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安县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开业相关事项办理指南
现将文安县银行业开业相关事项办理指南公示如下,请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要求办理。
中国人民银行文安县支行
2022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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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安县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开业相关事项办理指南 | |||||||
序号 | 办理事项 | 事项内容 | 办理依据 | 办理要求 | 承办部门 | 联系人 | 适用机构类型 |
一、运营管理类项目 | |||||||
1 | 金融统计 | 金融统计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 1.金融机构应至少开业前1个月向人民银行提供各项统计内部管理制度和统计业务操作流程等,以及会计科目到统计指标的归并关系表。统计内部管理制度应包括统计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统计业务人员岗位职责及其分工(包括统计工作的分管行长、统计部门负责人、统计人员名单、联系方式等)和统计应急预案及报数风险应对机制,统计职能部门对全行统计工作的归口管理制度(包括金融统计标准化工作制度和工作落实小组名单,对行内相关业务部门和所设分支机构金融统计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考核、培训等)。 | 金融管理部 | 金融管理部 | 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民营银行、中德住房储蓄银行、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资金互助社、银行理财子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 |
2 | 支付结算 | 开设准备金账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 1.账户管理信息表:固定格式,需加盖银行机构公章,要素正确、内容完整。 | 综合业务部 | 综合业务部 | 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民营银行、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等 |
大小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 一、初次申请 | 综合业务部 | 综合业务部 | 法人城市商业银行等符合直连加入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 ||
2 | 支付结算 | 大小额支付系统(间接参与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 1.申请文件包括对机构全称、机构注册所在地、支付结算业务状况、内部管理状况、人员配置状况、接入方式(间连)和支付系统行号信息等进行描述。 | 综合业务部 | 综合业务部 | 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民营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 |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代理接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 1.申请文件包括对机构全称、机构注册所在地、网银业务开展状况、内部管理状况、人员配置状况、接入方式(间连)和支付系统行号信息等进行描述,对业务培训、系统设置、技术准备、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等准备情况进行说明。 | 综合业务部 | 综合业务部 | 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民营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 | ||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 1.申请文件包括对外币支付系统行号信息(包括行号、机构名称、行别代码、金融机构代码、省属代码、地市代码、地址、电话等)、相关人员状况、外币业务开展状况、内部管理状况、相关系统业务状况、接入方式(直连或间连)等进行描述。 | 综合业务部 | 综合业务部 | 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民营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 | ||
支付清算系统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 一、加入准备 | 综合业务部 | 综合业务部 | 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民营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 | ||
2 | 支付结算 |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全国集中账户管理系统 |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1.申请文件及新增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申请书。 | 综合业务部 | 综合业务部 | 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民营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 |
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综合前置子系统(独立接入) | 《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综合前置子系统管理办法》 | 一、首次申请 | 综合业务部 | 综合业务部 | 法人城市商业银行等符合独立接入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 ||
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综合前置子系统(代理接入) | 《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综合前置子系统管理办法》 | 1.综合前置子系统接入申请文件包括说明接入机构、代理机构的基本情况、制度建设情况、人员配置及培训情况、网络及软硬件准备情况、系统安全保障措施、上线后拟通过系统办理的主要业务等。 | 综合业务部 | 综合业务部 | 法人城市商业银行、村镇银行、财务公司等符合代理接入条件的金融机构 | ||
3 | 金融科技 | 金融城域网 |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城域网入网管理办法》 | 1. 入网申请正式红头文件。申请书正文中需写明接入金融城域网的原因,联网时间,所开展的业务,网络部门联系人等,并对接入金融城域网必要性进行说明。 | 综合办公室 | 综合办公室 | 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民营银行、中德住房储蓄银行、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资金互助社、银行理财子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 |
申请金融机构编码 | 《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 | 1. 按照《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提供申请书1份。 | 综合办公室 | 综合办公室 | 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民营银行、中德住房储蓄银行、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资金互助社、银行理财子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 | ||
4 | 人民币 | 反假货币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 1.《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 综合业务部 | 综合业务部 | 农业发展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民营银行、中德住房储蓄银行 |
5 | 国库 | 财税库银 | 《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实施方案》 | 1.书面申请:(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①申请机构全称、机构地址。 | 综合业务部 | 综合业务部 | 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 |
6 | 征信管理 | 征信系统 | 《征信业管理条例》 | 金融机构总部申请接入征信系统,应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加入征信系统的正式请示,内容包括机构性质、业务现状、业务系统与网络条件、申请接入的征信系统名称及接入理由。 | 金融管理部 | 金融管理部0316-5281005 | 民营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住房储蓄银行、汽车金融公司、财务公司、外资银行、信托公司、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法人机构 |
7 | 反洗钱 | 反洗钱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 义务机构向科技部门申请金融机构编码后,需提交以下资料纸质版并加盖公章: | 综合业务部 | 综合业务部 | 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民营银行、中德住房储蓄银行、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资金互助社、银行理财子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 |
7 | 反洗钱 | 新设义务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 义务机构需提交以下文件资料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 | 综合业务部 | 综合业务部 | 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民营银行、中德住房储蓄银行、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资金互助社、银行理财子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 |
二、其他服务类项目 | |||||||
8 | 综合管理 | 电子公文 |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办公室关于印发 <河北省金融机构电子公文交换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根据实际工作中的需要,银行业金融机构如有使用电子公文交换系统的需求,可自愿向属地人民银行办公室申请加入并提供以下材料: | 综合办公室 | 综合办公室 | 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民营银行、中德住房储蓄银行、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资金互助社、银行理财子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 |
9 | 货币信贷 | 利率监测与备案 | 《中国人民银办公厅关于做好利率报备监测分析系统数据报送有关工作的通 |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开业前提供以下材料: | 金融管理部 | 金融管理部 |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
9 | 货币信贷 | 存款准备金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至少开业前1个月提供以下材料: | 金融管理部 | 金融管理部 |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 |
10 | 金融市场 | 黄金市场管理 |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黄金市场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开办黄金业务前向人民银行提交相关备案材料: | 金融管理部 | 金融管理部 |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 |
11 | 金融稳定 | 存款保险 | 《存款保险条例》 | 1.《投保机构基本信息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公司章程,主要的风险管理制度及风险防控措施,法人机构主要负责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 金融管理部 | 金融管理部 0316-5281007 | 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民营银行、住房储蓄银行等地方法人机构 |
11 | 金融稳定 | 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及信息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 1.新设银行业机构重大事项报告联系名单,内容包括重大事项报告负责部门、部门负责人、具体岗位人员及联系方式。 | 金融管理部 | 金融管理部 0316-5281007 | 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民营银行、中德住房储蓄银行、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资金互助社、银行理财子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 |
12 | 会计 | 核定财政存款和一般存款准备金交存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 新设成立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开业前至少1个月向人民银行 | 综合业务部 | 综合业务部 |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民营银行、住房储蓄银行等地方法人银行、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 |
报送会计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 新设成立的非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开业前1个月提供以下备案 | 综合业务部 | 综合业务部 | 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 ||
13 | 金融消费权益保护 |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内控制度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 1.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职部门或者指定牵头部门,明确部门及人员职责,确保部门有足够的人力、物力能够独立开展工作,并定期向高级管理层、董(理)事会汇报工作开展情况。 | 综合办公室 | 综合办公室 | 有个人业务的中资法人银行、外资法人银行、中资一级分行、外资一级分行、信托投资公司,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等(有个人业务的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 |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金融消费者投诉数据统计监测分析系统、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信息管理系统) |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 1.建立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明确金融消费争议处理的主管领导、承办人员和有关责任人。 | 综合办公室 | 综合办公室 | 有个人业务的中资法人银行、外资法人银行、中资一级分行、外资一级分行、外资银行主报告行、信托投资公司,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等(有个人业务的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 | ||
14 | 跨境人民币业务 | 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 |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 银行可以通过直联方式或间联方式在其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一点接入系统。 | 金融管理部 | 金融管理部0316-5281009 | 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等具备国际结算资格的银行类金融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