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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安县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开业相关事项办理指南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25日 浏览次数:

现将文安县银行业开业相关事项办理指南公示如下,请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要求办理。

 

 

中国人民银行文安县支行      

2022年4月24日          

 

 

附件:

文安县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开业相关事项办理指南

序号

办理事项

事项内容

办理依据

办理要求

承办部门

联系人

适用机构类型

一、运营管理类项目

1

金融统计

金融统计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金融业
综合统计工作的意见》

1.金融机构应至少开业前1个月向人民银行提供各项统计内部管理制度和统计业务操作流程等,以及会计科目到统计指标的归并关系表。统计内部管理制度应包括统计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统计业务人员岗位职责及其分工(包括统计工作的分管行长、统计部门负责人、统计人员名单、联系方式等)和统计应急预案及报数风险应对机制,统计职能部门对全行统计工作的归口管理制度(包括金融统计标准化工作制度和工作落实小组名单,对行内相关业务部门和所设分支机构金融统计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考核、培训等)。
2.金融机构应配置符合各类统计系统接口格式和编码规范的统计数据生产、上报软件。在正式报数前应开展试报数,测试报数的软硬件应满足相关要求。
3.统计人员应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经过上岗培训。
4.以上需形成书面文字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金融管理部

金融管理部
0316-5281007

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民营银行、中德住房储蓄银行、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资金互助社、银行理财子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

2

支付结算

开设准备金账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
管理条例》

1.账户管理信息表:固定格式,需加盖银行机构公章,要素正确、内容完整。
2.《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原件及复印件。
3.《金融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金融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以及被授权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经办人员的授权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盖有存款人名章(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名章)的印鉴卡(一式四份)。

综合业务部

综合业务部
0316-5281005

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民营银行、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等

大小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修订支付系统相关管理制度的通知》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一、初次申请
1.申请文件包括对机构全称、机构注册所在地、支付结算业务状况、内部管理状况、人员配置状况、接入方式(直连或间连)和支付系统行号信息等进行描述。
2.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防范和化解支付清算风险的预案、相关系统内控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
二、收到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规定配置系统运行环境及设备,完成系统相关业务和技术培训、直连接口开发和行内系统改造。
三、正式加入申请(初次申请通过后)
1.申请文件包括对工程实施、业务培训、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等准备情况进行说明。
2.测试验收报告。
3.支付系统应急处置方案。

综合业务部

综合业务部
0316-5281005

法人城市商业银行等符合直连加入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2

支付结算

大小额支付系统(间接参与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修订支付系统相关管理制度的通知》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1.申请文件包括对机构全称、机构注册所在地、支付结算业务状况、内部管理状况、人员配置状况、接入方式(间连)和支付系统行号信息等进行描述。
2.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银保监部门批复原件及复印件。

综合业务部

综合业务部
0316-5281005

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民营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代理接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修订支付系统相关管理制度的通知》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1.申请文件包括对机构全称、机构注册所在地、网银业务开展状况、内部管理状况、人员配置状况、接入方式(间连)和支付系统行号信息等进行描述,对业务培训、系统设置、技术准备、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等准备情况进行说明。
2.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银保监部门批复原件及复印件。
3.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内控制度。
4.相关应急预案及应急处置小组设置情况。
5.相关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6.相关代理清算协议及网银合作协议。
7.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建设情况及测试报告。

综合业务部

综合业务部
0316-5281005

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民营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
行)》

1.申请文件包括对外币支付系统行号信息(包括行号、机构名称、行别代码、金融机构代码、省属代码、地市代码、地址、电话等)、相关人员状况、外币业务开展状况、内部管理状况、相关系统业务状况、接入方式(直连或间连)等进行描述。
2.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银保监部门批复原件及复印件。
3.防范和化解外币支付风险预案。

综合业务部

综合业务部
0316-5281005

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民营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

支付清算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二代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加入、退出操作指引》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与直接参与机构业务系统接口规范》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接入技术验收方案(V1.8)》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业务系统数字证书操作管理指引(试行)》

一、加入准备
1.金融机构需通过综合业务部申请开立清算帐户,加入行名行号系统。
2.通过清算总中心组织的联调测试,并取得测试通过报告。
3.网络经过科技处允许接入清算中心。
4.由清算总中心和分支清算中心共同进行直接参与者技术验收工作,并出具系统验收报告和接入环境验收报告。
5.参与机构直接向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清算中心提交《支付系统数字证书操作管理表》;《支付系统数字证书操作管理表》要素正确,内容完整,机构代码已被核准并填写无误,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二、系统加入
1.参与机构导入清算中心下发的前置机配置信息。
2.进行PMTS和PAMS连通性验证。
3.清算中心开通业务权限,参与者进行数字证书绑定及登录,加入二代支付系统。

综合业务部

综合业务部
0316-5281005

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民营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

2

支付结算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全国集中账户管理系统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管理规定》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

1.申请文件及新增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申请书。
2.金融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金融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5.银保监部门开业批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6.相关业务系统管理规定和应急处置管理制度。
7.增设账户专管员及各系统管理员名单,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综合业务部

综合业务部
0316-5281020

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民营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综合前置子系统(独立接入)

《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综合前置子系统管理办法》
《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综合前置子系统接入和退出操作指南》

一、首次申请
1.综合前置子系统接入申请文件包括说明接入机构的基本情况、联调测试计划、制度建设情况、人员配置及培训情况、网络及软硬件准备情况、系统安全保障措施、上线后拟通过系统办理的主要业务等。
2.会计核算内控管理制度。
3.综合前置子系统技术信息表。
4.服务器证书操作申请表(测试用)。
二、收到预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参加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组织的联调测试和接口、环境验收,直连接入的机构应于联调测试前完成直连接口开发和行内系统改造。
三、正式接入申请(完成联调测试、验收合格后)
1.申请文件。
2.联调测试报告和技术验收报告。
3.金融机构隶属关系表、交存类型参数表、前置登记信息表、金融机构办理综合前置业务信息表。

综合业务部

综合业务部
0316-5281005

法人城市商业银行等符合独立接入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综合前置子系统(代理接入)

《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综合前置子系统管理办法》
《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综合前置子系统接入和退出操作指南》

1.综合前置子系统接入申请文件包括说明接入机构、代理机构的基本情况、制度建设情况、人员配置及培训情况、网络及软硬件准备情况、系统安全保障措施、上线后拟通过系统办理的主要业务等。
2.会计核算内控管理制度。
3.代理关系确认书。
4.综合前置子系统技术信息表、金融机构隶属关系表、交存类型参数表、前置登记信息表、金融机构办理综合前置业务信息表。
5.金融机构交存财政存款和一般准备金存款范围的批复。

综合业务部

综合业务部
0316-5281005

法人城市商业银行、村镇银行、财务公司等符合代理接入条件的金融机构

3

金融科技

金融城域网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城域网入网管理办法》

1. 入网申请正式红头文件。申请书正文中需写明接入金融城域网的原因,联网时间,所开展的业务,网络部门联系人等,并对接入金融城域网必要性进行说明。
2.入网资格申请材料(以下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金融城域网入网资格申请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金融业机构信息年度检验合格通知书(复印件),或新增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信息通知书(复印件);人民银行业务系统准入业务许可文件(复印件);金融城域网接入技术方案;金融许可证或监(主)管单位批复成立(开业)的文件(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信息科技规章制度;网络系统说明;入网信息安全措施;网络系统应急预案;机房验收报告;防雷检测报告;消防验收;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3.金融机构接入金融城域网安全检查表。

综合办公室

综合办公室
0316-5281001

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民营银行、中德住房储蓄银行、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资金互助社、银行理财子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

申请金融机构编码

《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

1. 按照《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提供申请书1份。
2.金融许可证正本或者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正本或者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新设法人金融机构还需提交前十大出资人出资情况表。

综合办公室

综合办公室
0316-5281001

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民营银行、中德住房储蓄银行、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资金互助社、银行理财子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

4

人民币
管理

反假货币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
、鉴定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假币收缴、
鉴定专用凭证印章样式及使用
说明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关于第二
代货币发行管理系统反假子系统正式
上线运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第二代
货币发行管理系统联调测试及接入
有关事项的通知》

1.《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2.现金收付人员反假货币培训、考试计划或已通过反假货币培训考核的人员名单。
3.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业务内控制度及操作流程。
4.使用“假币”印章的书面申请和“假币”印章印模。
5.开通货币金银二代系统中反假货币子系统的书面申请。

综合业务部

综合业务部
0316-5281020

农业发展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民营银行、中德住房储蓄银行

5

国库

财税库银    
横向联网系统

《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实施方案》
《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

1.书面申请:(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①申请机构全称、机构地址。
②接入方式、支付系统行号、清算银行名称、清算银行行号及节点代码。
③业务联系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业务人员的通信联络方式。
2.业务操作人员和系统管理员名单。
3.参加人民银行国库业务培训人员名单。
4.与联网相关系统的应急处置预案。
5.会计科目设置表。
6.业务处理流程。

综合业务部

综合业务部
0316-5281005

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

6

征信管理

征信系统

《征信业管理条例》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关于规范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金融机构接入流程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关于调整企业征信系统机构接入流程有关事项的通知》

金融机构总部申请接入征信系统,应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加入征信系统的正式请示,内容包括机构性质、业务现状、业务系统与网络条件、申请接入的征信系统名称及接入理由。                                    
2.加盖申请机构公章的身份证明材料:金融许可证复印件或业务监管部门批复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明。                                
3.地方性机构接入征信系统申请表。                
4.征信制度。内容包括信用信息报送、查询、使用、异议处理、用户管理、安全管理、贷后管理、责任追究、问责、风险监测报告、应急处置机制等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

金融管理部

金融管理部0316-5281005

民营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住房储蓄银行、汽车金融公司、财务公司、外资银行、信托公司、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法人机构

7

反洗钱

反洗钱监管
交互平台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反洗钱监管交互平台系统应用
管理办法(试行)》

义务机构向科技部门申请金融机构编码后,需提交以下资料纸质版并加盖公章:
1.申请使用交互平台,应填写《反洗钱监管交互平台系统义务机构使用登记表》。
2.申请交互平台用户,应填写《反洗钱监管交互平台系统义务机构用户操作申请表》。

综合业务部

综合业务部
0316-5281005

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民营银行、中德住房储蓄银行、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资金互助社、银行理财子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

7

反洗钱

新设义务机构
监管信息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

义务机构需提交以下文件资料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
1.反洗钱监管信息备案申请,以正式文件形式,且涵盖义务机构基本情况、反洗钱组织情况、反洗钱主要工作措施。
2.开业核准文件、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反洗钱领导小组及成员名单、本单位、辖属机构及营业网点反洗钱组织架构图,反洗钱领导小组、相关部门及反洗钱从业人员岗位分工。
4.反洗钱内控制度。
5.应急处置预案,注明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成员及联系方式。

综合业务部

综合业务部
0316-5281005

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民营银行、中德住房储蓄银行、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资金互助社、银行理财子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

二、其他服务类项目

8

综合管理

电子公文
交换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办公室关于印发 <河北省金融机构电子公文交换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根据实际工作中的需要,银行业金融机构如有使用电子公文交换系统的需求,可自愿向属地人民银行办公室申请加入并提供以下材料:
1.《河北省金融机构电子公文交换系统使用责任书》。
2.《河北省金融机构电子公文交换系统机构加入申请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综合办公室

综合办公室
0316-5281001

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民营银行、中德住房储蓄银行、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资金互助社、银行理财子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

9

货币信贷

利率监测与备案
(利率监测系统)

《中国人民银办公厅关于做好利率报备监测分析系统数据报送有关工作的通
知》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开业前提供以下材料:
1.系统接入申请书。
2.利率管理相关制度。
3.利率管理部门负责人和业务经办人员岗位职责及其分工(包括利率管理工作的分管行长、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等)。

金融管理部

金融管理部
0316-5281009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9

货币信贷

存款准备金管理
与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至少开业前1个月提供以下材料:
1.存款准备金管理相关制度(包括存款准备金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
2.存款准备金管理部门负责人和业务经办人员岗位职责及其分工(包括存款准备金管理工作的分管行长、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等)。

金融管理部

金融管理部
0316-5281009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

10

金融市场

黄金市场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黄金市场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开办黄金业务前向人民银行提交相关备案材料:
1.备案报告。
2.管理制度。
3.操作规程。
4.风险管理制度。
5.开办黄金业务分支机构名称,以及黄金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各分支机构业务经办人员岗位职责及其分工(包括黄金管理工作的分管行长、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等)。

金融管理部

金融管理部
0316-5281009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

11

金融稳定

存款保险

《存款保险条例》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  

1.《投保机构基本信息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公司章程,主要的风险管理制度及风险防控措施,法人机构主要负责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6. 开业以来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1104”全套报表。                                
7.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金融管理部

金融管理部  0316-5281007

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民营银行、住房储蓄银行等地方法人机构

11

金融稳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及信息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河北省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新设银行业机构重大事项报告联系名单,内容包括重大事项报告负责部门、部门负责人、具体岗位人员及联系方式。          
2.新设银行业机构组织学习《河北省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银石发[2017]152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组织开展情况、学习内容、学习方式、学习效果、当前存在问题及下一步打算。                                                        3.新设银行业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制度。                       4.新设银行业机构重大事项报告操作流程。                      5.新设银行业机构重大事项报告责任制度。                     6.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第3、4、5条要求可分为三个制度,或合并为一个制度,所有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金融管理部

金融管理部    0316-5281007

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民营银行、中德住房储蓄银行、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资金互助社、银行理财子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

12

会计

核定财政存款和一般存款准备金交存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关于印发〈一般存款准备金和财政存款交存范围会计科目核定
操作指引〉的通知》

新设成立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开业前至少1个月向人民银行
申请核定财政存款和一般存款准备金交存范围,提供以下申请资
料:
1.行发文(或公司发文)申请。
2.金融许可证。
3.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皆可)。
4.开业批复。
5.会计科目体系表。
6.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7.分支机构名录。

综合业务部

综合业务部
0316-5281005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民营银行、住房储蓄银行等地方法人银行、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

报送会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会计财务资料有关事宜的通知》

新设成立的非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开业前1个月提供以下备案
资料:
1.会计核算基本制度。
2.会计科目体系表及使用说明。
3.会计报告编制方法。
4.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综合业务部

综合业务部
0316-5281005

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民营银行、中德住房储蓄银行、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资金互助社、银行理财子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

13

金融消费权益保护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内控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做好客户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

1.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职部门或者指定牵头部门,明确部门及人员职责,确保部门有足够的人力、物力能够独立开展工作,并定期向高级管理层、董(理)事会汇报工作开展情况。
2.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内控制度。包括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制度,金融消费者风险等级评估制度,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制度,金融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查询制度,金融营销宣传管理制度,金融知识普及和金融消费者教育制度,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重大事件应急制度,中国人民银行明确规定应当建立的其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
3.建立健全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全流程管控机制,确保在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设计开发、营销推介及售后管理等各个业务环节有效落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4.加强中国人民银行职责范围内的金融营销宣传和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工作。
5.出现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重大事件的,应当根据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规定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廊坊市中心支行报告。
6.确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系人,如有变动,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廊坊市中心支行。

综合办公室

综合办公室
0316-5281001

有个人业务的中资法人银行、外资法人银行、中资一级分行、外资一级分行、信托投资公司,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等(有个人业务的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金融消费者投诉数据统计监测分析系统、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信息管理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办公室关于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信息管理系统全面上线运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河北银保监局筹备组转发<关于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投诉统计分类及编码行业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做好第二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投诉数据统计监测分析系统对接工作的通知》

1.建立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明确金融消费争议处理的主管领导、承办人员和有关责任人。
2.通过金融消费者方便获取的渠道公示本机构的投诉受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营业场所、官方网站首页、移动应用程序的醒目位置及客服电话主要菜单语音提示等。
3.应当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对投诉进行正确分类并按时报送相关信息,不得迟报、漏报、谎报、错报或者瞒报投诉数据;开展个人业务的中资法人银行、外资法人银行以及外资银行主报告行按要求通过城市金融网接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投诉数据统计监测分析系统”并报送投诉数据。
4.各银行按要求通过城市金融网加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信息管理系统”,在规定时限内处理中国人民银行廊坊市中心支行转交的投诉并答复投诉人,同时按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廊坊市中心支行反馈投诉处理情况,反馈的内容包括投诉基本情况、争议焦点、调查结果及证据、处理依据、与金融消费者的沟通情况、延期处理情况及投诉人满意度等。

综合办公室

综合办公室
0316-5281005

有个人业务的中资法人银行、外资法人银行、中资一级分行、外资一级分行、外资银行主报告行、信托投资公司,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等(有个人业务的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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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人民币业务

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行可以通过直联方式或间联方式在其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一点接入系统。
一、申请直联接入系统(主要接入模式)
以法人(或主报告行)为单位,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系统接入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就金融城域网的接入情况作相应说明,如未接入金融城域网的一并申请接入。
2.《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直联接入备案信息表》。
3.获得中国人民银行直联接入意见后,及时完成自身系统参数设置和系统生产环境联通性测试。
二、申请间接联入系统(辅助性、应急性接入模式)
1.系统接入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就金融城域网的接入情况作相应说明,如未接入金融城域网的一并申请接入。
2.领取测试用户、口令及接口报文规范。
3.调试成功后,报告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金融管理部

金融管理部0316-5281009

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等具备国际结算资格的银行类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