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文安县禁止秸秆垃圾露天焚烧监督管理与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政办〔2022〕5号
文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文安县禁止秸秆垃圾露天焚烧监督管理与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农场、经济开发区,县直有关部门:
《文安县禁止秸秆垃圾露天焚烧监督管理与问责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2022年第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文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4日
文安县禁止秸秆垃圾露天焚烧监督管理
与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全县禁止秸秆垃圾露天焚烧工作,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坚持问题导向,强化目标管理。推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河北省禁止秸杆垃圾露天焚烧监督管理与问责办法》《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秸杆垃圾露天焚烧指露天焚烧秸杆、杂草、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工业废弃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污染和恶臭气体污染的物质。因祭祀且未引燃附近可燃物或非人为原因造成起火并及时扑灭的,以及其他属于安全事故火灾的,不记入火点数量统计。对发生在高速公路、高速铁路等防护栅栏封闭区域内的火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述情节严重的秸杆垃圾露天焚烧行为指主观故意,发生在敏感区域,或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工业废弃物,以及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
第四条 各乡镇党委、政府是禁止秸杆垃圾露天焚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将禁烧工作纳入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统筹安排部署,做好任务分解,确保任务细化到田、责任到人;实施专人监管、定点巡查、督导落实,对秸杆垃圾露天焚烧全方位、全天候监管,及时制止违法焚烧行为;将监控系统建设列入财政预算,实现涉农区域全覆盖,加大实时监测和现场检查;加强宣传教育,广泛利用村广播站、宣传条幅、宣传车等手段。
第五条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全县范围内禁止秸杆垃圾露天焚烧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协调督导。对露天焚烧秸杆垃圾的违法责任人,或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污染的农业经营主体,依据相关法规依法处罚到位。执法权限下放到乡镇的,由属地乡镇进行处罚。
第六条 县公安局负责对全县范国内拒不执行《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蓄意焚烧秸杆垃圾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打击处理。
第七条 县生态环境分局组织视频监控和红外报警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实现对秸杆垃圾露天焚烧全天候、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监控;对乡镇之间发生争议、找不到火点的进行督导、协调。
第八条 问责方式:(一)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约谈;(二)诫勉谈话;(三)组织处理;(四)党纪政务处分。
第九条 出现下列因未履行属地主体责任导致发生秸杆垃圾露天焚烧问题或对露天焚烧问题处置反馈不及时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一)1个乡镇一月之内每发生1个火点,依据《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对点火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由乡镇党委、政府对该村网格责任人、乡镇包村干部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查找不到点火人的对村级网格化责任人罚款2000元。
(二)1个乡镇一月之内发生2个火点的,或者1个火点查找不到点火人的,由乡镇党委、政府对该村网格责任人、乡镇包村干部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由县委、县政府对乡镇分管领导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如果2个火点发生在同一个村,由乡镇党委、政府对该村网格责任人、乡镇包村干部给予党政纪处分,由县委、县政府对乡镇包村副职领导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三)1个乡镇一月之内发生3个火点的,或者1个火点未在2个小时内现场处置到位并反馈的,或者2个火点查找不到点火人的,由县委、县政府对乡镇长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四)1个乡镇一月之内发生4个火点的,或者2个火点未在2个小时内现场处置到位并反馈的,或者3个火点查找不到点火人的,由县委、县政府对乡镇党委书记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第十条 出现下列因未履行部门监管责任,导致秸杆垃圾露天焚烧违法行为未依法处理的,对县公安局相关领导以及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一)1个乡镇一月之内发生1起情节严重、构成行政拘留条件的秸杆垃圾露天焚烧违法行为未依法处理的,由县公安局党委对属地派出所主管副所长(或教导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二)1个乡镇一月之内发生1起涉嫌构成犯罪条件的秸杆垃圾露天焚烧违法行为、或者2起构成行政拘留条件的秸杆垃圾露天焚烧违法行为未依法处理的,由县公安局党委对属地派出所所长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第十一条 对于发生火点情况严重、影响恶劣、被市级及以上新闻媒体报道或被市级及以上领导批示通报批评的,发生一起即启动问责程序,对相关责任人提级从严问责。
第十二条 县生态环境分局对各乡镇发生火点数量进行月通报、年考核,符合以上问责条件需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每月底移交县纪委监委,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党员领导干部,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生态环境分局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文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安县秸杆禁烧工作考核奖惩暂行规定的通知》文政办〔2019〕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