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文安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处置管理办法》的通 知
文政办〔2017〕27号
文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文安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管区管委,各园区管委,城区街道办事处,机床市场管委,县政府各部门:
《文安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文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6日
文安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
及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处置行为,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行政事业单位、与县财政有经费缴拨款关系的党群组织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处置及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单位在保证行政职能正常履行、事业正常发展的前提下,将国有资产租出取得租金收入的行为,包括房屋、设备、土地使用权(含水面)等。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借是指单位将国有资产借给别的单位使用(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的资产范围包括:闲置资产;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等。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条 县财政局是全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处置活动的审批及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县财政局国资股负责。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规范资产出租、出借、处置行为,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健全票据领用、保管、核销、收入缴库等制度,确保票据安全和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
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处置行为的审核,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结合自身职责,协同做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财政局在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土地、房屋处置行为前,应当报经县政府同意。未经县政府同意的,县财政局不得审批,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处置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法操作:
(一)出租国有资产
1.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文安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见附件),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到县财政局履行审批手续。
2.出租单位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出租底价进行评估,
3.单位拟定招租方案(包括标书、监督程序等);
4.单位通过文安县政府门户网站及新闻媒体、张榜公布等途径发布招租公告;
5.组织报名;
6.组织投标(议标)或现场竞标;
7.确定中标人并草签统一格式的租赁合同;
8.租赁合同报县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备案;
9.正式签订租赁统一格式的租赁合同。
<!--[if !supportLists]-->(二)<!--[endif]-->出借国有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文安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见附件),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到县财政局履行审批手续。
<!--[if !supportLists]-->(三)<!--[endif]-->处置国有资产
1、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大额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报政府审议通过后报县财政局履行审批手续。
2、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报财政部门核准或者备案后,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公开处置,并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财政部门重新确认后交易。
具体操作程序:
(1)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文安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见附件),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县政府或财政局批准,到县财政局履行审批手续。
(2)处置单位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处置资产进行评估;
(3)处置单位聘请有资质的拍卖机构,由拍卖机构通过文安县政府门户网站及新闻媒体、张榜公布等途径发布拍卖公告;
(4)组织报名;
(5)召开拍卖会,现场确定买受人并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6)买受人将成交价款缴入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收入汇缴户。
3、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主办单位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性负责,不得擅自占有或者处置。
4、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其资产应当进行全面的清查和登记,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方可办理移交、调拨、封存、拍卖等手续。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需要延期的,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对本办法发布之前已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各单位要认真进行清查,原则上按原有协议执行,并将原协议报县财政局备案、登记,到期后须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处置收入归县政府所有,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上缴国库,纳入一般预算管理。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取得资产出租、出借及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于10个工作日内缴入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收入汇缴户,由县非税收入管理局缴入国库。
各单位上缴收入,使用以下收入科目:
行政单位出租出借收入,使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103070601)”科目;
事业单位出租出借收入,使用“其他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103070699)”科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使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103070602)”科目;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使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103070603)”科目。
非税收入管理局负责专用票据管理,并根据租赁合同所规定的资产租赁年限、租金数额、交付时限等条款,负责资产出租出借收入的征缴和监管。
第九条 财政局及相关单位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情况建立台账,财政局每半年对各单位出租、出借情况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报告县政府。
第十条 县财政局应会同县纪检、审计等有关部门依法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处置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应依法予以制止和纠正。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未经批准擅自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或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予以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