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文安县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人口普查条例》规定,人口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2019年10月3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19〕24号),决定于2020年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2019年12月15日,省政府印发《关于做好河北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冀政字〔2019〕67号),对全省人口普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2020年1月6日,市政府印发了《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廊坊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廊政字〔2020〕2号),对全市人口普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为做好文安县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县政府印发了《文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文安县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对做好我县人口普查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二、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重大意义
定期开展人口普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的明确规定。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开展的一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是摸清我国人口家底的重要手段。我国已进行过六次人口普查,世界各国也都定期开展人口普查。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及时开展人口普查,全面查清我国人口数量、结构、分布等方面的最新情况,既是制定和完善未来收入、消费、教育、就业、养老、医疗、社会保障等政策措施的基础,也为教育和医疗机构布局、儿童和老年人服务设施建设、工商业服务网点分布、城乡道路建设等提供决策依据。
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及时查清人口总量、结构和分布这一基本国情,摸清人力资源结构信息,才能够更加准确地把握需求结构、城乡结构、区域结构、产业结构等状况,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是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体系,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迫切需要。自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以来,我国人口发展的内在动力和外部条件发生了显著改变,出现重要转折性变化,人口总规模增长惯性减弱,劳动年龄人口波动下降,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开展人口普查,了解人口增长、劳动力供给、流动人口变化情况,摸清老年人口规模,有助于准确分析判断未来我国人口形势,准确把握人口发展变化的新情况新特征和新趋势,深刻认识这些变化对人口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挑战和机遇,对于调整完善人口政策,推动人口结构优化,促进人口素质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内容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明确了开展我县人口普查的指导思想和普查目的。
第二部分是普查对象、内容和时间,依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市政府文件要求,对我县普查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三部分是普查组织和实施,包括组建普查机构、落实各级责任、组建普查队伍、经费保障等四项内容。
第四部分是工作要求,包括加强组织推动、坚持依法普查、确保数据质量、提升信息化水平、加强宣传动员等五项内容。
四、有关问题说明
(一)这次人口普查的对象是什么?
这次人口普查对象与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对象相同,是指普查标准时点在文安县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以及户籍登记地在我县、现在县外居住的自然人,不包括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
(二)这次人口普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这次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婚姻生育、死亡、住房等情况。
为了提高普查数据质量,在这次人口普查中将首次采集普查对象的身份证号码。需要指出的是,公众对采集身份证号码极其敏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的规定,我们将对身份证号信息进行保密处理,普查全流程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严禁向任何机构、单位、个人泄露公民个人信息。
(三)这次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
这次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20年11月1日零时。
(四)这次人口普查动员的社会力量有哪些?
这次人口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涉及全县17万多户,50多万人,将有3000多名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直接从事人口普查的各项工作。因此,需要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的广泛参与、支持和配合人口普查。
(五)作为普查对象应做好哪些配合工作?
人口问题是关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问题,人口态势的发展变化影响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也与个人和家庭生活息息相关。所以,开展人口基础信息采集意义深远,不仅为国也为家。普查对象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如实回答相关问题,不提供虚假信息,不隐瞒、伪造有关情况。希望社会公众能够热情支持人口普查工作,积极配合普查员开展调查。
(六)如何保证普查对象个人信息不泄露?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人口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作为对人口普查对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人口普查以外的目的。而且,我们将全流程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任何机构、单位、个人泄露公民信息。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法受到惩处。
相关政策文件:关于做好文安县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