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
等事项的通知
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切实提高政府制度供给水平,进一步优化投资营商和发展环境,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8〕7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对国务院取消的11项行政许可等事项全部予以落实取消。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省政府部门取消的11项行政许可等事项,我县对应取消7项。为确保取消下放事项全部衔接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对于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要立即停止审批,制定细化措施,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文安县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做好取消工作。
二、清理规范性文件,全面精简优化审批流程。取消事项涉及到县政府规章和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按程序及时组织修改或废止,使部门审批权责与县政府决定保持一致。对于保留实施的事项,县政府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精简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切实增强市场主体满意度和人民群众获得感。
三、明确完成时限,加强督导检查和责任追究。县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在本通知印发后10日内完成衔接落实工作,相应调整本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等相关清单,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不认真执行有关规定,衔接落实不到位、不及时,应取消未取消以及滥用审批权等损害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利益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附件:文安县衔接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共7项)
文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6日
附件
文安县衔接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
(共7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权力类别 | 审批部门 | 设定依据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企业集团核准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 1.取消审批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将尽快修订有关法规规定,明确在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的标准和要求;加强企业母公司(集团公司)的信息公示,接受社会监督;2.严格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新修订的有关法规规定,依法实施有关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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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1. 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制度,及时公布相关信息;2.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布的维修业务标准,要求机动车维修企业严格按照标准开展维修业务,维修服务完成后应提供明细单,作为车主追责依据;3. 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为的监管,对维修企业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4.建立黑名单制度,深入推进维修诚信体系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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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权力类别 | 审批部门 | 设定依据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备注 |
3 |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1. 加强对农机维修经营者的监管,确保维修质量。对维修使用的零配件加强检查,确保符合标准,严禁拼装、改装整机,承揽已达报废条件的农机。2、加强修理人员技能培训,提高维修能力和水平。3、畅通农机维修质量投诉渠道,有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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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设立分公司备案 | 其他类 | 县行政审批局、县工商和食药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规定和河北省工商局具体要求,做好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数据采集以便于省局及时推送、及时更新、及时掌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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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 其他类 | 县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对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损毁申请补领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作废声明,改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工商系统(河北)官方网站免费发布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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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备案 | 其他类 | 省工商局、市、县工商局划行政审批局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原工商总局令2014年第63号) | 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规定和河北省工商局具体要求,做好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数据采集以便于省局及时推送、及时更新、及时掌握。 | 此项我县不涉及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权力类别 | 审批部门 | 设定依据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备注 |
7 | 船舶进出渔港签证 | 行政许可 |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1.按农业农村部有关要求,取消审批后,改为实行报告制度。待“船舶进出渔港报告制度”正式印发后,组织法规培训班全面贯彻落实;2.按照农业农村部开发使用“船舶进出渔港报告系统”的统一部署,组织操作培训班和宣传会议,全面贯彻落实;3.在渔业捕捞生产月份,加强对重点渔船进出经农业农村部公布的我县渔业捕捞生产月份,加强对重点渔船进出经农业农村部公布的我省渔业港口的执法监督检查。省、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分别组织渔业船舶执法检查行动;4.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船长的安全责任意识,保障渔业船舶航行作业安全。 | 此项我县不涉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