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政府文件

关于印发《文安县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30日 浏览次数:

文政2019〕31

 

文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文安县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经济开发区管委,县政府有关部门:

《文安县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2019年第九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文安县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7日

 

 

文安县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土地整治管理,确保全县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保有量,提高耕地和基本农田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和《河北省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冀发〔2018〕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范围内进行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管全县的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工作,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交通和运输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未利用地的开发、低效利用土地的整理、废弃地的复垦。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项目,包括用于补偿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项目。

 

第二章 立 项

第三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每年第一季度,依照土地整治规划、年度补充耕地计划,制定年度土地整治方案。

年度土地整治方案应当载明占补平衡项目的位置、规模和新增耕地面积,每个项目立项和验收的时限。
   
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年度土地整治方案,组织勘查设计单位进行土地整治项目勘查设计。勘查设计单位应当进行实地勘查,在全面掌握项目区土地类别及各种自然条件的基础上,按照《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进行项目设计。

设计的项目区耕地利用等别应当不低于周边原有耕地利用等别。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持下列资料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立项 :

(一)项目呈报书;

(二)项目设计书、总体设计图和单体设计图册;

(三)标注项目区的耕地利用等别图;

(四)标注项目区的土地整治规划图;

(五)标注项目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六)勘测定界图(标出现有基础设施,比例尺1:2000 - 5000)、勘测定界验收报告;

(七)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八)坐标成果表(txt格式);

(九)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

第六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下列事项出具审查意见:

(一)项目区耕地质量设计是否符合要求;

(二)是否符合土地整治规划;

(三)地类是否正确、面积是否准确;

(四)预算资金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七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组织土地、农业、水利、造价等方面专家对项目可行性、设计合理性、预算准确性进行评审。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进行实地查看,出具评审意见书。

第八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在一个月内审理完毕。对符合要求的项目,报请县政府下达立项通知书,并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报备立项信息;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下达不予立项通知书,说明理由,退回项目申请单位。

第九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通过电子政务内网向省自然资源厅提交下列资料,申请对立项信息进行核实:

(一)立项信息核实申请书;

(二)县政府下达的立项通知书;

(三)标注项目区的耕地利用等别图;

(四)项目区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五)坐标成果表(txt格式,2000坐标系统);

(六)标注项目区的土地整治规划图。

 

第三章 实 施

第十条  土地整治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组织土地整治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实施土地整治项目,应当通过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以招投标方式确定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与项目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设备供应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设计执行。由于自然灾害损毁、大型线性工程建设等原因确需变更项目设计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

第十四条 工程施工应当由监理单位实行全程监理。

第十五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项目名称、批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规模、主要工程、建设工期在项目实施地点设立标志牌,接受社会监督。

项目实施应当接受村民监督小组的监督。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及时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报备项目实施信息。

 

第四章 验 收

第十七条  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组织有资质的竣工勘测机构进行测量,编制项目竣工报告和项目决算报告,监理单位出具工程监理总结报告,各村民监督小组出具意见书,及时组织项目初验。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持下列资料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验收:

(一)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初验报告;

(三)项目竣工报告;

(四)项目建设情况表;

(五)项目竣工图;

(六)项目决算报告;

(七)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八)村民监督小组意见书;

(九)新增耕地地块坐标表(txt格式,2000坐标系统)。

占补平衡项目还应当提交县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组评定后出具的耕地质量评定意见。

第十九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组织土地、农业、交通、水利、财务等相关行业方面专家及项目区所在村村民代表,对竣工项目进行验收。

验收专家应当对照项目设计,对项目区进行实地查看,对验收资料进行核对,出具验收报告。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通过验收:

(一)耕地质量等别达到设计要求;

(二)工程数量和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三)项目资金使用符合有关规定;

(四)项目管理制度全部落实;

(五)项目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工作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

通过验收的,报请县政府下达项目通过验收通知书,同时报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实并出具意见书,并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报备项目验收信息;未通过验收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在报备验收信息后,通过电子政务内网向省自然资源厅提交下列资料,申请对项目验收结果进行实地核实:

(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核实意见;

(二)县级政府下达的验收意见书;

(三)项目竣工图;

(四)项目区、新增耕地地块、提升产能地块的坐标表(txt格式,2000坐标系统)。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项目立项上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项目勘查设计单位对项目设计成果负责。参加项目设计评审的专家对评审结果负责。参加项目验收的专家对验收结果负责。

项目设计成果、项目设计评审结果和项目验收结果出现错误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土地整治项目所涉及土地类别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的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准;涉及土地整治区域以自然资源厅备案的土地整治规划图为准;涉及耕地质量等别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的耕地利用等别图为准。

第二十五条 土地整治完成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及时办理土地变更调查、土地变更登记,项目承担单位及施工单位及时办理工程设施产权移交手续。产权单位要制定管护措施,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设施完好与正常使用。对于整治后的耕地,土地使用者要做好田间管理,不断提高质量。

第二十六条 对土地整治项目所形成的有关资料,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存。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