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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文安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16日 浏览次数:

〔2019〕59号

 

文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文安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的通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经济开发区管委,县政府有关部门:

《文安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请认真遵照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单位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报县大气办和县生态环境分局备案。

 

 

 

 

文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012

文安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进一步完善文安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指导各乡镇、农场、经济开发区科学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精准开展绩效评级,细化应急减排清单,夯实应急减排措施,严禁“一刀切”。不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的精细化水平,加强区域应急联动,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制订本实施方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

《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大气函〔2019〕648号)

《河北省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

《河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转发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冀气领办〔2019〕141号)

廊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文安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三)适用范围

实施方案适用于发生在文安县行政区域内,需要由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因沙尘和臭氧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不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范畴。

(四)预案体系

文安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体系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乡镇、农场、经济开发区应急实施方案、政府各有关部门实施方案和相关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

(五)工作原则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应减少对城市正常运转的影响,尤其以保障民生和安全为前提,科学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排放,保障公众健康。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完善日常预报与管理,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科学制定减排清单,切实发挥减排效应,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分析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趋势,完善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响应体系,提前发布预警,减缓污染程度。

绩效评级,差异管控。全面开展重点行业绩效评级工作,严格落实差异化管控要求,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严禁“一刀切”。确保同一区域同一行业内、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措施可行,有据可查。科学制定应急减排措施,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工业企业减排措施以停止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排放污染物为主,不可临时中断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

安全第一,强化落实。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应充分征求应急管理部门意见,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要求。两级要明确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明确工作程序,实施奖惩并举,确保监测、预报、预警、响应、督导检查等应急工作环节有据、有序、高效执行。

属地管理,区域统筹。政府统一指挥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经济开发区管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完善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和信息公开机制。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组织机构

成立文安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简称:县指挥部),作为我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组织开展全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贯彻落实委、政府决策部署,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和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

总指挥由县委书记、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副长担任。直相关部门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经济开发区管委主要负责同志为指挥部成员。

(二)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机构。落实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和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建立预警应急指挥系统负责建立相关制度,拟定工作方案;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经济开发区管委、县直各有关部门工作职责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负责组织相关执法部门,依法督导检查;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和培训等相关工作,以及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长兼任,副主任分别由政府分管副主任县生态环境分局长、县生态环境分局主管局长担任。办公室设立监测预报组、督导考核组和专家组。

成员单位由相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经济开发区管委组成,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见附件

乡镇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经济开发区管委应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作为本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指挥、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和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方案制定、应急演练和培训相关工作,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

三、监测与会商

(一)监测

气象和生态环境部门随时对气象状况进行观测和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监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研判等工作,随时通过《廊坊空气质量实时管控平台》结合污染物成因分析,以及源解析结果,综合分析和研判未来35天可能出现的空气质量状况,并及时报送有关信息,为会商、预报、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二)预报

监测预报组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对未来3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对未来5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

(三)会商

当气象、生态环境部门和专家组,任何一方预测到未来35天可能会出现不利气象条件和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中、重度污染程度时,都应向其他部门及时发起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会商邀请。

经会商,满足重污染天气预警必要条件时,监测预报组立即制作《文安县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报告》,上报指挥部办公室审批。日常期间每周至少会商一次采暖期间每日会商重污染天气期间每日至少会商2次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实时会商。

当接到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预警建议时,加密会商。

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经济开发区管委结合当地情况,适时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会商、预报工作。

、预警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

(一)预警分级

按照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二)预警发布和解除

1.预警发布

预测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预警启动条件时,政府提前72小时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原则上,启动预警的时间尽量安排在工作时间(8:00-18:00)

当接到生态环境部或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预警文件时,政府立即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当接到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预警建议时,密切关注天气形势变化,结合我实际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预警降级和解除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之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及时发布信息。原则上,解除预警的时间尽量安排在工作时间(8:00-18:00)。发布的预警解除信息,由政府统一发布实施生态环境部或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发布的预警解除信息,由政府按照要求发布实施

(三)预警级别调整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四)预警信息审批

1.县指挥部办公室审批

县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文安县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报告》,经县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签批,立即上报政府办公室

2.县指挥部审批

政府办公室接到《文安县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报告》,立即按照发布预警级别和权限,报县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审批签发。

(五)预警信息的发布与程序

1.发布时间

(1)预警信息提前72小时发布。

(2)若提前72小时预测到重污染天气,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立即按照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

(3)若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出现重污染天气时,通过实时会商,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紧急发布预警信息。

2.发布程序与方式

预警信息发布文本经县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审批签发后,政府立即通过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发布相关信息。各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责任单位,在接到政府发布的指令后,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3.信息发布对象及要求

预警信息发布对象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经济开发区管委县直相关部门单位。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预警级别及气象条件情况等。

4.预警信息播发要求

(1)政府门户网站及各级各部门相关门户网站在应急响应期间始终连续发布相关信息;

(2)公安交警部门利用交通诱导屏在预警期间每半小时滚动发布1次提示信息;同时,在限行区内主要路口设置机动车限行信息提示牌,及时公开限行信息;

(3)广播电台,在预警期间每小时播报或插播1次相关信息(除录播、转播节目外);

(4)县广播电视台、河北广电网络廊坊文安分公司等,在预警期间每小时播发游动字幕提示信息1次(每次2遍,除中央、省、市新闻类节目外);

(5)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运营商手机短信平台,县气象局短信平台各级各部门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在接到政府预警发布指令后,及时发布(一次性)相关信息;

(6)今日文安报以及媒体立即发布详细预警信息,包括:健康防护引导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等,特殊情况当日不能发布的,于次日上午及时发布;预警期间每日在固定版面刊登;

7)各村街(社区)等基层组织在预警期间,利用各类宣传载体,进行持续宣传动员。

、绩效评级有关要求

根据部、省、市要求县政府应采取聘请行业专家或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等多种形式,依据生态环境部和相关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规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明确绩效分级的行业开展绩效评级工作,确保同一区域、同一行业内,同等绩效水平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对未明确绩效分级的行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差异化管理应急减排措施,上报市大气办同意后印发实施。绩效评级结束后,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涉密企业和工程除外),接受社会监督。

、减排清单编制要求

(一)减排基数核算方法

减排基数应每年核算一次,主要包括基础排放量、应急减排基数。基础排放量是对全社会排放量进行核算;应急减排基数是基础排放量扣除当年常规治理措施减排量,并叠加当年新增产能导致的污染新增量后折算到每日的排放量。其中,工业源原则上按照全年排放量除以330天折算;采暖锅炉和民用散煤按照当地实际供暖天数折算;移动源和扬尘源按照365天折算。扬尘排放量作为PM排放量的一部分单独计算,其减排比例上限应按照城市分季节的细颗粒物(PM2.5)源解析结果确定。

(二)减排比例要求

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分别对应III级、II级、I级应急响应。SO2、NOx、PM、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10%、20%和30%以上,政府应按照生态环境部要求,根据我县重点行业、特色产业等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SO2和NOx减排比例,二者比例之和不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三)应急减排比例核算方法

应急减排比例是指相应级别应急减排措施日减排量与应急减排基数的比值。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经济开发区管委在制定减排措施时,应满足全减排比例要求,采取差异化减排措施。对达不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应进一步加大应急减排力度;确实无法达到的,应尽量满足城市最大减排能力,在提供详细的测算说明和清单的基础上,可酌情降低减排比例。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经济开发区管委及相关企业自主采取相关生产调控措施减少的污染物排放量,可计入应急期间减排量核算。

(四)编制应急减排项目清单

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比对当年新建项目、工商注册、排污许可等清单,结合现场梳理排查,摸清行政区域内所有涉气企业和工序,并按照《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规定填报应急减排清单。重点行业所有涉气企业应纳入应急减排清单,其他行业视情纳入。长期停产企业应在清单中明确,并不得纳入减排量核算;未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应当提出明确要求,根据减排需要,在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采取统一应急减排措施。政府应根据当地产业结构调整情况,每年定期开展清单修订工作。

(五)完善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经济开发区管委按照清单填报格式要求,规范填报内容。工业源项目清单应包括企业具体工艺环节、污染物排放量、绩效等级、是否在工业园区、运输方式、运输量以及不同级别预警采取的应急措施和相应减排量等新增信息;对涉及居民供暖的工业企业,在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统一管理的同时,应单独填报清单,明确供暖户数、面积、温度以及替代方案等。移动源项目清单应包括不同车辆类型、不同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保有量信息和应急减排措施并估算减排量。扬尘源项目清单应包括当年施工工地、道路扬尘、堆场扬尘、减排量等信息。

(六)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编制要求

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经济开发区管委应指导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依据“一厂一策”工作原则,制定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操作方案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应急准备时间,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其中,对于简易工序或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公示牌”。对于生产工序不可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重点排污企业,需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CEMS),并提供分布式控制系统(DCS)一年以上数据记录,自证达到减排比例要求(新安装CEMS和DCS,或验收不满一年的企业,数据记录应具备保存一年以上的能力)。采用轮流停产方式达到停产比例要求的,原则上轮流停产批次不应超过3批。

应急准备时间是指工业企业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在安全生产许可情况下,应急减排措施开始实施到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位所需要的时间。

、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及内容。

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III级应急响应、II级应急响应、I级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内容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二)应急响应启动。

当我发布预警时,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经济开发区管委也可根据本地大气污染特征,报县政府同意后,适当调整应急响应级别或应急响应措施。

当省、市发布区域预警时,我县应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如我污染程度超过区域预警级别,经请示大气办同意后,可根据我实际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污染程度未达到区域预警等级时,应按照接到的预警级别响应,特殊情况下经省、市大气办同意,可以按照实际污染程度降低响应级别。

(三)应急响应措施。

1.III级应急响应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②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工业企业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③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企业管控措施。按照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要求,严格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

②移动源管控措施。施工工地、厂区和工业园区内禁止使用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原则上,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县主城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

③面源管控措施。加强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除应急抢险外,原则上,施工工地应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混凝土浇筑等;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禁止上路;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但应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

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②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县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四及以下燃油机动车。

③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④倡导工业企业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工业企业管控措施。按照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要求,严格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

②移动源管控措施。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县主城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的单位应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

③面源管控措施。加强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除应急抢险外,原则上,施工工地应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混凝土浇筑等;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禁止上路;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但应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

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3.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②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接到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达到500时,有条件的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对已经到校的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自习;对未到校的学生,学校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四及以下燃油机动车。

③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④倡导工业企业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工业企业管控措施。按照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要求,严格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

②移动源管控措施。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县主城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的单位应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

③面源管控措施。加强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除应急抢险外,原则上,施工工地应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混凝土浇筑等;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禁止上路;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但应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

④县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4.补充说明。

(1)当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措施。在应急响应车辆限行措施中,不包括军队、警务、环境执法、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民生保障、环卫作业车辆和单位通勤车、公交车、出租车、清洁能源汽车、残疾人专用车及其他特定车辆。县主城区机动车采取2个车牌尾号一组轮换限行的限行车辆尾号限行时间与北京市保持一致。原则上,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不得采取单双号限行措施。对个人、家庭两部以上车属同组限行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为其中一部车办理号牌变更服务。

2)钢铁、耐火材料、石油化工、煤化工、制药等生产工序不可中断、且在减排措施落实过程中污染物排放浓度波动较大,排放浓度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或短时间内难以完全停产的行业,应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在预警期间能够按照相关要求,有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3)对国家和省未明确应急减排措施的行业,县政府将根据我县重点行业、特色产业排放水平,以及对周边人群健康影响程度和我县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情况,制定除部、省、市规定的31个重点行业和9个非重点行业之外的“文安县非重点行业差异化管理应急减排措施”,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经济开发区管委以在满足全县全社会排放量占比的10%、20%和30%以上的目标上,自行制定应急减排措施,并报县政府同意。鼓励各地对行政区域内较集中、成规模的特色产业涉气工序采取相关调控措施和应急减排措施。原则上,在满足减排比例的情况下,避免对涉民生和小微涉气企业采取停限产措施;难以满足减排比例时,各地可对协同处置固废危废、垃圾发电(存贮空间允许情况下),以及小微涉气企业适度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在制定应急减排措施时,应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餐饮、洗涤、修理等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严禁简单粗暴“一刀切”式的停限产方式。

、完善正面清单制度

县政府按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快建立环境监管正面清单的通知》(冀环大气函〔2019〕1055号)要求,确定全县工业企业和建设项目正面清单。对列入正面清单的工业企业和建设项目、绩效评级为A级工业和环保“领跑者”企业,确保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分类施策、区别对待,原则上,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不再实行停工、停产管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要求除外)。

(一)工业企业。

对列入正面清单的工业企业,应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涉及居民供暖等保民生企业,在满足保障任务的同时,根据其承担的协同处置量和供暖面积等参数,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科学制定减排措施。原则上,涉及参与协同处置的水泥企业,可按照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明确的协同处置量采取相应减排措施;有多条具备处置资质生产线的,统筹承担任务量集中处理,避免故意分散处置任务。涉及居民供暖的钢铁、水泥等企业,应提前做好热源替代方案或优先实施“气代煤、电代煤”,确保温暖过冬。难以替代的,逐一核算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实施“以热定产”。同时,各地应对行政区域内所有承担居民供暖的工业企业进行摸底排查,制定企业“以热定产”实施方案,也可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中明确“以热定产”专章。

对有外贸订单等特殊要求的企业,在要求时限完成任务量期间,可少限产或不予限产,完成生产任务和订单后,仍需按应急减排要求执行,此类企业清单由县发改部门把关确定,县大气办汇总后报大气办备案。

对于列入正面清单的工业企业和为对列入正面清单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提供保障类企业,应达到B级绩效分级水平,未参与评级的保障类企业,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经济开发区管委集中选取运营手续齐全、环保管理规范、污染治理设施完善的优质企业,本着环保标准从高从严、污染防治措施从严从细的原则,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要求。保障类企业在预警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如保障类企业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保障类工程未做到绿色施工相关要求的,一经发现,应立即移出保障清单。

(二)重点建设工程。

对列入正面清单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六个百分百”要求(施工工地周边100%围挡、物料堆放100%覆盖、出入车辆100%冲洗、施工现场路面100%硬化<其它地面绿化或者覆盖>、拆迁土地100%湿法作业、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加大扬尘管控力度实行视频监控和PM10在线监测并联网,自觉接受住建和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管理。项目建设方应制定“一场一策”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提前储备原辅材料、减少预警期间车辆运输、增加雾炮车喷淋降尘作业、使用排放达标的工程机械设备等。

(三)对列入正面清单的工业企业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政府将严格把关,并根据承担项目所需原辅料数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政府应协调交通、城管、公安等部门,为此类建设项目的物料运输车辆发放“绿色通行证”,划定允许通行路线,确保原辅料能够通畅运抵。

(四)列入正面清单的重点工业企业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政府批准,上报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大气办,大气办汇总后报生态环境部备案;非重点行业、保障类企业和保障性工程,经政府批准后,报大气办备案。

(五)具体要求。

列入正面清单的重点工业企业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应制定“一厂(场)一策”实施方案,并实时关注空气质量预报信息,根据天气变化趋势合理安排施工或生产周期和原辅料运输,尽量减少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车辆运输;运输车辆应使用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运输车辆要采取苫盖或密闭箱式运输,严禁遗撒引起扬尘污染,尽最大努力减少污染物排放。

列入正面清单的重点工业企业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名单,政府严格审核,坚决杜绝以保障民生等为由规避应急减排要求,并通过政府网站、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上报省大气办备案。

、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县政府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组成技术支撑、督导考核等组织机构,并做好业务培训。县政府将结合实际,统筹重污染天气的预报预警应急响应等工作。

(二)经费保障。

政府应逐步加大重污染天气资金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监督检查,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三)物资保障。

县政府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四)安全保障。

涉及有毒有害气体聚集,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利用等存在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隐患的工业企业,其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应充分征求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意见,确保应急减排措施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五)制度保障。

有关成员单位应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实施方案,重点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源减排、机动车限行、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社会动员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

(六)落实保障。

县政府要完善监督检查制度,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各地各相关部门将开展“双随机”“回头看”等强化监督检查,保障应急减排措施有效落实;对预警期间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放污染物,受到行政处罚后又实施上述行为的,应按照相关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按要求落实减排措施、清单外企业照常生产等,每发现一起算一个问题,纳入量化问责,原则上不能超越应急实施方案中规定的范围。县政府将组织有关专家和管理人员,对评价为A级、B级的工业企业进行复核,发现未达到相应绩效分级要求、有违法违规行为、应急减排措施执行不到位等情况,立即降级处理。

(七)预报预警能力保障。

政府将进一步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器设备、预报预警模型等软硬件配备,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研究。

(八)通信与信息保障。

政府及有关部门将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制定应急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九)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部门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实施方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传教育。

、信息上报和总结评估

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经济开发区管委和成员单位按职责要求,在启动重污染天气III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次日,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前一日应急响应情况,县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大气办报告。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解除后2日内,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经济开发区管委和成员单位对本次过程应急响应情况进行总结,上报县指挥部办公室,县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向市大气办报告,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情况,预警持续时间,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等。

政府每年5月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前12个月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评估,重点评估应急实施方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和经济成本,以及实施方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实施方案完备性,评估结果应在5月底前函告大气办。

县指挥部应及时组织督导考核组对各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工作,督导检查结果报县政府县政府对督导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必要时向各有关单位进行通报。

县、乡两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相关工业企业应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台账制度。根据总结评估结果,应急实施方案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在当年9月底前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

、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

政府应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广播电视、融媒体、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实施方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二)预案培训。

政府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实施方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预案演练

政府应定期组织应急实施方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开展总结评估,提出相关程序、措施的改进建议。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经济开发区管委可结合每年秋冬季第一次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开展应急实施方案演练。

)预案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经济开发区管委及相关成员单位,应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本地本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县指挥部或指挥部指定的部门备案。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向大气办或大气办指定的部门备案。省大气办一并汇总后,向生态环境部备案。

重点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和重点建设项目的“一一策”实施方案,向县指挥部县指挥部指定的部门备案。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经济开发区管委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修编完成后应向社会公布。

)预案修订

文安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至少每3年修订1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实施方案修订:

1.县政府或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2.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

3.县政府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附则

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我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方案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方案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