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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基本民生的十条政策措施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08日 浏览次数:

一、完善住房公积金政策。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上述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期限暂定至2022年底。新购首套和改善型住房的缴存人,可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职工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实际购房支出。(责任单位: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财政局、人行文安支行)

二、落实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政策。按照省、市政府相关政策,严格落实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与农业人口市民化挂钩政策,统筹使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三、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重点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支持。将符合条件的新市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四、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经个人申请,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对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仍属于低收入人口或脱贫人口的,可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渐退期。在核算社会救助申请人家庭收入时,对于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以及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不计入家庭收入;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可按规定适当扣减。按照省定2022年度城乡低保标准占人均消费支出的指导比例,做好调标工作。(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五、做好因疫情受困群众社会救助。根据疫情影响程度,可暂缓低保对象的动态退出,并采取增发救助金、发放临时生活补助、购买防护用品或基本生活必需品等方式保障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无法开展基本生产等造成家庭收入下降且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对受疫情影响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无法覆盖的困难群众,及时通过临时救助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落实主动发现机制,组织开展大排查、大走访,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畅通社会救助热线,及时受理和回应困难群众诉求,坚决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发生。(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六、及时下达救助补助资金。用好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通过财政资金直达机制,确保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需要帮扶救助的群众手中,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七、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或CPI中的食品价格指数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向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在相关价格指数发布当月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发改局、国家统计局文安调查队)

八、加强市场监测监管。加强米面油肉蛋菜等重要民生商品市场监测,在节假日、汛期等重要时段和发生疫情等异常情况时启动应急监测。加强市场巡查检查,严厉打击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确保市场领域安全和总体稳定。(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

九、抓好生产流通。全力以赴抓好小麦机收和“三夏”生产,确保夏粮颗粒归仓,稳定生猪和蔬菜生产,加大货源衔接力度,保持物流畅通,确保重要生活物资不断档、不脱销。出现疫情的地方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生活物资供应,特别做好封闭管理社区生活物资配送。(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发改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

十、加强储备调节。落实重要物资政府储备制度,市场出现异常波动,及时组织投放政府储备。(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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