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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56434-0/2024-00917主题分类:工商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发文日期:2024-02-06文  号: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文市监兴处罚〔2024〕1号
文市监兴处罚〔2024〕1号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4-02-06

 

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市监兴处罚〔2024〕1号

 

当事人:文安县**超市,类型: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1026MA********,经营场所:文安县兴隆宫镇***村,经营者:***,性别:男;年龄:**岁;民族: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址: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兴隆宫镇**村***号,身份证号:132828**********。

2024年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董时音、储保平依据职权,对位于文安县兴隆宫镇*****经营的文安县**超市进行了检查,经检查,当事人有《营业执照》,店内货架上陈列着商品方便面15袋,该商品所对应货架位置未有标价签明码标价,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销售商品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此案于2024年1月22日进行了案件来源登记,同日经批准立案调查。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1月23日承办人调查收集了当事人销售商品方便面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的相关证据。

经查:2023年10月15日,当事人自文安县城购进商品方便面96袋,该商品购进价格为2元/袋, 总成本为192元,销售价格为2.5元/袋,销售时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至2024年1月22日,已售出81袋,剩余15袋未售出。这些方便面正常销售价就是2.5元/袋,销售时没有涨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证明了当事人销售商品方便面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的事实;

2、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销售商品方便面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的事实;

3、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

4、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5、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销售商品方便面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的具体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出证人签名或者盖章予以确认,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当事人销售商品方便面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的事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和相关规定,我局于 2024年1 月26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销售商品方便面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属于销售商品方便面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

当事人销售商品方便面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其行为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因为当事人不具有《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中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所以适用一般行政处罚情形,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1:《价格法》(1998年5月1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3、违法行为: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依据: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适用情形:一般;适用条件标准: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裁量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1500 元以上 3500 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适用一般处罚。

当事人销售商品方便面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由于当事人已经销售的商品方便面未涨价出售,无违法所得,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支行(账号:31307180000120111000292)或者邮政银行文安县支行(账号:100712137520010001 )缴纳罚没款,也可以通过河北财政信息系统一体化平台 非税收入管理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将罚没款交到文安县财政局国库股,到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没许可证:罚证字第06020050号。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安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文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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