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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14日 浏览次数:

文政2018〕41

 

文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经济开发区管委,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房地产开发领域监管,坚决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5部门出台的《关于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冀建法〔2018〕2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通过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织密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制止、第一时间查处制度网络,进一步强化政府对房地产开发市场的监管能力,坚决根治房地产开发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销售行为,保障群众权益不受侵犯、利益不受损失,优化发展环境,为文安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二、防控范围

2018年9月30日起,县域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所有新增用于销售的居住、商业、旅游、教育、养老等类项目包括城中村、城郊村改造等项目统一纳入房地产开发项目违法建设防控范围对各类开发建设行为中存在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预售等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杜绝隐患。

三、明晰职责

关于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违规问题,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依法依规处理:

(一)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依法承担行业监管职责,要对全县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展经常性的日常巡查工作。

1、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许可管理工作,重点监管项目是否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依法依规查处。

2、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管理工作,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批准手续,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条件违规开发建设的,擅自将工业用地和划拨用地变更为房地产开发用地的,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查处。

3、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县城建成区内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依法依规查处。

4、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施工许可管理工作,重点监管项目是否取得施工许可进行建设,对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城市规划编制项目勘察文件或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勘察设计的,依法依规查处。

5、县住房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工作,对未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而擅自销售,采取收取定金、认购、排号、发放VIP卡等形式进行变相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房地产中介(经纪)机构未按规定备案或者代理不具备预(销)售条件商品房的,依法依规查处。

6、县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假借“房地产开发项目”名义、涉嫌非法集资、合同欺诈的各类房地产市场主体,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隐患的违法违规企业负责人采取强制手段,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开发建设经营秩序。

7、县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房地产行业各类市场主体广告宣传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违规发布房地产预售广告的,以及房地产预售广告未载明预售许可证书号等。

8、县物价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未按规定实行商品住房明码标价、进行哄抬房价或价格欺诈的进行依法查处。

9、县宣传主管部门:负责新闻媒体的监督管理工作,严禁新闻媒体播(印)发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销)售广告。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经济开发区管委(以下简称乡镇)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房地产项目的日常监管工作,加大查处未经批准擅自签订改造协议、组织拆迁改造的开发企业,有关违法行为要及时通过电视台、报纸、张贴公告等形式予以公开曝光警示;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三)有关企事业单位要落实联动预防措施。凡未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不得进场施工商砼生产企业不得为其供应预拌混凝土和砂浆供水、供电企业不得为其供水、供电渣土营运单位不得提供渣土运输服务

四、织密防控体系

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职能部门和乡镇、村街(含街道居委会,下同),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合力构建条块结合、部门联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反应快速、执法有序、运行高效的违法建设防控治理工作机制不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得对违法建设知情不报、有案不接。

(一)强化第一时间发现机制。建立健全覆盖全域的网格化巡查制度实施职能部门、乡镇、村三级巡查防控,原则上部门、乡镇、村街均要建立健全不少于5人的巡查(执法队伍,每周不少于两次巡查,严格落实“谁巡查、谁负责”的痕迹化管理制度努力实现新增违法建设从产生到发现不超过2个工作日。综合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数字化管理平台等技术手段快速发现新增违法建设。加强社会监督,部门、乡镇、村街要畅通信函、电话、电子邮箱手机APP、微信等投诉举报渠道。在处理投诉举报事项中对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本单位职责的事项及线索应当及时转交有权处理部门。对未按以上规定时限和要求发现、处置违法违规问题的,对相关责任人一律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追责。

(二)强化第一时间制止机制。完善实施首查负责、案件移送和即查即纠制度建立违法建设快速制止机制。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以及乡镇、村街日常巡查和受理投诉举报中发现的新增违法建设负有首查责任。首查单位对其管辖和职能范围内的首查案件应立即依法查处对不在其管辖和职能范围内的案件应立即通知相关负责单位并在2个工作日内移送案件;相关负责单位接到移送案件后应立即依法查处并在处理决定作出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报首查单位。对正在建设的违法项目有关职能部门和乡镇政府一经发现应当立即责令开发企业停止建设违法行为),责令施工企业停止施工责令商砼企业停止预拌混凝土及砂浆供应函告相关单位停水、停电必要时可采取堵路、断路措施。建设、施工或有关单位采取暴力手段阻碍执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未按以上规定时限和要求制止、处置违法违规问题的,对相关责任人一律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追责。

(三)强化第一时间发布机制住房管理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收集汇总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阶段的核准、备案手续用地阶段的土地使用手续和规划条件规划阶段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阶段的施工许可预售阶段的商品房预售许可竣工阶段的竣工验收备案等许可信息以及相关责任单位信息,每月定期向社会发布合法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情况提醒群众不要购买违法建设的房屋。县住房管理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未及时提供、发布的,对相关责任人一律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追责。

五、加大惩戒力度

(一)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商和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执法衔接和配合对房地产开发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纠正实施顶格裁量、严厉处罚。对开发企业凡擅自转让开发项目的一律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倍罚款超越资质或无资质开发的一律依法处以10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有资质的律依法吊销资质证书抄告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未取得用地批准手续、规划许可或违反许可规定建设的律依法填平基坑、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或其他设施恢复原状并对违法占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施工图未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未实行监理或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或未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施工的一律依法处以50万元罚款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收取或变相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的一律依法处以3万元罚款属擅自预售商品房的一律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已收预付款1%的罚款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的一律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开发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受到处罚的一律依法按单位罚款额的10%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对施工企业凡在开发企业获得施工许可前擅自施工的一律依法处以3万元罚款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一律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加处50万元罚款。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凡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一律依法处以3万元罚款。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凡为违法项目销售或以认筹方式销售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的应罚款的一律依法从重裁量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一律依法移送有关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执法工作中,属县本级执法权限的,由县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处罚;属省市执法权限的,由县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对口原则对接协调,确保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处置,一律按要求处罚到位。

(二)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发改、国土、城乡规划、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行政审批和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要健全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将发生违法违规开发建设行为或引发信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开发企业以及为违法项目提供服务的建筑施工、商砼生产、渣土运输、中介服务、供水、供电等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列入“黑名单”,报经县政府同意后,实行严厉的联合惩戒凡记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人员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一律实施不低于5年的市场禁入措施。对开发企业投资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核准新项目国土部门不予受理土地招拍挂住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资质升级和行业评优评先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对施工企业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资质增项、升级和行业评优评先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对商砼生产、渣土运输企业城乡建设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在市场禁入期内凡记入“黑名单”的个人依法不得担任开发、施工、设计、监理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有执业资格的一律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

(三)强化监督指导和执纪问责。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并加强对乡镇、村委会、街道居委会的监督指导。对新发生的违法项目要倒查监管责任严肃问责决不手软。对在日常监管工作中不受理群众投诉举报、不及时移交违法线索、不及时制止违法建设对违法建设行为避重就轻、随意减轻处罚或不记入“黑名单”或干预、插手项目开发的党员领导干部以及从事违法建设或为违法项目提供设计、施工、监理、供水、供电、渣土运输等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中的负有责任的党员干部依法依纪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对房地产领域管理秩序混乱的乡镇,对疏于行业监管的职能部门,造成恶劣影响、重大社会隐患的,坚决启动对单位主要领导及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的问责机制。

六、加强舆论宣传引导

宣传系统要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加大舆论引导,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加大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曝光力度加强对违法建设行为处罚结果的跟踪报道形成警示和震慑作用引导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法律、抵制违法建设营造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社会氛围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局面。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文安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