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
〔2019〕62号
文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经济开发区管委,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卫生健康领域作出的重要部署,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新一轮医改以来,我县认真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切实加强基本药物配备,着力保障基本药物供应,不断强化质量安全监管,持续完善配套政策,很大程度上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基本用药,减轻了群众的用药负担。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医改不断深化,在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方面,仍存在着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使用目录与推进基本药物制度不吻合、缺乏使用激励机制、仿制品种与原研品种质量疗效存在差距、保障供应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还不能有效满足人民群众的用药需求,需要认真研究谋划,不断完善政策,采取有力措施,加快予以解决。
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思路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部署要求,强化基本药物“突出基本、防治必需、保障供应、优先使用、保证质量、降低负担”的功能定位,从基本药物的配备、生产、流通、使用、支付、监测等环节完善政策,全面带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着力保障药品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供应充分,促进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助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逐步缓解群众“看病贵”问题,切实增进人民健康福祉。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基本药物配备和使用管理
1.落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规范常用药品目录调整工作,优先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统一执行全省集中采购确定的品种、剂型、规格、厂家。对通过一致性评价、价格适宜的品种,要按照程序优先纳入医疗机构使用目录。鼓励其他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医联体要完善内部药品配备和使用管理规范,实现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品种、剂型、规格的联动,保障用药品种与基本医疗保险药物目录、双向转诊服务相衔接。(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排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下同)
2.提高配备使用水平。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制定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制度,将基本药物使用情况作为处方点评的重点内容,突出药品临床价值,规范剂型规格,能口服不肌注,能肌注不输液。对无正当理由没有首选基本药物的医务人员,要采取约谈、公示、通报批评等措施督促整改,并与其绩效考核挂钩。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应对基本药物进行标注,提示医生优先使用。对医师、药师和管理人员加大基本药物制度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处方集培训力度,通过现场培训、远程教学等多种形式,实现培训全覆盖,提高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和管理水平。(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
3.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发挥基本医疗保险的激励作用,大力推进医保总额管理、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等复合型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制定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引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合理诊疗、合理用药。医疗机构要科学设置临床科室基本药物使用指标,并纳入考核。将基本药物使用情况与基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的拨付挂钩,与医院评审、增加床位、临床重点专科(学科)建设等内容挂钩。(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县医疗保障局)
4.开展临床使用监测。完善信息化监管模式,加强临床使用监测,健全县、乡、村药品使用监测管理网络体系,依托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做好药品使用监测工作,逐步实现与各级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的对接,重点监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的配备品种、使用数量、采购价格、供应配送等信息,以及处方用药是否符合诊疗规范。加强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对基本药物从原料供应到生产、流通、使用、价格、报销等实行全过程动态监测。(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科技和工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医疗保障局)
(二)增强基本药物供应和保障能力
1.保障生产供应稳定。把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作为完善医药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引导医药行业研发创新,鼓励开发适合儿童的药品剂型和规格,支持医药企业实施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升级。推动优势企业建设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的生产质量体系,增强基本药物生产供应能力。组织开展生产企业现状调查和短缺药品及其原料药生产供应保障能力评估。支持综合实力强、小品种药物批准文号较集中的企业建设小品种药物集中生产基地,解决因临床必需、用量小或交易价格偏低、企业生产动力不足等因素造成基本药物市场供应易短缺的问题。实施加快推进中医药产业发展行动计划,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责任单位:县科技和工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
2.创新集中采购方式。坚持基本药物主导地位,继续实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有关政策。充分考虑药品的特殊商品属性,发挥政府和市场两方面作用,坚持集中采购方向,落实药品分类采购,引导形成合理价格。参照国家“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方案,改革完善我县药品带量采购试点政策。(责任单位:县医疗保障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
3.落实供应主体责任。生产企业作为保障基本药物供应配送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合同,尤其要保障偏远、交通不便地区的药品配送。因企业原因造成用药短缺,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有关部门对相关企业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建议省级取消其相应药品供货资格,并列入失信记录。医保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向医疗机构拨付医保资金。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结算货款,对拖延货款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探索开展第三方集中委托支付方式,缩短医疗机构药品回款周期。(责任单位:县医疗保障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
4.建立短缺药品预警机制。建立健全县、乡两级短缺药品监测预警系统,加强药品研发、生产、流通、使用等多环节信息采集,完善各级医疗机构短缺药品网络直报建设。积极推进生产、经营企业原料药货源、企业库存和市场交易行为监测,综合研判潜在短缺因素和趋势,及早发现短缺风险,根据不同短缺原因及时采取分类应对措施,降低药品短缺影响。对垄断原料市场和推高药价导致药品短缺,涉嫌构成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及时将相关情况反馈县有关部门。(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医疗保障局)
(三)完善基本药物报销和降费措施
1.提高实际保障水平。注重做好与医保报销政策的衔接,完善医保支付政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基本药物目录的规划部署,医疗保障部门相关目录文件规定执行报销工作。探索通过多种方式,最大程度降低患者药费负担,发挥基本药物在降低药费、合理用药方面的作用。(责任单位:县医疗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
2.有效降低患者负担。结合分级诊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工作,在高血压、糖尿病、严重精神障碍等慢性病管理中,在确保药效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对部分慢性病签约服务患者可提供不超过2个月用药量的长处方服务。落实国家免疫规划政策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对于抗艾滋病、结核病等重大公共卫生防治的基本药物,加大政府投入,增强群众获得感。(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县医疗保障局)
(四)提升基本药物质量和安全水平
1.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对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实施全品种覆盖抽检,并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落实生产企业上市药品生产不良反应信息监测和收集,进一步完善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及评估机制,不断强化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鼓励企业开展药品上市后再评价。(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
2.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对已纳入基本药物目录的仿制药,鼓励企业开展一致性评价。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给予相应的补助和奖励。对全国同品种前3家通过一致性评价的本县企业以及按期通过评价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和工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医疗保障局)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农场、经济开发区要认真落实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确保取得实效。各有关部门要细化政策措施,健全长效机制,加强沟通交流,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强大工作合力,有力推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落实落地。
(二)加强督导评估。加强督导检查,强化督导评估结果的运用,对推动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不力的部门、医疗机构予以通报批评。鼓励各地结合实际,重点围绕保障基本药物供应和优先使用、降低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等方面,探索有效做法和模式,提高基本药物使用比例,保障群众基本用药需求,并及时总结推广。
(三)加强宣传引导。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政策解读,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新媒体等多种渠道,充分宣传基本药物制度的目标定位、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宣传教育,改变不合理用药习惯,提高合理用药水平。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营造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
文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