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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减税政策措施明白卡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03日 浏览次数:

一、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

1、政策内容:

在落实已出台的制造业等6个行业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基础上,对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抓紧办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留抵退税并加大帮扶力度,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6月30日前基本完成集中退还存量留抵退税。

2、适用对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3、操作流程:

符合政策规定的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申报自行享受该政策优惠,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4、兑现时间:

(一)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5、责任分工:

文安县税务局负责该项政策的宣传、落实和解释说明工作。

 6、联系方式:

纳税服务热线   12366

二、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1、政策内容:

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2、适用对象: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3、操作流程:

 符合政策规定的纳税人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申请。

4、兑现时间:

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5、责任分工:

文安县税务局负责该项政策的宣传落实和解释说明工作。

 6、联系方式:

纳税服务热线   12366

 三、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1、政策内容: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 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2、适用对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3、操作流程:

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即可享受优惠。

4、兑现时间: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5、责任分工:

文安县税务局负责该项政策的宣传、落实和解释说明工作。

6、联系方式:

纳税服务热线   12366 

四、免征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政策

1、政策内容:

免征公交客运、地铁、出租车、道路客运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政策。

2、适用对象:

纳税人提供公交客运、地铁、出租车、道路客运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

3、操作流程:

符合政策规定的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申报自行享受该政策优惠,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4、兑现时间: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 31日。

5、责任分工:

 文安县税务局负责该项政策的宣传、落实和解释说明工作。

6、联系方式:

纳税服务热线   12366

五、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

1、政策内容: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2、适用对象: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中小微企业:

(1)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2)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3)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其中:

(1) 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固定资产包括电子设备;

(2) 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的固定资产包括除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3) 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的固定资产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4) 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的固定资产包括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3、操作流程:

由企业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享受。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1)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2) 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3) 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4、兑现时间: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 31日。

5、责任分工:

文安县税务局负责该项政策的宣传、落实和解释说明工作。

6、联系方式:

 纳税服务热线   12366

六、“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1、政策内容:

 对河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的税额减征资源税 (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 适用对象: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3、操作流程:

纳税人通过填写申报表单即可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4、兑现时间:

自2022年1月1日 至2024年12月31日。

 5、责任分工:

文安县税务局负责该项政策的宣传、落实和解释说明工作。

6、联系方式:

 纳税服务热线   12366

七、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1、政策内容: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2、适用对象: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都可以享受。上述企业应为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3、操作流程: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 “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4、兑现时间:

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5、责任分工:

文安县税务局负责该项政策的宣传、落实和解释说明工作。

6、联系方式:

纳税服务热线   12366

八、降低二手车买卖增值税

 1、政策内容:

 2023年12月31日前,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2、适用对象:

 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

3、操作流程:

纳税人采取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通过电子税务局或通过办税服务厅提交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享受该政策。

4、兑现时间:

自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 31日。

 5、责任分工:

文安县税务局负责该项政策的宣传、落实和解释说明工作。

6、联系方式:

纳税服务热线 12366

九、减免出租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政策内容:

 2022年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主动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适用对象:

2022年,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主动减免房屋租金,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出租人。

3、操作流程:

 由纳税人向房土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减免。

4、兑现时间: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 31日。

5、责任分工:

文安县税务局负责该项政策的宣传、落实和解释说明工作。

6、联系方式:

纳税服务热线  12366

 十、减免新能源汽车购置税

 1、政策内容:

2022年12月 31日前,购置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2、适用对象:

购置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纳税人。

3、操作流程:

(一)符合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条件的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提交申报缴税纸质资料或电子信息。

(二)资料或电子信息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报表内容填写符合规定的,即时受理纳税人申报。

(三)纳税人提交资料或电子信息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齐补正的内容。

(四)纳税人提交资料或电子信息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或纳税人不属于本税务机关管辖范围的,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4、兑现时间: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5、责任分工:

文安县税务局负责该项政策的宣传、落实和解释说明工作。

6、联系方式:

纳税服务热线 12366

十一、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1、政策内容:

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或出租) 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登记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适用对象:

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

3、操作流程: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4、兑现时间: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 31日。

5、责任分工:

文安县税务局负责该项政策的宣传、落实和解释说明工作。

6、联系方式:

纳税服务热线   12366