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文安县三北防护林林地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政〔2018〕23号
文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文安县三北防护林林地保护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管区管委、园区管委,机床市场管委,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文安县三北防护林林地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2018年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文安县人民政府
2018年7月9日
文安县三北防护林林地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三北防护林工程是生态建设中的重点工程,为加强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家林业局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计划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境内纳入三北防护林工程的林地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三北防护林工程以防风治沙为出发点,以进行综合治理为基本建设内容,以减少风沙危害和沙土流失,改善首都及周边地区生态状况为根本目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林地,为纳入各年度三北防护林工程的防风固沙林及农田防护林。
第五条 林地保护管理办法由县林业部门负责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未经原编制机关审核同意,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变更。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本条例的宣传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管区管委、农场管委、园区管委、机床市场管委(以下简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包括落实地块、签订有效土地承包、流转合同,苗木采购、绿化种植、后期管护并确保当期项目竣工前及林地成材前的成活率、保存率达标。
乡镇人民政府应对纳入三北防护林工程林地实行综合管护,划定林地管护责任区,健全森林消防指挥系统,逐级签订管护合同,落实管护人员,预防、控制森林火灾和病虫害,制止乱砍滥伐林木,乱占滥用林地,如有需要,可根据乡镇实际情况设立护林机构。
如发生火灾,病虫害等自然灾害及人为毁林现象,需立即报送县林业部门备案,如未及时报送造成的一系列后果由乡镇政府、责任区管护人员、所属村街及项目主体人一并承担。若上报后林业主管部门未做出相应处理,则由以上责任人及县林业部门一并承担责任,林业部门应负主要责任。
县林业部门负责林地的保护和利用管理,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地保护和利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编制三北工程设计说明,发放补贴;
(三)根据乡镇反馈的信息配合相关部门处理有关纠纷、案件;
(四)配合土地管理部门做好林地的调查、登记、统计工作,建立健全林地档案管理制度;
(五)会同有关部门调解林地权属争议,调查和处理违法使用林地的案件,制止侵占滥用林地的行为。
第七条 纳入三北防护林工程林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林地及林地上的林木权属无争议;
(二)四至界线清楚,标志明显;
(三)有关图表完备,资料齐全;
(四)实地面积及四至界线与登记文件和图面资料吻合;
(五)当期项目竣工前和林地成材前未领取三北防护林补助;
(六)未纳入其他省级以上项目;
(七)符合三北项目造林规格(如株行距未超过8米、农田防护林为双行及以上规模种植)。
第八条 变更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必须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林地证书,未提交申请及批准变更的,若发生纠纷及毁林案件,同时追究原林地所有者相关责任。
第九条 禁止毁林开垦和擅自毁林采矿、取土、修坟、建房以及其他毁坏林地资源的行为;禁止在未成林造林地、幼林地内从事有害于林地资源保护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 禁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林地,因特殊情况需要征用、占用的,必须征得原批准机关的同意备案,并按占用面积进行补种。
第十一条 未经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征用、占用林地,造成林地破坏或其他实际损失的,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 政府性质的建设和生产需要征用、占用林地的,须按权限先经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并按占用面积补种相应林地,再由土地管理部门按照相关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配合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转让、调换林地造成森林资源损失,责令赔偿损失,补种毁林株数1至3倍的树木;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责令赔偿损失,补种毁林株数1至3倍的树木;
(三)在办理变更林地权属或调解林地纠纷过程中,煽动群众闹事,阻挠国家建设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致使林地毁坏,责令赔偿损失,补种毁林株数1到3倍树木,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五)违反本办法,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抢占林地,殴打、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林业、土地等单位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滥用职权、侵犯林地所有者、使用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且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实施林地管制,采取措施稳定林地面积,禁止毁林开垦。对毁林开垦的林地,谁批准谁负责,谁破坏谁恢复,限期退耕还林。对拒不还林或者还林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代为还林,所需费用由毁林开垦者承担。
第十七条 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争议,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采伐有争议的林木。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