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564287/2024-01112 | 主题分类: | 财政 | 发布机构: | 财政局 |
发文日期: | 2024-04-30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有 效 | |
名 称: | 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规定的公告》 |
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规定的公告》 | ||||
发布机构: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4-04-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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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规定的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文物局 关于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规定的公告 经国务院同意,《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规定》自2024年5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实施。《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暂行规定》(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2号)自2024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规定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文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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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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