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工作的通知
〔2017〕7号
文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管区管委,各园区管委,机床市场管委,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按照《文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安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规定的通知》(文政〔2016〕58号)关于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的有关要求,经县政府批准,决定对全县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评估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清理范围
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全县各级政府及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二、任务分工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进行评估清理,经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汇总后报县政府决定。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工作要以此前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文政办〔2015〕37号、文政〔2016〕60号等文件)为基础,对依据《文安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文政办〔2016〕50号)第三条认定应属于规范性文件,因各种原因此前未列入规范性文件目录的,由起草部门在拟保留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登记表中予以登记,书面说明情况,并提供正式文本一份和电子版。
各乡镇政府、农场管委、管区管委,各园区管委,机床市场管委,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各单位自行评估清理,并将评估清理结果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单位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单位会同相关单位清理。撤销、分立、合并及职能转移的单位的规范性文件,由承接其职能的单位负责清理。
三、评估清理标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1.不符合市场经济主体平等公平竞争、市场统一等原则的;
2.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税收减免退补等事项的;
3.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
4.在项目审批、人才引进流动、科技创新、民营经济发展等方面,存在限制性规定,以及擅自设定税收优惠政策的;
5.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权力事项后,需要对我县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的;
6.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将工商登记作为前置审批的;
7.规范的事项已经消失或者制定的措施缺乏可操作性的;
8.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强制性中介服务的;
9.制约京津冀协同发展的;
10.经起草部门评估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
11.其他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等相抵触、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符合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宣布失效:
1.已经超过适用期的;
2.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者管理方式已改变的;
3.规定的事项任务已完成,实际上已经失效的;
4.所依据的上位规范性文件已被国务院或上级行政机关宣布失效的。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期届满,且起草部门认为内容合法、仍然适用、予以保留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提出延长的具体期限,但延长期最长不超过5年。
四、评估清理时限和报送要求
(一)评估清理时限。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于2017年3月27日前,将清理意见及评估报告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
各乡镇政府、农场管委、管区管委,各园区管委,机床市场管委,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各单位自行清理后向社会公布,并将清理结果于2017年3月27日前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二)报送要求。各地各部门在报送清理意见、清理结果时,应当简要报告基本情况,并填写附表。评估结果一式一份,并将电子版同时报送,邮箱为:wafzb@126.com。
五、其他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工作,充分认识评估清理工作的重要性,明确任务责任,集中力量按照要求和程序做好评估清理工作。经评估清理,未列入保留范围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未按照规定报送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的,将按照《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联系人:王大伟 联系电话:5281644
文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