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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城镇新增就业人员实名制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20日 浏览次数:

〔2021〕4号

 

文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城镇新增就业人员实名制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经济开发区管委,县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城镇新增就业人员实名登记管理工作,顺利完成我县2021年城镇新增就业6000人的目标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新增就业概念

  城镇新增就业人数是指报告期内,本地区城镇累计新就业人员数与自然减员人数之差。其中,城镇新就业人员数是指城镇区城内由未就业转为就业状态的劳动年龄内人数总和,包括通过城镇各类单位、个体工商户、公益性岗位和灵活形式新实现就业的人员;自然减员人数是指因退休、伤亡等自然原因减少的人数。

(一)“城镇”概念。指就业人员就业地在城镇区域内。其中,城镇区域按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用区划和城乡划分等相关规定执行,可通过同级统计部门获取。

(二)“新增”概念。指报告期内初次就业和失业后实现再就业的各类人员。

(三)“就业”概念。指劳动年龄内人员,从事一定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合法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其中,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四)“单位从业人员”概念。凡在本辖区内,各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新招考聘用的在编人员和编制外聘用的临时人员,以及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新招用的从业人员,纳入从业人员的登记范围,进行实名制登记。

(五)“私营企业投资人和个体工商户”概念。凡在本辖区内,经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投资人和个体工商户,以办有工商营业执照为认定标准,进行实名制登记。

(六)“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概念。凡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在编制外开发安置的正在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就业人员,纳入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登记范围,以县人社局备案登记为认定标准,进行实名制登记。

(七)“灵活就业人员”概念。凡在本辖区内从事临时工、季节工、劳务工、钟点工、小时工、产品直销员、保险推销员、在集市或家庭摆摊经营,从事保洁、保绿、保安、物管、托老托幼、病人护理、初级保健、打字复印、货物搬运、家政服务的人员,以及外来从业人员、在城镇连续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农村户籍人员、个体工商户雇员等没有建立和不便于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纳入灵活就业人员统计范围,其认定标准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调查核实为准,进行实名制登记。

二、统计内容,统计方法

(一)城镇新就业人员采集方式。城镇单位新就业人员均从各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采集。

(二)重复数据计算标准。为避免人员频繁流动导致数据重复统计,计算新就业人数时,对一名劳动者在年度内重复就业的情况,按年内首次实现就业地和就业时间计算,一年内只计算一次;对一名劳动者跨年度重复就业的情况,符合以下条件的方可纳入统计:(1)单位就业人员:就业单位发生变化且有就业和失业状态转换记录,如办理失业登记、断缴社会保险。(2)个体工商户:以前年度未注册过个体工商户或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已经注销。(3)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以前年度不是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4)灵活就业人员:以前年度不是灵活就业人员。

  三、加强数据管理,提升统计质量

城镇新就业人员应完整采集两方面内容。一是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字段;二是就业信息。包括就业地、就业类型(初次就业、失业再就业)、就业方式(单位就业、个体工商户、公益性岗位安置、灵活就业)、就业时间(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备案、工商登记注册、签订公益性岗位协议时间)、就业单位(灵活就业为从事工作内容)、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具体地址、从事产业类型(一、二、三产业)、人员类别(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其他)等字段。

四、做好数据核查,提升分析能力

(一)数据核查要求。综合运用实地检查、电话抽查、与养老保险、工商登记等数据交叉比对等方式,全面检查城镇新就业人员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重复情况,检查自然减员数据与社会保险相应数据是否一致。

(二)数据核查分工。各乡镇、农场、经济开发区及基层街道社区负责自查,每月上报数据自查台账,确保源头数据真实准确。县人社局负责核查,不得将基层上报数据简单相加,要进行核实确认和去重,确保汇总数据不出现偏差,存疑问题数据一律不得上报。

五、强化组织保障,健全责任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镇新增就业统计是实行宏观决策和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是认识国情、制定政策规划的重要依据。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把就业统计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真实、准确、完整的统计数据,如实反映当前就业形势,为科学决策和制定政策提供基础性数据支撑。各相关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抓好落实,经办人具体负责。

(二)严肃统计纪律。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河北省统计条例》等文件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肃对待就业统计数据,对数据质量严格把关,杜绝凭主观意识、历史经验、攀比心理或机械对照目标任务追求进度等人为干预统计数据工作。增强风险意识,落实主体责任,健全全覆盖、可追溯、严问责的统计工作责任体系,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格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县政府将城镇新增就业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作为年终考核排位的重要依据之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全面提高就业统计数据质量。

(三)定期报送制度。城镇新增就业统计工作实行月报制,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增就业的实名制登记工作,建立健全统计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并于每月20日前将登记的《就业再就业工作月度进展情况表》、《文安县城镇新增就业人员实名登记花名册》电子版和纸质版(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县就业服务局三楼就业促进股(县教育和体育局对面)。

联系人:董伟,联系电话:5232403  15732669794

 

 

文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