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文安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应复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经济开发区,县直各部门:
现将《文安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应复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4日
文安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应复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河北省2023年法治政府建设与行政审判联席会议精神,规范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应复行为,提高行政应诉应复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河北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参加行政复议听证等工作(以上统称为“出庭应诉应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应诉应复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第四条 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作为本机关出庭应诉应复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带头落实“告官能见官”“出庭又出声”的能动监督机制。正职负责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出庭应诉应复的,按照“谁主管谁出庭应诉应复、谁主办谁出庭应诉应复、谁起草谁出庭应诉应复”等原则确定1名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应复。
第五条 县司法局负责对全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应复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有共同被告或共同被申请人的行政案件,可以由共同被告或共同被申请人协商确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应复;人民法院或行政复议机关确定由其中的一个或者数个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应复的,被确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应复。
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七条 对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行政案件,该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履行出庭应诉应复职责。对人民法院或行政复议机关书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应复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应复,不得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
第八条 行政机关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书后,应当填写《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报备表》(见附件),连同行政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案件材料在15日内报送至县司法局备案。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出庭应诉应复前向审理机关提交出庭应诉应复机关负责人的任职材料及身份证明。身份证明应当载明该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基本信息,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应复的,同时也可以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应复,并向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提交工作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出庭应诉应复的,应当提前向人民法院或行政复议机关申请更换出庭应诉应复负责人或者延期开庭。
第十一条 出庭应诉应复前,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在全面了解案情、认真研究案件、查找纠纷产生根源的基础上,确定行政争议化解方案,积极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努力将纠纷解决在出庭应诉应复之前。
第十二条 出庭应诉应复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充分了解行政相对人的诉求和观点,说明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考量因素,并就案件的事实问题、法律适用和程序问题积极发表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出庭应诉应复中发现行政行为明显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自行纠正、停止执行或实质化解争议的方案、建议。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带头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行政复议机关生效的决定书、意见书,落实人民法院司法建议或行政复议建议。对出庭应诉应复过程中发现的不当行政行为,应当依法主动纠错,规范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对行政机关胜诉案件,继续做好行政相对人的释法说理工作,确保案结事了。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应复,应当做到:
(一)按时出庭应诉应复;
(二)着装庄重整齐,言语举止得体;
(三)遵守法律程序和出庭应诉应复纪律;
(四)尊重其他当事人;
(五)遵守工作纪律,保守秘密。
第十五条 行政出庭应诉应复机关应当定期组织本机关全体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庭审现场旁听,包括网上观看庭审视频、现场旁听法院庭审、复议机关听证会等方式。
第十六条 县司法局应当主动加强与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的沟通联系,及时获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应复信息,定期统计、核实、分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应复情况。县司法局应当每季度至少1次通报全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应复情况。
第十七条 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应复、行政案件终审败诉率高、司法建议书和行政复议意见书反馈办理率低的,依法提请县政府进行通报批评,或是对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压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应复的法定职责。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应复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对不积极履行出庭应诉应复职责或者在出庭应诉应复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职行为导致败诉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过错责任。
第十九条本规则由县司法局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报备表
附件: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报备表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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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被诉行政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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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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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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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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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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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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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庭机关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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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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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 主要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
年 月 日 |
备注:各行政机关在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该表格及起诉状报送至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和应诉一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