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文政〔2013〕13号
文安县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管区管委,各园区管委、机床市场管委,城区街道办,县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已经县政府2013年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文安县人民政府
2013年3月7日
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养老服务体系,健全养老服务机制,大力发展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切实满足老年人多方面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冀政〔2010〕72号)、《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廊政办〔2010〕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就加快推进我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配合、政策扶持、社会参与的原则,以满足中低收入老年群体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为目标,以发展社会化养老服务事业为重点,建立和完善政府补贴、税费减免、市场化运行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政策扶持和奖励机制,大力推动社区居家养老和家庭养老,加大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扶持力度,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社会化进程,逐步建立健全投资多元化、建设标准化、管理规范化、服务专业化,覆盖全县老年人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总体目标
以发展老年福利服务为重点,加大社区为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文化教育等服务功能的建设,全面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加强机构养老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建立健全惠及全体老年人的服务机制。到2015年末,实现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基本覆盖,机构养老服务床位数有序增长。享受机构养老服务人数达到老年人口总数的3%以上,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人30张以上,使老年人特别是低收入老人、高龄老人和重度残疾老人福利供给明显提高。
三、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加快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1、目标任务。到2015年末,依托五保供养服务中心、光荣院、老年公寓等设施资源,积极在城镇和农村社区建立起具备生活照料、医疗护理、文化教育等基本养老服务功能的配套设施。积极推进社区居家养老和家庭养老,引导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社区养老服务,鼓励社区养老服务企业健康发展,完善政府出资购买服务机制,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多元化有偿、低偿或义务服务。
2、推进措施。一是加快推进家庭养老呼叫服务网络建设。依托社区服务平台,采取企业参与运营的方式,开通为老服务热线,实行“一键通”服务模式,由签约企业提供上门服务,构建起以市场为主体,街道、社区联网,多形式、广覆盖的家庭养老呼叫服务网络,逐渐满足老年人多样化的服务需求。二是动员企业和个人参与市场化专业养老服务。鼓励社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成立社区家庭养老服务企业,纳入民办非营利企业管理范畴,由县民政局和街道办事处对家庭养老服务中心进行联合监管。企业负责组织专业服务人员上门为老年人提供有偿家庭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家政服务、精神慰藉等社会化服务。三是建立多层次的家庭养老服务形式。发挥街道、社区家庭养老服务中心(站)职能,定期组织社区老年人开展多种样式的文化、体育、娱乐、教育活动,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加快建立覆盖全县的社区志愿者服务队伍,健全完善社区志愿者组织网络,完善志愿服务运行体系,动员社区志愿者、爱心企业、社会团体进社区,为社区老年人提供义务服务。
3、扶持政策。落实社区家庭养老服务企业优惠政策。对于企业和个人致力于创办社区家庭养老服务企业的,优先保障养老服务企业及社区老年公寓的建设用地;按照居民收费标准收取服务企业的水、电、暖、燃气、有线电视等费用。
(二)大力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1、目标任务。到2015年末,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占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总数的比重达到60%,形成布局合理、资源整合、功能完善、体系健全、管理规范、服务优质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新格局。
2、推进措施。一是强化舆论引导。加强社会化养老服务事业的宣传报道,采取新闻报道、信息交流、经验介绍等方式,宣传和推广社会化养老的意义与经济效益,动员和引导社会企业、集体组织、社会组织及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投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二是给予政策优惠。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落实土地规划、资源布局、资金补贴等各种优惠扶持措施,为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提供宽松有利的政策支持环境。三是加强社会办养老机构管理。县民政局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给予必要的指导与监督,建立健全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管理规章制度体系,明确服务标准、规范收费行为,完善机构评估、审核机制,着力提高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与服务水平。
3、扶持政策。一是项目优先立项。对各类投资主体新建、改建、扩建的养老服务项目和养老服务设施,优先予以立项;对于投资建设的公办示范性养老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供地;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用地实行挂牌出让。在进行城市建设规划时,应按照每张床位不低于40平方米的占地面积,预留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养老服务工作用房要与新批建设的居民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乡(镇)、村公益性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二是减免建设费用。建设养老服务设施项目,应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渣土处置费;对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养老服务机构的,免收土地管理费和土地登记费。福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用电、自来水、管道燃气价格,按居民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标准执行。三是加大税费政策扶持。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企业及机构提供的老年人养护服务,应免征营业税。 四是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对利用自有资金建设的养老服务机构,按每张床位不低于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奖补,每收住一名本地户籍的老年人给予每月每张床位不低于50元的运营补贴。所需资金,按计划列入当年县财政预算。
(三)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建立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补贴制度,实行动态管理,所需资金按本县高龄人口数和补贴标准,列入县财政预算。
80周岁至89周岁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30元补贴。90周岁至99周岁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70元的高龄补贴。100周岁以上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250元的高龄补贴。
四、努力提高养老服务机构的规范化建设水平
(一)规范养老服务行业监管。县民政部门是养老服务行业的主管部门,受理建设养老服务机构的申请,要加强和规范养老行业的管理,主动参与对营利性养老机构的监管;要建立健全社会化养老服务评估、评审制度,对养老服务机构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的使用、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技能和服务质量、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对象的资格审核、政府补助的对象等方面开展评估、评审。县卫生、安监、工商、消防、食品安全等相关部门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辖区内养老机构的管理,对无证经营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会同县民政局予以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效和拒不整改的应及时予以取缔。
(二)建立科学完善的管理机制。要按照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逐步建立健全老年人起居生活、医疗保健、康复训练、文体娱乐、资源配置、设施设备管理、安全运行、财务监督等各项管理和服务规章制度。要制定细致、科学、合理的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并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及托管老人的双向监督。要积极探索建立信息化管理模式,建立全县各类养老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并纳入政府职能部门数据库管理,即时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需求和资源供应信息。依托社区服务信息平台,在社区逐步建立完善为老服务热线、居家呼叫服务系统等便捷有效的求助和服务信息沟通渠道,形成信息化、科学化的管理机制。
(三)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县民政局要积极配合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组织制定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计划,进一步加大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养老服务队伍的专业技能水平和服务水平,为老年人提供高标准、高质量的服务。要积极倡导、发展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尤其是社区志愿者服务队伍,探索社区义工服务新途径。
五、切实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养老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强化规划引导,根据我县老年人口发展速度和养老服务需求状况,制定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和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布局;要全面落实养老机构建设各项扶持政策,优化养老服务业发展环境,推动全县养老服务体系科学、健康、有序发展。县民政局是养老服务行业的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摸清养老服务工作底数,认真研究制定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及管理规划,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不断提升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和服务水平;县发改局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全县中长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县财政局要在继续安排好养老机构建设资金的同时,适当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养老机构补助、购买服务,逐步建立符合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需要的公共财政投入增长机制;税务部门要落实好各项税费减免扶持政策;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会同民政局做好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的培训与鉴定工作;县卫生局要积极探索医养结合的新模式,大力发展社区养老及养老机构内的卫生服务机构;县国土局要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县房管局、建设局、规划局要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将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城乡公共设施建设规划;县交通、广电、通讯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作,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扶持政策,共同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养老服务,合力推进我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