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文安县质量奖项、驰名商标奖励和标准化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政〔2021〕1号
文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文安县质量奖项、驰名商标奖励和标准化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经济开发区管委,县政府有关部门:
《文安县质量奖项、驰名商标奖励和标准化资助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文安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8日
文安县质量奖项、驰名商标奖励和标准化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县建设,推动全县经济创新驱动、绿色发展,鼓励和支持我县企业争创相关质量奖项,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争创省级以上标准化示范项目,充分发挥标准引领和标准化技术支撑作用,促进全县经济更好更快持续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河北省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意见》、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质量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廊坊市实施质量强市战略的意见》、《廊坊市质量奖管理办法》、《廊坊市质量奖项和驰(著)名商标奖励管理办法》以及《廊坊市标准化资助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质量奖项是指各级政府质量奖、中国名牌产品、河北省知名品牌(含产品类、服务类)、河北省优质产品、河北省服务质量奖、河北省质量效益型先进企业、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奖项。
本办法所称驰名商标是指中国驰名商标。
第三条 对获得质量奖项、驰名商标及符合标准化资助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实行年度一次性奖励政策,奖励对象为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或个人,奖励原则上实行当年获得,当年奖励;因特殊原因当年来不及申报的企业,可以转入下一年度申报。
第四条 对同一年度、同一企业、同一产品同时获得第二条所列质量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对企业进行一次性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五条 首次获得政府质量奖项的奖励标准:
(一)对首次荣获国家级、省级政府质量奖组织奖的企业除省政府、市政府奖励外,县政府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首次荣获国家级、省级政府质量奖个人奖的个人除省政府、市政府奖励外,县政府一次性奖励2万元。
对首次荣获市政府质量奖组织奖的企业除市政府奖励外,县政府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首次荣获市政府质量奖个人奖的个人除市政府奖励外,县政府一次性奖励1万元;
(二)对首次荣获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除省政府、市政府奖励外,县政府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对首次荣获河北省知名品牌(含产品类、服务类)、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企业,县政府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对首次荣获河北省优质产品、河北省服务质量奖、河北省质量效益型先进企业的企业,县政府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六条 标准化资助办法
(一)主持(第一完成者)制修订省级、市级地方标准的单位,每完成1个相应类别的标准项目,分别资助3万元、2万元。参与(非主导)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的单位,每完成1个相应类别的标准项目,分别资助不超过5万元、3万元、2万元。主持(第一完成者)团体(联盟)标准制定的单位,每完成1项,资助不超过1万元。
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制修订不同级别多项标准的,总的补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同一项标准制修订的,只对参与程度最高的单位予以资助。修订标准补助额度为各级制定标准补助额度的半数。
(二)承担国家、省级标准化示范项目的单位,每完成1个相应级别的标准化项目,分别资助10万元、3万元。
第七条 获得相关质量奖项、中国驰名商标或符合标准化资助条件的,提出书面申请,附有关部门公布的认定文件、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证书等,由县市场监管局初审后报县政府批准。批准后由县财政局在一个月内按规定实施奖励,奖励资金应当一次性、直接划拨申请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 县财政应当每年列支实施质量强县战略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质量与名牌及标准化工作发展。
第九条 质量奖项、商标奖励和标准化资助的资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的质量和标准提升、计量管理、工艺改进、研发创新;人员培训、奖励;实验室建设;个人学习提高;全县集中组织的质量活动和品牌、商标宣传,诸如质量月活动、名优产品网上展厅建设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奖励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财政、审计部门对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伪造凭证,骗取奖金,对违反规定或在获奖有效期内依法被撤销的,除将奖励资金全部收缴财政外,取消其今后5个年度的奖励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0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文安县质量奖项和驰名商标奖励管理办法》(文政〔2018〕30号)自动废止。
政策解读:《文安县质量奖项、驰名商标奖励和标准化资助管理办法》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