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文安县推进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9〕45号
文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文安县推进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经济开发区管委,县政府有关部门:
《文安县推进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文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3日
文安县推进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深入贯彻落实省委九届八次全会和省、市委“三深化、三提升”活动精神,加快推进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工作(以下简称“乡村一体化管理”),进一步筑牢基层网底,提升基层服务能力,依据省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河北省村卫生室纳入乡镇卫生院一体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冀发改社会〔2019〕522号)和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廊坊市推进乡镇卫生生院与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廊医改办〔2019〕9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践行新时期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总体要求,按照“健康文安·健康家庭”建设思路,聚焦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加快推进县域医共体和乡村一体化管理,合理规划和配置基层医疗卫生资源,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运行机制,逐步构建“职责清晰、布局合理、结构优化、运转高效”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升基层服务能力,提高服务质量,提高群众就医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工作目标
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为重点,通过乡村一体化管理,实现村卫生室的人员、财务、药械、业务、准入退出、绩效考核等统一由乡镇卫生院管理,加快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逐步落实基层首诊制度。2019年11月底前完成省级试点县建设任务。
三、主要任务和分工
乡村一体化管理在县政府的统一规划和组织下实施,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人员、财务、药械、业务、准入退出、绩效考核等予以规范管理。
(一)科学规划设置
1、合理设置村卫生室。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可不再设立村卫生室,人口500人以下且步行不超过15分钟的相邻行政村,原则上可联合设置1所村卫生室并确保乡医入驻村卫生室。村卫生室由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经济开发区管委,县卫生健康局)
2、合理设置乡村医生岗位。综合考虑服务人口数量、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依据《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制定乡村医生岗位设置方案,原则上每千服务人口设置1个乡村医生岗位。(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二)实行统一管理
1、统一人员管理。乡村医生按照公开竞聘、择优录取的原则,由本人申请,党支部、村委会一致推荐,乡镇卫生院、乡镇政府同意,报县卫生健康局批准,由乡镇卫生院统一聘用,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和聘用证书由县卫生健康局统一定制。
聘用的乡村医生,根据知情自愿的原则,可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单位缴纳部分由乡镇卫生院从县财政补助经费中列支。
乡村医生收入由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基本医疗服务一般诊疗费(家庭医生签约补助)、基本药物专项补助、基本医疗收入和承担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补助组成。对聘用的乡村医生按照全省“口径工资”的60%标准予以保障,若乡村医生应得财政补助收入总和(基本公卫项目、一般诊疗费、药品零差率项目、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补助资金合计)低于全省“口径工资”的60%的,不足部分由县财政安排资金予以补齐。
乡镇卫生院可对本乡镇范围内乡村医生进行调配。乡村医生原则上在所在行政村的村卫生室执业,对没有乡村医生的行政村,由乡镇卫生院采取调配辖区内乡村医生代管、驻村服务等方式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确保各行政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健康管理全覆盖。
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称评定政策,制定基层高级职称评价标准,对基层医疗卫生人员职称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评定对论文、科研、学历不作要求,并逐步增加基层医疗机构高级职称岗位比例。
建立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化解机制。采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方式,提高乡村医生防御医疗风险的能力,改善乡村医生执业环境。(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编办)
2、统一财务管理。乡镇卫生院须设置具有财经类专业毕业的专职财务人员负责本辖区内村卫生室的财务统一管理工作。村卫生室的账务要单独管理、独立核算,乡镇卫生院不得截留挪用村卫生室资金。村卫生室收入部分由财政补助收入、医疗收入及其它收入组成,其中医疗收入作为该卫生室人员的绩效工资管理,为统计上报依据;村卫生室支出部分由人员经费支出、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和其它支出组成,核算卫生室运行情况。乡镇卫生院要加强对村卫生室国有资产的管理,单独建立固定资产账簿,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制定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长效运行保障政策,县财政局要将村卫生室正常运行、维护等所需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纳入预算管理,确保一体化工作稳步推进。同时要加强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财务监管力度,确保资金合法、合规使用。(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
3、统一药械管理。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根据临床需要,村卫生室的药品及医疗器械由乡镇卫生院统一采购、配送和管理,严禁从非法渠道购进。完善村卫生室药品的出入库管理,做到账物相符。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定期开展合理用药培训,加大日常监管力度,保证患者用药安全。(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县医保局)
4、统一业务管理。乡镇卫生院明确村卫生室工作职责和目标任务,合理安排村卫生室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健康管理工作,加强对村卫生室的管理,严格落实村卫生室各项技术规范。乡村医生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各项医疗安全制度,按要求完善各种医疗登记。乡镇卫生院定期开展专业技术培训,提高村卫生室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5、统一准入退出管理。对现任乡村医生统一进行考核聘任,聘用的乡村医生须具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等执业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在规定的范围内执业。新申请注册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人员原则上应具备中等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并考试合格。乡镇卫生院出现岗位空缺招聘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在岗乡村医生。
县卫生健康、人社、财政部门要按照河北省《关于推进大学生村医项目的实施意见》(冀卫发〔2018〕42号),招聘一批大学生乡村医生(含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实行乡聘村用。要制定培养计划,从县内农村挑选有志愿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初高中毕业生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定向培养协议,由县财政出资,委托医学院校培养。
原则上乡村医生年满60周岁不再聘用和签订劳动合同。对达到退出年龄,身体健康、群众信赖的乡村医生,确有工作需要的严格按程序予以返聘。
乡村医生在聘用期内,发生重大医疗卫生事故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因违纪违法等原因不能继续胜任工作,或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评价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公安局、县纪监委,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经济开发区管委)
6、统一绩效考核。县卫生健康局要制定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办法。乡镇卫生院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健康管理为重点,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为核心,对乡村医生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签约续聘、待遇发放的重要依据,合理拉开乡村医生收入差距,切实调动乡村医生做好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积极性,促进乡村医生全面履行职责。(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医保局)
(三)实施标准化建设
1、试点单位开展标准化建设活动。全面推进全县基层卫生服务能力“双提升”工程、“优质服务基层行”等活动,按照《关于做好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河北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综合服务区(国医堂)建设基本标准》和《河北省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标准(试行)》,试点单位全部达到标准化建设标准。同时,加强村卫生室建设,确保符合设置条件的行政村原则上都有1所公有产权村卫生室。对原有集体产权村卫生室房屋老旧、确需维修的,县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修缮。(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发改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经济开发区管委)
2、强化试点单位医疗设备配置。参照《关于印发河北省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主要设备基本设备标准的通知》和《河北省“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实施方案》中设备配置B档要求,县财政局安排资金,加强我县村卫生室的基本设备配置,对村卫生室应配置设备按要求标准更新。(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发改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经济开发区管委)
3、推进基层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加大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为基础的基层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加快电子健康档案普及应用。大力推进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加大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数字化医疗装备投入,通过开展远程会诊、远程影像诊断、HIS系统、药品进销存信息化、线上家庭医生签约、慢病管理等服务,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向乡镇、村延伸,实现住院、门诊与医保联网结算,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数据互通共享。(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县医保局)
(四)提高基层服务能力
1、开展基层卫生人员培训。依托国家基层卫生人才能力提升培训、糖尿病和高血压培训等项目,采取线上培训和线下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做好组织实施工作,遴选培训学员,加强基地建设,强化绩效管理,确保通过项目的实施,建设一批培训基地,打造一支师资队伍,培养一批基层卫生人才,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整体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2、落实城乡医院对口支援。以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为依托,向试点单位分别派驻1名二级以上医院高年资医师包括中医医师挂职乡镇卫生院第一副院长。推动建立医师定期服务基层工作机制,提高乡镇卫生院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能力,为农村群众提供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3、推动县域医疗联合体建设。落实《文安县基层卫生综合服务能力“双提升”工程实施方案 》,建立完善县乡医师“一对一”帮扶制度;建立完善县乡医师挂职制度;牵头县级医院要结合医联体乡镇卫生院的实际情况确定重点扶持建设特色科室,并给予人才、设备、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支持,建立科学的分工协作机制,适应农村居民就近就医需求。(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4.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水平。争取中央财政投入,予以资金支持基层中医药发展。以项目督导为抓手,进一步加大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推广力度,为广大农村群众提供方便可及的中医药服务。(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四、实施步骤
(一)部署启动阶段(2019年2月至5月)。向廊坊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乡村一体化管理试点。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9年5至10月)。5月,根据目标任务,结合实际制发乡村一体化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或细则;制定人员管理、财务、药械、业务、乡村医生准入退出、乡村医生参加社会保险、绩效考核等具体办法;6-7月,召开乡村一体化管理试点推进会,按照实施方案或细则,及时向市医改办报备,同时开展乡村医生纳入一体化管理情况摸底调查,解决乡村一体化改革的重点、难点问题,初步完成对人员、财务、药械、业务、准入退出、绩效考核的统一管理。8-10月,试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全面实现人员、财务、药械、业务、准入退出、绩效考核的统一管理。
(三)评估验收阶段(11月)。总结自评乡村卫生一体化改革试点工作,接受省、市有关部门对乡村卫生一体化改革试点工作考核验收。
(四)巩固提升阶段(12月)。结合验收情况,在全县内开展“回头看”活动,对照先进经验和做法,巩固提升改革成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大财政补助。切实加大财政投入,建立村卫生室运行保障机制。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制定村卫生室长效运行保障政策,县财政局要将村卫生室运行维护所需经费纳入乡镇卫生院日常经费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
(二)制定医保政策。县医疗保障局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基层卫生健康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实行协议管理,落实国家、省有关医保药品目录与基本药物目录衔接的政策规定;依据实际服务人员数量及考核结果,落实签约居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落实一般诊疗费。(责任单位:县医保局、县卫生健康局)
(三)调整医疗价格。逐步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有利于分级诊疗制度落实的价格体系。(责任单位:县医保局、县卫生健康局)
(四)加强执业保障。建立村医执业风险化解机制,采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方式,提高村医防御医疗风险的能力,改善村医执业环境。(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切实落实领导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成立推进乡村一体化管理的领导小组,为推进乡村一体化改革提供组织保障。同时进一步细化任务,量化目标,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完成任务目标。
(二)强化部门联动。相关部门要协同推进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工作,主动作为,密切配合,在政策衔接、工作导向上保持协调一致。县政府将不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进展,协商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三)强化督导检查。县政府督查室要加大对乡村一体化管理试点工作检查指导和督导考核力度,及时跟踪工作进展,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单位建立通报、约谈机制,确保重点、难点问题得到有效解决,迎接年底前,省、市对试点工作的统一考核验收。
(四)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各种途径,做好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展现改革的典型经验和进展成效,让广大乡村医生增强信心,凝聚共识,积极主动地参与改革,全面营造乡村卫生一体化改革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