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镇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新镇镇规划区住宅和非住宅30元/平方米 | 每平方米 | 新镇镇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的单位和个人 | 单位开具电子缴款通知书,缴费人通过网银、现金等渠道缴费。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 镇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的单位和个人 | 《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实施意见》(2021年12月16日修订)第三条规定: 一、以下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 1.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舍建设项目; 2.老年公益活动设施、敬老院、社会福利院、慈善救助服务设施和为残疾人服务的公共社会福利设施(残疾人住宅除外); 3.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项目(不包括军队招待所、军队在职人员住宅楼和以军队名义举办的经营性建设工程项目); 4.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 5.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等规定的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免征建设项目。 二、以下建设项目减征配套费: 1.文化、卫生、科技、体育设施等非营利性项目,减征30%;大学、中专、技校的教学设施减征30%; 2.高等学校的科研和技术开发设施建设项目,减征50%: 3.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减征50%; 4.小微企业建设项目减征50%: 5.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等规定的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减免建设项目。 三、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其使用性质(功能)发生改变的,应当及时补缴配套费。 该项目不符合上述减免、减征规定,应当依规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