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文安县引导激励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字〔2021〕15号
中共文安县委
文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文安县引导激励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各农场,县直各部门,各金融机构:
《文安县引导激励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评价办法(试行)》已经县委2021年第10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文安县委
文安县人民政府
2021年4月8日
文安县引导激励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评价办法(试行)
为引导文安县域内金融机构加大对地方经济的支持力度,进一步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通过指标测算对域内银行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业绩进行综合评价和政策激励,制定本办法。
一、引导激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评价细则
(一)评价范围
文安县域内县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开业不足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不参加当年评价)。
(二)评价方式
采取百分制量化考核。
(三)评价周期
以会计年度为评价周期,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评价内容
坚持经济发展与金融安全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银行经营管理与履行社会责任相结合的原则。评价内容分为定量指标、定性指标和一票否决项。定量指标包括各项贷款增量、各项贷款总量、余额存贷比、年度纳税额、招商引资、增收聚财以及群众测评等内容。定性指标为加分因素指标和减分因素指标:对在招商引资、增收聚财和金融产品创新工作中成绩突出,视情况给予加分;对未能积极主动落实县委、县政府安排的工作给予扣减分值。一票否决项是针对擅自采取停贷、压贷、抽贷、断贷等行为,经认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具体标准为:
1.定量指标(100分)
为全面、客观反映各银行机构对全县经济发展的实际贡献度,本着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各项指标得分:
(1)各项贷款增量(20分)
当年各项贷款增加额第一名得满分,其他名次的分值以满分指标为基准,按占满分指标比重计分。
(2)各项贷款总量(10分)
当年各项贷款总额第一名得满分,其他名次的分值以满分指标为基准,按占满分指标比重计分。
(3)余额存贷比(10分)
当年存贷比达到监管比例75%及以上得满分,未达到监管比例的分值以满分指标为基准,按占满分指标比重计分。
(第1至3项评价指标由县政府金融办依据县人行提供数据计分)
(4)年度纳税额(20分)
当年县本级纳税额第一名得满分,其他名次的分值以满分指标为基准,按占满分指标比重计分。
(第4项评价指标由县政府金融办依据县税务局提供数据计分)
(5)招商引资工作(15分)
年度签约项目、落地项目任务全部完成得满分,其中,签约1个项目得5分,落地1个项目得5分,完成1名人才引进得5分。同时,按照《关于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招商引资情况进行考核的实施意见(试行)》,可根据年度指标完成情况抵扣签约、落地项目及人才引进任务数,取得对应分数,最多得15分。
(6)增收聚财工作(15分)
年度总部经济、贸易企业引进及税收任务全部完成得满分。其中,完成总部经济及贸易企业引进得5分,税收额得分以10分为基准,按完成额占任务额比重计分,最多得10分;当年完成税收额为“零”,该项不得分。
(第5至6项评价指标由县政府金融办依据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和县增收聚财工作领导小组评定结果计分)
(7)群众测评(10分)
由县政府金融办牵头,组织县“两代表一委员”及重点领域企业家代表,针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情况开展群众满意度测评,按照测评结果确定11家银行排名,第一名得满分,每下降一名减0.5分。
2.定性指标
(8)招商引资工作中,落地项目每超出当年任务数1个加5分,引进人才每超出任务数1名加5分;增收聚财工作中,引进总部经济及贸易企业数量每超出当年任务数1个加2分,税收额每超出当年任务数50万元加1分,最多加5分。
(9)立足县域经济发展实际,积极推进金融产品创新、拓宽信贷发放渠道,经县政府认定,视情况增加1-5分。
(10)未积极主动推动落实上级交办的工作事项,未按要求参加上级组织的重要会议、活动,经县政府认定后,每次扣减2分。
3.一票否决项
(11)违反省、市及县委、县政府制定的相关金融政策,对暂时遇到经营困难的企业,擅自采取停贷、压贷、抽贷、断贷行为,经认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排入末位。
(五)评价结果运用
1.评价工作每季度开展一次并进行通报,年终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对年度综合评价前三位的银行机构,年终以县政府名义对其上级机构发函进行表彰;对年度综合评价后三位的银行机构,年终以县政府名义对其上级机构发函进行提示,建议调整区域负责人。
2.将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排名结果与财政性资金存储管理及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建设资金存放相挂钩,根据年终评价结果统一调整各银行第二年度财政性资金存放比例。
(1)对政府可支配的财政性资金,依据评价分数在银行机构按比例存放。存放金额计算方法为:银行机构应存放的财政性存款=财政可支配存款总量×(银行机构综合评分÷全部银行机构评分总和)。同时,对评价得分后三名银行机构或对县域经济发展“零”贡献的银行机构,全部抽回已存放财政性资金并取消第二年度财政性资金存放资格。
(2)对运用政府资源的新增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优先推荐在获得综合评价排名前三名的银行开设账户,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地方法人银行机构。
(年度财政性资金调整规模、范围由县财政部门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具体落实意见)
3.中国人民银行文安县支行对排名靠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办理再贷款、再贴现业务,在宏观审慎评估、银行机构央行评级、专项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金融市场业务准入和拓展等方面给予适度倾斜。
4.县银保监管组对排名靠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批准其新设分支机构和开办新业务,并适当放宽其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不良贷款的容忍度。
(六)评价激励程序
1.成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整体工作评价激励工作小组,由县政府金融办牵头,县人大财经委、县政协科经委、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税务局、发改局、人行、银保监管组、工商联等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政府金融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评价工作。
2.评价激励工作小组办公室组织各相关单位,于每季度末开展一次阶段性评价,年终进行综合评价,各相关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评价指标数据和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据本办法进行评价并确定初步评价结果,报经县政府同意后施行。
二、保险业金融机构综合评价细则
(一)评价范围
文安县域内持有《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县级保险机构,包括县级支公司和县级营销服务部;各乡镇营销服务部的业务量汇总纳入县级支公司。
(二)评价方式
采取百分制量化考核。
(三)评价周期
以会计年度为评价周期,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评价内容
评价内容分为定量指标、定性指标和一票否决项。定量指标包括保费收入、保费增长率、综合赔付率、险资直投、上缴税款、招商引资及增收聚财等内容。定性指标为加分因素指标和减分因素指标:对在招商引资、增收聚财工作中成绩突出,或在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中通过高效的服务展现社会担当,视情况给予加分;对未能积极主动落实县委、县政府安排的工作给予扣减分值。一票否决项是针对出现重大风事件,实行一票否决。具体标准为:
1.定量指标(100分)
(1)保费收入(15分)
保费收入第一名得满分,其他名次的分值以满分指标为基准,按占满分指标比重计分。
(2)保费增长率(5分)
当年保费增长率达到全县平均增幅的得3分;每高出全县平均增幅1个百分点加0.2分,最多加2分;每低于全县平均增幅1个百分点减0.2分,最多减2分;负增长该项不得分。
(3)综合赔付率(5分)
当年综合赔付率第一名得满分,其他名次的分值以满分指标为基准,按占满分指标比重计分。
(4)险资直投(15分)
年内保险资金通过股权、债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方式引入我县,并实现投资的,投资额第一名得满分,其他名次的分值以满分指标为基准,按占满分指标比重计分。
(第1至4项评价指标由县金融办依据县银保监管组提供数据计分)
(5)上缴税款(30分)
当年上缴税款第一名得满分,其他名次的分值以满分指标为基准,按占满分指标比重计分。
(第5项评价指标由县金融办依据县税务局提供数据计分)
(6)招商引资工作(15分)
各保险机构均参照当年全民招商引资工作方案对保险机构设定的任务开展工作。年度签约项目、落地项目任务全部完成得满分,其中,签约1个项目得5分,落地1个项目得5分,完成1名人才引进得5分。同时,按照《对重点保险机构招商引资情况进行考核的实施意见(试行)》,可根据年度指标完成情况抵扣签约、落地项目及人才引进任务数,取得对应分数,最多得15分。
(7)增收聚财工作(15分)
各保险业金融机构均参照当年全县增收聚财工作方案保险机构设定的任务开展工作。年度总部经济、贸易企业引进及税收额任务全部完成得满分。其中,完成总部经济及贸易企业引进得5分,完成税收额得分以10分为基准,按完成额占任务额比重计分,最多得10分;当年完成税收额为“零”,该项不得分。
(第6至7项评价指标由县政府金融办依据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和县增收聚财工作领导小组评定结果计分)
2.定性指标
(8)招商引资工作中,落地项目每超出当年任务数1个加5分,引进人才每超出任务数1名加5分;增收聚财工作中,引进总部经济及贸易企业数量每超出当年任务数1个加2分,税收额每超出当年任务数50万元加1分,最多加5分。
(9)充分发挥保险机构经济“减震器”作用,在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中通过高效的服务展现社会担当,经县政府认定,视情况增加1-5分。
(10)未积极主动落实上级交办的工作事项,未按要求参加上级组织的重要会议、活动,经县政府认定,每次扣减2分。
3.一票否决项
(11)对于因制度不健全、日常管理不规范,导致重大风险事件的保险公司,经认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排入末位。
(五)评价结果运用
1.对年度综合考评前五名的保险业金融机构,银保监部门在保险业务准入、财政部门在政策性保险经办机构选定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2.对年度综合考评前三名的保险公司,年终以县政府的名义对其上级机构发函进行表彰;对年度综合考评后三名的保险机构,以县政府的名义对其上级机构发函进行提示,建议调整县域负责人。
(六)评价激励程序
1.成立保险业金融机构整体工作评价考核工作小组,由县金融办牵头,县财政局、发改局、税务局、银保监管组等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考核评价工作。
2.评价考核工作小组办公室组织各相关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评价指标数据和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据本办法进行评价并确定初步评价结果,报经县政府同意后施行。
三、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县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