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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文安县水毁公路恢复重建工程、采留段雨污管网项目征收补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06日 浏览次数:

文政办〔2024〕3号

 

文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安县水毁公路恢复重建工程、采留段雨污管网项目征收补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桥镇、大柳河镇人民政府,界围农场管委,县政府有关部门:

《文安县水毁公路恢复重建工程、采留段雨污管网项目征收补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2024年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文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3日 

 

文安县水毁公路恢复重建工程、采留段雨污管网项目征收补偿工作实施方案

 

为保障文安县水毁公路恢复重建工程、采留段雨污管网项目建设工作顺利开展,切实维护被征地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冀政发〔2023〕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参照《关于做好京雄城际铁路(永清、固安、霸州)建设征收补偿工作的实施方案》《津石高速公路大城、文安段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规定》《廊坊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做好廊坊市高速公路建设征收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京德高速(文安段)建设征收补偿工作实施方案》(〔2019〕90号)《固安县关于做好京雄高速、京德高速、荣乌新线高速固安段建设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2019〕65号)《文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省道S327(新区至文安段)石桥村至廊沧界段建设征收补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政办〔2023〕1号)等文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根据《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抓紧开展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冀发改投资〔2023〕1036号),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把做好灾后重建工作作为重要政治责任和重要民生工程,统筹当前和长远,把灾后重建纳入加快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大局,与实施重大国家战略、推进新型城镇化、乡村振兴、生态建设等有机结合,围绕保障受灾后群众生活、恢复生产秩序等方面,尽快谋划确定一批灾后恢复重建项目。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文安县水毁公路恢复重建工程、采留段雨污管网项目建设红线区范围内的土地征收补偿、房屋征收补偿、青苗与地上附着物补偿等工作。

三、基本原则

文安县水毁公路恢复重建工程、采留段雨污管网项目建设征收补偿工作应当遵循权限合法、程序正当、补偿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四、主要标准

文安县水毁公路恢复重建工程、采留段雨污管网项目涉项乡镇及有关部门在征收补偿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冀政发〔2023〕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严格预防和杜绝发生侵害权利人合法权益事件。具体标准如下:

(一)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1、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冀政发〔2023〕8号)执行,土地补偿面积依据土地调查结果确定。征收补偿过程中如遇土地区片价格调整,以征收时间段内河北省人民政府统一发布的征地区片价为准。

2、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的建设用地(不含农村宅基地)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由具有资质的资产机构进行评估,补偿费用以评估报告为准。

3、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包括电力线路、机井、管道、坟墓、果树、林木、花卉及苗圃等)的补偿,依据附件中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未予明确或者双方难以确认的地上附着物补偿价格,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或价格认定机构进行评估确认,并依据评估报告或价格认定结论予以补偿。

4、凡征收土地上各类树木、苗木在合理种植密度范围内的,按实际数量,根据附件中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超出合理种植密度范围的按以下标准赔偿:

(1)果树在常规栽培条件下的合理种植密度为每亩不超过83株,采用密植栽培方式的最大密度每亩不高于111株;鲜食枣树的合理种植密度为每亩不超过110株,鲜食葡萄的合理种植密度为每亩不超过333株,酒葡萄栽植密度最大不超过每亩666株。超过合理密度部分不予补偿,低于上述栽植标准按实际栽植密度补偿。

(2)各类林木、风景树超出合理种植密度范围的,按绿化造林适宜栽植最高密度标准每亩267棵进行补偿。

(3)各类果树、林木采取混栽、套种的,按品种分别核算,取其中补偿金额最高的品种进行补偿,且不重复补偿。

(4)苗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或价格认定机构进行评估确认,并依据评估报告或价格认定结论予以补偿。对苗圃的认定由乡镇、村街两级进行确认。

5、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补偿费,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6、夹心地、边角地原则上可按永久用地总量的2.5%以内控制,补偿费用由各涉项乡镇包干使用,统筹用于征收补偿工作,列入征地成本。改路、改渠补偿方案,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由市、县指挥部与省筹建处、项目公司进行协商,共同研究补偿方案,补偿资金由省筹建处、项目公司负责。

7、临时占地、占用、挖掘公路及地方道路损毁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市、县指挥部与省筹建处、项目公司和施工企业进行协商,共同确定补偿或修复方案。

8、自发布防“三抢”公告后,凡在拟征地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9、死树或主干枯死的树木不予补偿。

10、文安县水毁公路恢复重建工程、采留段雨污管网项目建设需临时占用耕地的,由乡镇政府协调,供占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协商确定补偿标准,补偿标准原则按照三年内平均年产值计算。占地期满后,由占地单位负责恢复耕种,具体方式由乡镇、村街与占地单位协商解决。

11、清点中没有种植作物的空白地按2000元/亩计算。

(二)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及奖励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2、被征收房屋宅基地面积的认定以宅基地使用证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批准文件表明的面积为准;对不能提供上述证件的,由乡镇、村街集体经济组织共同依法确认。土地补偿费用以确认的面积乘以征地区片价进行计算。

3、农村集体土地上村民住宅房屋原则按照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标准以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或价格认定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予以补偿。

4、依法认定违法占用集体土地建造房屋的(含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未批先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违法建筑处理,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参照剩余年限给予适当补偿。

5、非住宅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附属物和附属设施设备等),由评估机构据实评估确定补偿金额,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工、矿等经营性企业房屋、建(构)筑物、机器设备搬迁补偿费及停业损失费用由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补偿费用以评估报告为准。

6、国有土地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7、临时安置过渡费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由于征收占用土地导致房屋无法居住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按550元/月/人计发临时安置过渡费用,补助期限不超过3个月的,一次性发放现金;超过3个月的,按实际发生时间发放补助。补偿人数以征收公告日村级及政府部门登记统计户口为准。

8、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用计算:

被征收人将宅基地地上房屋部分作为营业用房、生产用房、具备合法经营手续的(生产用房应同时具备连续企业用电缴费凭证),营业用房按实际面积给予250元/平方米的停产停业综合补助,生产用房实际面积给予450元/平方米的停产停业综合补助,但实际补助面积最高均不超过120平方米。

被征收人将宅基地上面房屋部分作为营业用房、生产用房,经营手续不齐全的,但是已经经营一周年以上,由村集体组织和当地政府部门根据经营情况确定补偿补助费用,共同审核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补助,但是最高不高于10000元。

生产单位用于生产经营的设备及营业商品、产品等自行处理,不再另行补偿。

9、搬迁及其他补偿:

(1)由于征收占用导致房屋无法居住的人员,需要进行搬迁,按10000元/户计发搬迁费用。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农机具、家禽家畜、生产生活必需品等补助费2000元/户。

(2)空调移机费(柜机200元/台,挂机120元/台);有线电视移机费(主机250元/台,分机70元/台)。此两项费用给予2次补助。

10、征收奖励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协议签订期限前签订协议的,每提前一天每户可获得200元的奖励,提前签订协议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元。在征收公告规定的征收期限届满前完成搬迁的,每提前一天每户可获得1000元的奖励,提前搬迁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0元。

11、被征收人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持有效证件的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残疾人,每人一次性给予5000元特殊生活救济补助。

五、职责分工

(一)县政府成立文安县水毁公路恢复重建工程、采留段雨污管网项目建设指挥部,负责文安县水毁公路恢复重建工程、采留段雨污管网项目建设的组织领导,协调文安县水毁公路恢复重建工程、采留段雨污管网项目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及问题。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征拆项目认定、费用核算和资金拨付等征地拆迁的协调、推动工作。

(二)文安县水毁公路恢复重建工程、采留段雨污管网项目各涉项乡镇是当地征收补偿工作的责任主体、组织主体和实施主体,要成立相应的征收组织机构,明确主管领导,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征收补偿工作。

(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征收土地方案报批前,在门户网站发布并在被征地村的村务公开栏张贴《征地告知书》。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土地权属、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申请听证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听证,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会纪要》。

(四)县指挥部组织被征地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土地使用权人、青苗与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共同调查核实拟征土地、地上附着物与青苗情况,填写《地面附着物调查表》,并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盖章,土地使用权人、地上附着物与青苗所有权人签字确认。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征拆工作,被征收人不到场或不配合的,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负责出具评估报告,以评估报告为依据进行补偿。

(五)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人社局、水务局、交通局、统计局、审计局、生态环境分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信访局、供电公司、苏桥镇、大柳河镇、界围农场等相关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征收补偿工作。

六、资金监管

县财政局统筹财政资金保障征拆补偿支出。各涉项乡镇严格按照《廊坊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地方工作办公室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及征迁进度及时向县政府申请拨付征拆补偿资金。各涉项乡镇应当在《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张贴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征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被征收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七、法律责任

(一)单位和个人在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征收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资产评估机构或者估价时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五)被征收人提供虚假、伪造的房屋、土地、户籍等证明,骗取征收补偿费用的,经调查属实后,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无效,被征收人应当主动退还征收补偿费用;拒不退还的,依法追回,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八、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仅适用于文安县水毁公路恢复重建工程、采留段雨污管网项目建设征收补偿相关工作,执行过程中,如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上级政策有新的调整,执行调整后的相关规定。

(二)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征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与被征收户(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协商解决。

(三)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文安县水毁公路恢复重建工程、采留段雨污管网项目征拆工作领导小组

      2、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相关政策解读:关于《文安县水毁公路恢复重建工程、采留段雨污管网项目征收补偿工作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