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经济开发区管委,县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着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按照上级要求,县司法局会同相关部门对我县2024年6月30日前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保留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含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下同)6件(其中修改1件),县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1件,宣布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5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本次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一是坚持把合法性审核工作作为重要政治责任。自觉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认识和推进合法性工作,自觉用习近平法治思想“十一个坚持”对照、审视和指导合法性审核工作,认真履行职责为政府决策把好法治关口。二是加强对合法性审核工作的组织领导。要严格按照《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若干措施》(廊依法行政办〔2023〕1号)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工作。要选派理论水平高、法律素质强、文字功底好的复合型干部充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队伍,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严格遵守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一是严格界定审核对象。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文件,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全部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行政机关所制发文件的内容,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应当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并进行合法性审核。二是严把审核内容。要按照《河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规程》规定的审核内容进行审核。要严格贯彻落实《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履行相关程序,认真履行合法性审核职责,重点把好“七关”,即: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体例关、内容关、程序关、要件关。三是要严格落实“三统一”要求。“三统一”即: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经制定机关审核机构认定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并进行合法性审核后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进行统一登记。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统一编号并具有识别性,使用专用发文字号。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机关的办公机构统一印发,并通过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向社会公布。未向社会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四是严格清理程序。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或宣布失效后,相关部门要根据行政管理工作实际需要,依据最新法律政策,按程序起草制定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对行政管理事项有新的规定的,要按有关规定执行,并依法履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等程序。五是明确审核流程。应当纳入审核范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审核机构先行审核后,将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材料报送同级政府办公室。送审材料包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的报请县政府审核的请示公函;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起草说明(包括制定的依据和必要性、制定过程、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等);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本单位的合法性审核意见;集体讨论决定的相关材料;征求意见、加盖部门公章的征求意见汇总及采纳情况;起草部门法律顾问意见书以及针对不同审核内容需要的其他材料(公平竞争审查材料、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等)。
三、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监督考核
一是坚持把合法性审核工作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范围、主体、程序和职责,建立健全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落实审核工作要求,压紧压实工作责任,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范、合法有效,不断提高各级各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水平和治理效能。二是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发主体清单管理制度。强化指导监督,严禁以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和部门内设机构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健全审核岗位职责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
附:1、现行有效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需要修改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3、现行有效的县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4、宣布失效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文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1日
附件1
现行有效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1、文安县城中村(旧城)改造实施办法(试行)(文字〔2020〕9号);
2、文安县城中村(旧城)改造征迁与补偿安置方案(文字〔2020〕10号);
3、文安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文政办〔2020〕15号);
4、文安县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文政〔2020〕24号);
5、文安县“气代煤”工程承建燃气企业综合评价办法(文政〔2020〕25号);
6、《文安县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办法》(文政〔2023〕36号)。
附件2
需要修改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根据上级备案审查意见,决定对《文安县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办法》(文政〔2023〕36号)做出如下修改:
第一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修改为《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一条中《河北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修改为《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第四条中“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备案手续”修改为“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五条第一款中“一般程序”后逗号改为冒号;第二款中“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后句号改为冒号。
第七条中“涉及民生的”删除;“(影响交通的)”删除。
第八条中“因特殊情况必须进行挖掘的,须经文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审查备案同意。涉及挖掘面积较大或施工工期较长的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修改为“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第二款中“城管局”修改为“文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附件中所有“占用(挖掘)”全部修改为“挖掘”。
原文附件《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申请书》中“ 如因城市建设管理或者其他特殊需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要求缩小占用面积,缩短占用时间或者停止占用的,本单位(个人)将予以服从”删除。
附件3
现行有效的县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文安县政府广场管理办法(文城执〔2017〕100号 续延)
附件4
宣布失效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1、文安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文政通〔2012〕3号);
2、文安县公共住房管理办法(文政〔2017〕27号);
3、文安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处置管理办法(文政办〔2017〕27号);
4、文安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文政〔2018〕6号);
5、文安县保护发展林业资源管理办法(文政〔2018〕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