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安县引导激励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评价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起草目的
为全面落实省、市及县委、县政府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更加有效的发挥监管政策的引导激励作用,本着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客观评价和改进县域内各银行、保险机构对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工作成效,切实提升各银行、保险机构对全县经济发展的实际贡献度。
二、主要内容
《评价办法》共三个部分:
(一)引导激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评价细则
1、评价范围:文安县域内县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开业不足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不参加当年评价)。
2、评价方式:采取百分制量化考核。
3、评价周期:以会计年度为评价周期,即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季度末进行阶段性评价。
4、评价内容:包括定量指标、定性指标和一票否决项,定量指标包括各项贷款增量、各项贷款总量、余额存贷比、年度纳税额、招商引资、增收聚财以及群众测评等重点领域内容;定性指标包括招商引资、增收聚财和金融产品创新工作成绩突出的加分项和未能积极主动落实县委、县政府安排工作的减分项,一票否决项是针对擅自采取停贷、压贷、抽贷、断贷等行为,经认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
5、评价结果运用:(1)年度综合评价前三名和后三名的银行机构,以县政府的名义对其上级机构发函进行表彰或警醒提示;(2)将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排名结果与财政性资金存储管理及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建设资金存放相挂钩,年度财政性资金调整规模、范围由县财政部门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3)县人行对排名靠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相关业务和政策上给予适度倾斜;(4)县银保监管组对排名靠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批准其新设分支机构和开办新业务,并适当放宽其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不良贷款的容忍度。
6、评价激励程序:由县金融办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每季度开展一次测评,年终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并形成初步评价结果,报经县政府同意后施行。
(二)保险业金融机构综合评价细则
1、评价范围:文安县域内所有持有《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县级保险机构,包括县级支公司、营销部和营销服务部。
2、评价方式:采取百分制量化考核。
3、评价周期:以会计年度为评价周期,即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季度末进行阶段性评价。
4、评价内容:评价内容分为定量指标、定性指标和一票否决项:定量指标包括保费收入、保费增长率、综合赔付率、险资直投、上缴税款、招商引资及增收聚财等领域内容;定性指标为加分因素指标和减分因素指标:对在招商引资、增收聚财工作中成绩突出,或在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中通过高效的服务展现社会担当,视情况给予加分,对未能积极主动落实县委、县政府安排的工作给予扣减分值;一票否决项是针对出现重大风险保险案件,实行一票否决。
5、评价结果运用:(1)对年度综合考评前五名的保险业金融机构,在保险业务准入和政策性保险经办机构选定等方面,政府优先支持;(2)对年度综合考评前三名和后三名的保险公司,年终以县政府的名义分别向上级机构发函进行表彰或提示。
6、评价激励程序:由县金融办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每季度开展一次测评,年终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并形成初步评价结果,报经县政府同意后施行。
(三)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暂定期限2年,由县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相关政策文件:关于印发《文安县引导激励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