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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文安县成品油市场综合监管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22日 浏览次数:

 

文政〔201618

 

文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文安县成品油市场综合监管办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管区管委,各园区管委,机床市场管委,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文安县成品油市场综合监管办法》已经县政府2016年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文安县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0日

 

 

文安县成品油市场综合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成品油零售、运输等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四条 县政府成立由主管副县长为组长,县商务、工商食药监、安监、公安、环保、质监、交通、规划、国土、消防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成品油市场综合监管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成品油市场综合监管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指导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

第五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成品油零售、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道路运输许可证》等证照。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市商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非法经营成品油的,均有权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5231403)或相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一)县商务部门:认真履行牵头职责,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对成品油市场进行综合监管和规范整治。特别要加强对成品油企业零售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加油站购销台账、《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办理、年检情况和油品来源,严查涂改、倒卖、出租、出售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违法行为,会同公安、交通、工商食药监、安监等部门依法取缔“黑加油站”和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质非法从事成品油销售的行为。

(二)县工商食药监部门:加强对车用燃油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销售质量不合格车用燃油的违法行为;依据有关部门许可证件,核发、变更、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执照;加强对零售车用燃油的抽样检验,每季度抽检率不低于30%,对销售不合格油品的从重处罚;依法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冒用名优企业标志、侵犯商标专用权、成品油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违规促销及欺骗消费者等行为。

(三)县安监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对成品油零售企业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加油站;负责加油站及其建设项目安全初审受理审查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受理初审工作;负责加油站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及应急救援演练、辅助工作。

(四)县公安部门: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成品油违法经营行为,惩治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流动加油车,会同县商务、工商食药监、质监、安监、交通部门查处非法经营、运输及销售成品油的行为。

(五)县环保部门:依法查处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加油站(点),提供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名单,协助公安、工商食药监等部门对查处的假劣成品油进行无害化回收、处置。

(六)县质监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加强加油站计量行为监管和加油机强制检定,依法查处计量作弊行为。

(七)县交通部门:严格检查危险品货物运输企业成品油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和押运人员的《押运证》,依法查处擅自从事成品油运输的车辆,重点监督检查道路运输及沿路停车场非法销售成品油的罐车。

(八)县规划部门:检查加油站(点)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要求,是否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违规建设的加油站(点)。

(九)县国土部门:加强对加油站(点)用地情况的检查,对违法占地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十)公安消防部门:定期开展对加油站(点)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做好火灾隐患排查及督促整改工作,查处违反消防管理行为。

第八条  各乡镇(农场、管区、园区、机床市场、城区街道)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积极主动地配合各职能部门在本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开展,不得为无证无照经营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和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于每年6月和12月份,将本辖区内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基本情况(名称、负责人、位置、联系方式等)登记造册,经乡镇(农场、管区、园区、机床市场、城区街道)汇总后,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上报所在地乡镇、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相关部门。
   
第九条 供水、供电、通讯等公共服务企业应当增强社会责任意识,不得为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成品油经营企业提供水、电、互联网接入服务等经营条件;在接到行政执法部门下达的对违法经营场所停水、停电、停止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协助执行通知后,应立即予以执行。

    第十条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健全监管机制,强化部门与部门、部门与乡镇(农场、管区、园区、机床市场、城区街道)的沟通联系,分工协作,形成合力,不断完善成品油从生产到仓储、批发、加油站和运输企业、车辆、人员的全过程“无缝隙”监管体系,建立长效常态监管机制。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相关单位对县域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进行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及时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其他相关单位结合工作职能和工作实际,配合县商务部门做好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联合执法、案件查处、信息共享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各相关成员单位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监管,应当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六)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七)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八)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九)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十)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为制止成品油经营企业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或控制危险扩大,相关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对其采取查封、扣押、责令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证据保全等强制措施。

   第十三条  县商务部门应当将我县合法经营的加油站点名称、位置、联系方式等信息在文安县政府网站公开,并及时更新。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或相关证照过期,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县商务、安监、工商食药监等部门和相关单位,依法予以取缔,并按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对已经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规定期限依法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点),由县工商食药监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注销登记;仍未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售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由县商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第十六条  对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运输成品油或从事流动加油车业务的,由县交通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销售量的实际值与结算值不一致或者利用异物增大商品量值或者以其它方法改变商品量值,损害用户、消费者利益等违法作弊行为,由县质监部门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

施,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由县环保部门责令其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第十九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要求的成品油,或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成品油的,由县工商食药监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一条  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发现成品油经营企业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销售伪劣产品罪或其他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十二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或其他人员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县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不履职、不当履职、违法履职、未尽职尽责,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涉嫌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时,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

 

文安县成品油市场综合监管领导小组

 

组 长:姜建辉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张华维 县委常委、副县长

    柳成林 县政府副县长

    扈文波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王同来 县交通局局长

        秦 青 县政府办主任科员

    刘小乐 县商务局局长

    王桂青 县工商食药监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刘建奇 县公安局政委

    陈友强 县安监局局长

    王玉圈 县环保局局长

    韩克家 县国土局局长

        李  凡  县规划局局长

    杨建岐 县质监局局长

        栗向威  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商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刘小乐同志兼任,具体负责成品油市场综合监管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指导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