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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文安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25日 浏览次数:

 

文政〔20186

 

文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文安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管区管委,各园区管委,城区街道办事处,机床市场管委,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文安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2018年第二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文安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4日

文安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C}<!--[if !supportLists]-->第一章    {C}<!--[endif]-->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的突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92号)及省、市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施工、交通、水利、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二章  政府及部门职责

 

第三条  调整文安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分管城乡建设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县委督查室、县政府办督查室、法院、检察院、信访局、监察局、发改局、财政局、人社局、公安局、房管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工商食药监局、工会、供电公司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社局,县人社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  县人社局负责组织协调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牵头组织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依法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日常检查,及时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案件。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及预储金设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未按规定比例设立农民工工资预储金账户的工程项目,通报相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施工手续,并联合有关单位依法采取停工措施。

县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等部门负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完善企业信用评价机制,严格审验项目资金到位和工程款拨付情况。

县发改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查。

县财政局负责县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管理,应急周转金的设立、管理。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涉嫌犯罪案件,及时受理人社部门移送的案件,协助有关单位处理因欠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县供电公司、水务局在受理建筑项目供电、供水申请时,对不能提供施工许可证的,不予供电、供水。对存在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情节严重的企业,配合有关单位采取断水、断电措施。

县工商食药监局负责按照有关部门的抄报,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县工会负责组织对用人单位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及时核实并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县信访局负责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来信来访工作,协调相关单位及时处理群体上访事件。

县监察局负责对在建筑领域日常监管工作中,因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部门或个人,根据情节给予相应问责。

各乡镇(农场、管区、园区、城区街道、机床市场)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监管,严格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日常巡查,严禁未取得施工许可手续、未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未设立农民工工资预储金账户的项目开工建设。联合县人社局、建设局等部门督促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规定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设立农民工工资预储金账户。对发生的农民工讨薪上访情况进行及时处置。

第五条  县建设局负责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各方主体的监管,严格工程招投标管理,严防虚假招标、串通投标、恶意低价中标、挂靠借用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不得擅自改变和减少审批程序,凡建设资金不到位的,以及未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未按规定比例设立农民工工资预储金账户的项目,一律不予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批准开工报告。严格禁止施工企业垫付承包建设工程。

第三章  用工单位责任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有关资质出借给其他不具备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接工程。建设单位(发包人、业主、项目法人)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组织和个人。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应当选择具有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进行劳务分包,严格禁止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包工头”等不具备资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七条  强化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是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主体,对所承包工程的工资支付负总责,对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直接支付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已按分包合同支付工程款,劳务分包企业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再向劳务分包企业追偿。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得以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且超过期限1个月的,施工企业应当停止施工并向项目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应当立即督促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建筑施工企业未向相关部门报告或者在工程款未支付到位的情况下擅自继续施工的,由建筑施工企业对由此形成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资计算标准、工资结算方式、工资支付时间及工资支付方式等内容。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建立花名册、考勤册和工资册等管理台账,实行以施工现场人员底数清、基本情况清、出勤记录清、工资发放记录清、进出项目时间清为目标的“五清”管理制度。

严格规范建筑施工现场考勤管理,在施工现场推行门禁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施工区域入口处安装考勤刷卡设备,用于农民工的日常考勤。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按月足额向农民工支付工资。

第十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拨付工程进度款前,应当对上月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核实,存在未足额支付工资问题的,暂缓拨付工程款,待工资支付后再行拨付,或者经分包施工企业确认后将应拨款直接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由县人社局对该项目农民工工资的发放情况进行审查,并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到县人社局开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

第十二条  建立农民工维权告示牌制度。所有建筑施工工地都应当在明显位置悬挂农民工维权告示牌,维权告示牌内容包括工资发放,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劳务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建筑施工企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人社局、建设局举报投诉电话等,提高农民工自我维权意识,以方便农民工维权。

 

第四章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储金和应急周转金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标准和缴纳程序:

(一)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正式合同后,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别按照工程造价款的2%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足额存入县人社局指定账户。

(二)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与施工企业持银行出具的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凭证、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到县人社局备案,并提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使用承诺书(建设单位书面承诺如出现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单位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可由县人社局从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先予支付;施工单位书面承诺当拖欠农民工工资时,同意按规定从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划支拖欠的农民工工资),领取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证明书。  

第十四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在施工过程中,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时,经人社部门调查取证,确认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属实的,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30日内补足保证金。未按规定足额补缴的,县人社局、建设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应当下发《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

第十五条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使用规定:

(一)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人社局按规定从其存入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先予划支用于发放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1、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或增加工程项目的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2、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违法与施工企业签订垫资合同,造成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3、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因未与施工企业进行结算,或者因结算产生争议未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造成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二)施工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人社局按规定从其存入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划支用于发放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1、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分包单位已向总承包单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其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2、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进行分包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3、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4、施工企业未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造成“包工头”携款逃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三)县人社局按以下程序划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因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举报、投诉。

2、经县建设局和人社局调查认定施工企业有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会同有关乡镇(农场、管区、园区、城区街道、机床市场)和部门依法对工程立即停工,在5个工作日内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划支。

3、县人社局在划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2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或施工企业下达划支通知书。

4、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或施工企业按规定交存足额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县建设局方可批准其再开工。

第十六条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清算退还程序:

(一)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和施工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且施工企业出具全部工程款已结清、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后,方可向县人社局申请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县人社局在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前必须核实是否有工资拖欠、克扣的情况,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暂不予退还:

1、审查该工程项目的工资发放情况表时发现有工资拖欠、克扣行为的;

2、正在办理涉及该工程项目的工资拖欠、克扣案件的;

3、工程竣工后在工地张贴公示,在公示期内接到拖欠、克扣工资的投诉举报的;

4、通过其他途径发现该工程项目存在工资拖欠、克扣现象的。

(二)县人社局在核实建设工程没有拖欠工资行为或在处理建设工程拖欠工资案件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为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和施工企业办理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手续。

第十七条  建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制度。按照《廊坊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实施细则》,落实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制度。县建设局和人社局负责农民工工资预储金账户的监管工作。

第十八条  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须在银行开设预储金账户,由建设单位在该账户预缴存(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程序执行)专项用于施工总承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资金。

第十九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在进场施工前,与建设单位、预储金开户银行三方签订工资委托发放协议,开设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实行全员劳务实名制管理,在各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编制施工现场(包括本企业直接用工和劳务分包企业用工)所有劳务人员的用工登记表、考勤表(工作量确认表)和工资表,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的用工情况。

第二十条  预储金开户银行与县建设局、人社局三方签订预储金监管协议后,方可承办预储金业务。县建设局和人社局及时向社会公布承办预储金业务的银行名单,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自主选择预储金开户银行。

银行根据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用工花名册,为农民工开办工资个人账户并办理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后,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将银行卡和活期存折交农民工本人自行保管或使用。

第二十一条  预储金在县建设局、人社局和开户银行解除监管前,只能用于向该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划拨工资,不能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结清农民工工资后,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建设单位提请(附监理签证意见)预储金存缴的银行取消预储金账户,并报县建设局和人社局备案。两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银行解除预储金账户监管。

第二十三条以政府投资项目为重点,全面建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制度,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开设预储金账户,由建设单位在该账户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价款比例的20%一次性缴存工资预储金,也可按不少于合同总价款的4%划转,此后按工程施工阶段在施工前分批划转。专项用于支付施工项目农民工工资,预储金作为建设资金的组成部分,未按规定额度缴存预储金的项目视同建设资金不到位,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四条  当预储金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一个月工资时,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合理调度资金,以保证预储金账户有相应的资金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五条  当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或未按照规定划转预储金超过一个月时,施工企业应当停止施工,控制经营风险,并向县建设局和人社局报告。由此造成的工资延误和施工企业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六条  农民工工资必须按月足额通过银行发放,不得以其他方式发放。工资表需经现场公示且经农民工本人签字后,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每月定期提交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确认。银行根据加盖施工总承包企业公章(不得以分公司、项目部等其他印章替代)的工资表和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签认文件和县建设局、人社局工资发放备案表,直接从预储金账户向农民工个人账户如数划转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按划转金额向建设单位提供建筑安装业发票。

预储金账户一个月以上未发生工资划转的,银行必须向县建设局和人社局报告。

第二十七条  落实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县财政开设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专用账户,应急周转金不低于500万元,当用人单位确实无力支付农民工工资或者出现欠薪逃匿而工资保证金、预储金又不足以支付工资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时,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者给予农民工必要的生活救助。垫付工资动用的应急周转金本息由县财政局依法向欠薪企业和个人予以追偿。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对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未批准开工的项目,一律不得同意或者默许项目开工建设。严格禁止建设工程未批先建、先建后批。

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未批准开工擅自施工的在建项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一律做停工处理,同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参加工程招投标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审核。对具有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县人社局应当加强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劳动保障监察。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应当计入信用档案,并将拖欠工资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未批准开工的项目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由所在地政府牵头,组织县建设局、规划局、国土局、城管局处理。县建设局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等进行限制,凡在我县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并引发群体上访事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出具信用不良报告,不准其参加我县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

第三十条  县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加强对本行业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和施工现场的日常监督管理,规范各类建筑施工企业的合同履行和分包行为,依法查处出卖、租借建筑资质的“挂靠”行为,遏制非法分包、层层转包等违法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施工企业资质“挂靠”、拖欠工程款、违法分包转包问题,应当当场下发《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并立案查处。

县交通局、水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协调处理国家、省、市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交通、水利设施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对存在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建设单位,未偿清拖欠工程款前,县房管局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国土局不得允许其参加新开发项目用地的招标或者拍卖,不得为其办理用地手续。

第三十二条  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又不积极配合解决问题的建筑施工企业,县建设局将其记入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同时记入黑名单。对于域外建筑施工企业,清出我县建筑市场。对涉嫌犯罪、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并由县建设局报请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记入全市建筑市场诚信系统,同时上报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许可主管部门重新核查资质,依法作出资质降级或者吊销资质的处理建议。

第三十三条  各乡镇(农场、管区、园区、城区街道、机床市场)和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欠薪预测、预警信息收集系统,健全重大欠薪案件逐级报告制度,完善应急预案,明确处理程序和处理措施。发生因恶意欠薪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在1小时内赶到现场,迅速启动应急措施,做好稳控工作,避免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发生越级群体上访的,各乡镇(农场、管区、园区、城区街道、机床市场)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直接组织接访并妥善处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私自发放建筑施工许可证、房屋预售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的,由县监察局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县人社局要依法管理和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做到专款专用。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县监察局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加强全县各建筑项目日常巡查,监督施工企业按月足额支付工人工资,对违规行为未及时发现处理或处理不到位的,县监察局对县人社局、建设局相关负责人予以全县通报批评。因施工企业未按月足额支付工人工资而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七条  各乡镇(农场、管区、园区、城区街道、机床市场)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县建设、规划、国土、人社等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对发生未批先建、先建后批建筑项目,或由于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而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县监察局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县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