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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文安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22日 浏览次数:

 

                                                通 知

 

 

〔2019〕37号

 

文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文安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经济开发区管委,县政府各部门:

    《文安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已经县政府2019年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文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620   

 

文安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

 

第一条  为健全我县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行为,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发〔2015〕36号)、《河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冀发〔2016〕24号)《河北省县级以上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冀政办字〔2016〕136号)、《廊坊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廊政办〔2016〕55号)《文安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文政〔2018〕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文安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司法局负责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县财政、审计、发改等相关部门负责在专业领域内,配合做好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县政府依据法定职权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下列事项:

(一)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城乡建设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二)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

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制定或者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

(五)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六)决定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应在完成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经本单位法制机构合法性初审、集体讨论通过后,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相关材料报送县政府。

第六条  承办单位向县政府报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及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应包括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情况未完全履行本规定所列各项程序的,应予以说明,并提供依据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以及决策启动相关资料

(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提交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材料;

涉及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公众参与的,提交收集到的意见、意见处理情况和理由的说明;

涉及专家论证的,提交专家论证意见、意见处理情况和理由的说明;

涉及风险评估的,提交风险评估报告及有关材料;

)承办单位法律顾问或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书、法制机构合法性初审意见集体讨论会议纪要

)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承办单位应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交县政府集体讨论前,应当由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县政府集体讨论。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合法性审查。

第八条 县司法局应当按照文安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文政〔2018〕43号)县政府领导批示要求,收到《文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合法性审查交办单》后,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县司法局应当对收到的领导批示意见和相关材料进行登记,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一般于7个工作日以上且15个工作日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情况复杂的,经主要负责人同意,可延长10个工作日。未提供《文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合法性审查交办单》的,县司法局不予受理。

县司法局审查过程中发现承办单位报送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承办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名称并限期送。送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四)县政府领导批示要求审查的其他事项或者县司法局认为需要进行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采取补充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协调会、组织专家论证、实地调查研究或者考察等方式进行,但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县司法局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涉及重大、疑难、复杂法律问题的当召开专题会议,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进行研究论证,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及专业人员的意见

第十一条  县司法局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当及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审查意见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名称;

(二)明确提出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否合法其中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县政府集体讨论;

(三)发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某方面存在不合法或存在法律风险的,应说明理由,并提出修改意见。

承办单位应当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

第十二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时,县司法局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的负责人应当根据会议要求列席会议,并对合法性审查情况作出具体说明。

第十  县司法局应当对涉及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的各项材料实行档案化管理,相关格式详见附件。

第十  乡镇政府农场管委、经济开发区管委,下同县政府部门参照本规定,健全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建立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律专家和公职律师、社会律师等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并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五条  县司法局应加强对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重大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指导,必要时按程序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进行研究论证。

第十  在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中,相关部门及参与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工作中知悉的涉密事项,不得向社会或无关人员泄露。

第十  县司法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本规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报请县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  应对突发事件、规范性文件制定的重大行政决策,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第四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事项,县领导批示由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  本规定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二十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县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31日印发的《文安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文政办〔2016〕5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