纲及考核规定,进行厂级、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企业采用“四新”人员、离岗6个月以上人员、转岗人员、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实习人员、被派遣劳动者等是否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考试。 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重点检查内容 (一)资质保持(省外机构除外)方面重点执法检查事项。按照《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要求,核查工作场所面积,专职评价师、专业技术人员人数及比例,评价师专业能力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二)机构管理方面重点执法检查事项。是否存在超资质范围进行安全评价或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和转让出(租)借资格证书的情况;是否存在转包评价和检测检验项目的情况;机构网站是否能正常运行,是否公开机构信息、公示技术服务收费标准;是否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是否明确服务对象、范围、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是否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是否如实记录过程控制、现场勘验和检测检验的情况,并与现场图像影像等证明资料一并及时归档;是否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是否存在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情况;是否存在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最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从事技术服务活动的情况;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是否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三)人员执业方面重点执法检查事项。是否存在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的情况;是否存在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中签名的情况;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是否具有与业务相关的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资格,并在本行业领域工作三年以上的;项目组组成人员配备是否符合安全评价项目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是否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是否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 (四)技术报告方面重点执法检查事项。安全评价报告是否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安全现状评价或验收评价报告是否存在企业布局、工艺参数、周边环境与评价期间实际情况不符,影响评价结论的情况;是否存在重要区域、关键设备设施、主要物料和建(构)筑物、主要安全设施、重要的公辅设施、改(扩)建情况等遗漏或描写错误,影响评价结论的情况;是否存在法律、法规、标准主要条款漏项、错误或使用已废止的法律、法规、标准,影响评价结论的情况;是否存在国家明令限制类、淘汰类工艺或设备未辨识或辨识有误,导致评价结论失实的情况;是否存在未进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及分级或出现严重偏差,影响评价结论的情况;是否存在不符合国家和行业强制性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项,评价报告漏项未做评价的情况;是否存在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列举的重大事故隐患,评价报告漏项未做评价的情况;是否存在对策措施建议与被评价项目存在问题不符的情况;是否存在井工煤矿采掘工艺、露天煤矿采剥工艺未调查清楚的情况;是否存在金属非金属矿山相关文件和规程要求的主要定量计算分析缺失的情况;是否存在故意伪造的情况;安全评价报告是否存在周边环境、主要建(构)筑物、工艺、装置、设备设施等重要内容上弄虚作假,导致与评价期间实际情况不符,影响评价结论的情况;是否存在隐瞒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及整改落实情况、主要灾害等级等情况,影响评价结论的情况;是否存在伪造、篡改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信息、数据、技术报告或者结论等内容,影响评价结论的情况;是否存在故意采用存疑的第三方证明材料、监测检验报告,影响评价结论的情况;是否存在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影响评价结论的情况。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是否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 三、应急救援重点检查内容 (一)应急预案重点执法检查事项。主要负责人是否履行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应急预案职责,各分管负责人是否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预案编制前是否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预案发布前是否进行论证或评审,应急预案是否按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是否定期开展应急预案评估、修订;应急预案中人员的职责分工,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与本企业应急能力是否适应;企业应急预案体系之间,以及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应急预案是否相衔接。 (二)应急演练重点执法检查事项。是否按规定制定年度应急演练计划;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否按规定每年至少演练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是否对应急演练进行书面评估总结。 (三)应急救援队伍重点执法检查事项。是否按规定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因生产规模较小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是否与邻近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四)应急救援装备及物资管理重点执法检查事项。是否按规定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是否建立应急救援器材台账和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台账,台账是否与实物相符;应急救援器材是否定期检测,是否建立维护保养记录,各种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重点岗位工作人员是否会正确使用应急救援器材等。 (五)应急救援开展重点执法检查事项。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是否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了周边单位和人员;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是否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主要负责人是否立即组织抢救。
监督检查计划分配表
附件6
监督检查任务季度计划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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