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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安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22日 浏览次数:

文政201443

 

 

文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文安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管区管委,各园区管委,机床市场管委,城区街道办,县政府各部门:

《文安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县政府2014年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文安县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9日

 

文安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一、文安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廊坊市第六届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文安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巩固和发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领导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坚持推进依法行政,建设工作规范、运转协调、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县政府对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县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忠于职守、服从命令、勤勉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县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组成。

六、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县长外出期间,委托负责县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以下简称常务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工作;县长和常务副县长外出期间,由县长委托其他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工作。

七、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其他重要会议。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副县长按照工作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处理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按照分工落实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决定的事项。及时向县长汇报或向有关副县长通报有关工作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

九、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县政府机关日常工作。

十、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实行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县审计局在县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县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县政府要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制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做好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按照简政放权、转变职能、创新管理的要求,进一步转变作风、提高效率、增强政府科学决策和处理复杂事物的能力,建设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法治政府。

十二、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全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三、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建立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五、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公共资源优化配置。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七、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民意,能够切实解决问题。

十八、提请县政府讨论、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会前要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

县政府各部门拟发布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在发布前要按规定向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提请前置合法性审查。对违反法律、法规或县政府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的,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县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和后评估制度,并将清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十九、建立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和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及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县政府各部门要提升执法能力,严格执法程序,落实执法责任,做到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健全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二十二、县政府及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重大决策程序有关规定,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三、县政府各部门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各乡镇、农场、管区、园区,城区街道办,机床市场(以下简称乡镇)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廉政建设有关要求,凡县重大项目安排、预算外支出、土地指标使用等事项,不随意开减收增支口子,强化集中统一管理,加强科学民主决策。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四、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五、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二十六、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七、凡涉及公共利益、公共权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县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八、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依法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或质询;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县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二十九、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推行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群众的监督,对反映的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核查、及时整改,重大事项向县政府报告。

三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畅通群众合理诉求表达渠道。

三十二、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三、县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四、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

(二)研究制定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重大战略、目标、任务和措施;

(三)通报全县经济社会形势,决定和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通过县政府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和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五)讨论其他需要县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县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五、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和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法制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需要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大决定、指示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和意见;

(二)研究贯彻落实县委、县人大常委会重要决定、意见和建议的工作措施;

(三)讨论通过县政府发布的重要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

(四)讨论拟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定的议案,拟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和有关全县性重大问题的决策;

(五)研究县政府工作的总体思路、重点、措施;

(六)研究解决(或答复)各乡镇和县政府各部门的重大请示和报告事项;

(七)讨论和决定奖惩事项;

(八)学习国家或地方颁发的法律法规,以及履行职责相关的法律知识;

(九)其他需要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重大问题。

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出席人数须超过组成人员半数方可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副县长和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向主持会议的县长或常务副县长请假。列席会议的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除参加市级以上会议和出访、在外省市出差及健康等原因外,不得请假。因上述原因不能列席会议,必须向县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县长请假,准假后可安排其他负责同志代为列席,并报县政府办公室备案。

三十六、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根据需要可以安排与议题有关的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涉法性议题须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列席,由县长或县长委托的副县长主持召开(副县长主持召开县长办公会须提前向县长汇报、沟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研究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

(三)传达上级政府及其部门召开的、需要在全县范围贯彻执行的工作会议精神;

(四)安排县政府近期主要工作;

(五)讨论研究涉及多个部门的重要事项及问题;

(六)研究县政府各部门及各乡镇请示县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其他需要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会议不定期召开。

三十七、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根据会议内容通知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负责同志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县政府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处理具体业务工作。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三十八、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副县长确定。专题会议议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县长签发。专题会议和县长、副县长委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召开的会议,会议纪要须报主持人、委托人审阅后,由县长签发。

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需新闻报道,须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同意,重大问题请示县长或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副县长。

三十九、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县政府各部门需要以县政府名义在下一年度召开的本部门、本系统的全县性会议,要于本年度11月底以前将会议方案(含会议名称、人数、会期、所需经费及来源等)报送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后,由县政府批准。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各乡镇主要负责同志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县政府批准。县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  公文审批制度

 

四十、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河北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除县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县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县政府决定。

四十一、县政府各部门及各乡镇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县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其他县政府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常务副县长、县长审批。

四十二、县政府审批公文,审批人应提出明确的拟办意见,县政府领导对拟办意见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四十三、县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县人大或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任免件,由县长签署。以县政府名义向上级政府报文,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签发;其他分管副县长签发的文件,如内容涉及其他副县长分管工作的,经有关副县长会审后再签发;属于重大的问题,由分管副县长或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送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发。

需县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核,提前10个工作日报县政府办公室审批,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县长签发。

四十四、以县政府名义发文,由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签发。

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属县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转发县政府各部门的文件,经分管副县长同意后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涉及重大问题的,报县长、常务副县长同意后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四十五、县委、县政府联合行文,由县长审批后报县委签发。

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联合行文,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报县委办公室主任签发。

四十六、需要向社会公布的县政府文件,须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批准。

四十七、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凡法律法规已做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凡是现行文件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县政府领导同志会议讲话按规定印发,已经公开播发、见报或会上印发的,会后一般不再印发。充分运用政府信息化系统,减少纸质公文数量。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县政府批转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发。

四十八、县政府及各部门公文办理实行限时办结制度,严格按规范程序办理,提高公文处理时效。

 

第十章  督促落实制度

 

四十九、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政务督查,及时反馈情况,促进问题解决,推动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五十、对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办理事项,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决定事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政府工作报告》等安排事项进行督查。

五十一、督促检查工作要注重实效,把握实情,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准确反馈,促进决策完善。凡县政府领导同志交办和县政府办公室转有关部门研究办理的事项,承办单位必须在接到交、转办通知后及时反馈情况,紧急重要事项立即办理反馈。

 

第十一章 重大事件报告制度

 

五十二、凡是重大突发事件、重要社会动态、紧急灾情、严重疫情以及对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已经或可能产生重要影响的事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文安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五十三、对发生在本地区、本部门的紧急情况或重大事件,原则上要在第一时间向县政府报告。一般情况下,事发后1小时内必须将情况报告县政府,对特别紧急重大情况要在半小时内报告县政府。

五十四、重大事件报告通常以文字报告为主,明传报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上报信息要做到要素齐全、事实清楚、内容无误。遇特别紧急重大情况不能及时文字报告的,可先电话报告,再文字详报。

五十五、对重大事件不得以任何理由迟报、漏报、瞒报、虚报。对迟报、漏报的县政府要进行通报批评,对瞒报、虚报和因迟报、漏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章 工作纪律

 

五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七、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八、县政府领导同志不直接接受地方或部门邀请出席会议活动。确需邀请县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和事务性活动,主办单位须以正式公文行文,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统一协调安排。未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县政府领导同志一律不准出席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类似名义组织的会议活动。

五十九、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不得在个人讲话或文章中对外发表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或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但不宜对外公布的问题及事项。

六十、县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乡镇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县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一、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报告和请销假制度。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离开文安出差(出访)或休假,应事先向县长报告。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差(出访)或休假,应向分管副县长和县长报告,经同意后,将外出事由、时间、地点和在此期间代其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向县政府办公室报告。

 

第十三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六十二、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六十三、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提高理论水平和执政能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严格按程序和时限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五、县政府及各部门领导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要以刚性的制度约束、严格的制度执行、强有力的监督检查、严厉的惩戒机制,切实遏制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违法现象,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

六十六、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七、县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帮助解决实际问题。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地方负担。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县改进工作作风的规定。

第十四章 附  则

 

六十八、本规则自2014年9月19日起施行。原《文安县政府工作规则》(文政200651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